怪力亂神檢察官 不依科學辦案 羅織養小鬼入人於罪
14年前轟動一時的太極門案,當時承辦檢察官侯寬仁以「養小鬼」罪名寫出台灣司法史上最荒謬的起訴書,此養小鬼起訴書一出,即被司法官訓練所做為負面教材引為警惕,但社會上卻因檢察官善於操弄媒體,造成當時台灣社會處處都是養小鬼,甚至傳揚到國際社會台灣是一個養小鬼的國家,害國害民,日前立法委員輪番上陣質詢法務部長曾勇夫,痛批台灣司法官官相護放任違法濫權檢察官侯寬仁,為台灣司法做了最壞的示範。
4月8日立法院第7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共計34位立委輪番上陣質詢新任法務部長曾勇夫,立委田秋堇在質詢現場播放了一段民國86年5月5日侯寬仁檢察官接受電視台「新聞百分百」節目李四端的訪談。
李四端:「太極門的掌門人這個,洪石和他自己,聽到你這樣起訴他,他自己,他的反應是什麼?」
侯寬仁:「他當然是否認啦!但是我從他眼神裡面看到一絲,閃過一絲的陰影,依我們辦案的直覺,就是說,認為他應該有養小鬼這個事情。」
法務部長曾勇夫立刻解釋:「我們在辦案的要求證據一定要明確,直接明確,而不能用這樣一閃看過就…」
田委員:「今天我們說的是一個制度,是一個人權的問題,為什麼我們法務部答覆給監察院文是說:「侯寬仁整個調查中沒有不法,也沒有不當」。那既然沒有不當就表示「很妥當」,那用眼神閃過一絲陰影,就可以認定,以他辦案直覺應該有養小鬼,這樣很妥當嗎?為什麼我們法務部行文給監察院說沒有不當呢?所以部長你認為這樣很妥當嗎?所以部長,你們原來請哪3位檢察官?那個調查報告是不是可以給我的辦公室一份資料?」
曾部長:「這部分我們會要求,我們所以再要求台灣高等檢察署,從新就實質內容再加以調查,我們認為還是再有調查的必要。」田委員又強調:「這是會台灣司法人權上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案子」「就司法而言,因為每個人都會碰到,我們國家如果任由檢察官,無憑無據可以起訴,起訴一個萬人組織,那其他手無寸鐵的那些平民百姓,赤手空拳就更加危險,更加沒保障。」「如果說我們每一個人都可以無端飛來橫禍,檢察官用眼神就可以判斷,是不是要起訴你的話,那我們台灣就永無寧日」
侯檢察官於85年偵查太極門冤案時,以無中生有之養小鬼罪名起訴,震撼司法界,91年經監察院調查結果,措詞嚴厲的認定「認定被告有畜養『小鬼』……引發輿論強烈撻伐檢察官未依據證據科學辦案,戕害司法威信;另部分被害人之指述與檢察官職權調查所獲悉之證據資料,既存有扞格矛盾,仍據以提起公訴,不符證據法則;又檢察官於全案起訴之後,始就有無畜養『小鬼』各節訊問被告,未適時給予辯明機會,偵查程序洵有瑕疵。」
經過記者查訪起訴當時情形,侯檢察官先於86年4月15日起訴,4月16日公佈起訴書,4月17日上午本準備移審,但因其以「養小鬼」起訴,受到媒體、輿論界、法界之強烈抨擊,侯檢察官竟未依法移審,反而為轉移焦點,指揮調查員到太極門4個道館搜索找證物,並親自在南港道館查扣一把「桃木劍」作為養小鬼證物。
事實上該桃木劍乃由曾經罹患乳癌,因入門重獲健康之弟子鄭翠玉所贈。眾所周知「桃木劍」係避邪之物,竟被誇大為養小鬼之證物,由此更可看出侯檢察官羅織罪名、陷害掌門人夫婦之事實!直至4月17日下午侯檢察官才首次訊問掌門人是否有「養小鬼」?掌門人回覆:「沒有」,但已無實益,因起訴書早已完成並公佈於媒體。顯然是先射箭再畫靶,嚴重違反程序正義、程序正當性,更顯見侯檢察官濫用自由心證,違法構陷之嫌。
陳長文律師曾於媒體發表「不能鄉愿姑息、不能坐視縱容-不容少數檢察官敗盡檢察公信」之聲明指出「懲罰違法濫權的檢察官,長文希望讓檢察官們能夠建立責任感,知道過去七十多年來未曾被援用的刑法第125條『濫權追訴與不追訴罪』並非具文,而是有其實際的制裁效果。這樣檢察官們就會知道自己必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而能更謹慎地行使手中的檢察權力,並進而真正走出政治與不當勢力的干擾,真正成為『維護正義』的使者。」或許唯有要求違法濫權檢察官受到應有之懲戒,才能殺雞儆猴,終結台灣司法界之亂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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