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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無能,長期縱容惡檢,官官相護陋習!

2020/12/23 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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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公僕領公帑,專職包庇圖利及欺侮民眾案例】
法務部應廢除了,長期縱容惡檢,官官相護陋習。惡意不起訴,全推到法院交付審判! 從公務檢舉個資被私用濫告,才真正了解地檢檢察官不偵查真相不看事證濫權駁回和高檢檢察官的不看全卷,可知真的真的真的很擺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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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圖檔(平反1219行動聯盟 )

「追緝惡檢」屢失控暴走私罵律師 新北怪檢(顏汝羽)爆辦案瑕疵遭送評鑑|鏡週刊

處分書就是文抄公

「追緝惡檢」系列記者會(之四)─1

「追緝惡檢」系列記者會(之四)─2

上圖「追緝惡檢」系列記者會是2011年,可惜,至今2020年末了,整整九年了,「惡檢」不減反增呀! 法務部究竟能幹嘛呢?
向法務部陳請,只會被當成是「過水陳請」,經法務部這麼高層的「收發文機關」,收件後轉回原擺爛機關繼續爛下去而已。
法務部的中央高度不見了,單純只作「收發文機關」。
法務部對「惡檢」採「不反省、不檢討、不研議、不改善」,因此「惡檢」的不法事蹟,法務部只作了將原信件移轉至「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唷!

欠缺高度的法務部,不會內部審查「惡檢」損害官署顏面的情事,一再作出猶如「傳聲筒」的工作,真的真的真的....該廢法務部了!

「檢察官」不是『法治國之守護人』嗎?

威權在我國確實一直存在,造就檢察官「不怕事」誰奈我何咧,濫裁情事屢屢發生,主因是「事證不公開」!

全國地檢署誰會准聲調呢? 行政法院的「105年訴字第207號判決」閱卷權利,已有北檢暨新北檢裁於法無據駁回唷,原來「行政法院」判決結果,檢察官都可以不必遵循唷! 

從「公務檢舉個資被私用」的濫告案中,見識了檢察官的奇特,是「自以為是、一次開庭定結論、不看卷、不查因果關係、不查時間關聯、不查動機目的、不查事證真假、捏造不實也不生疑、沒有交叉結問、真相未明、僅採納謊言、心證優於事證、濫用法令、參照不起訴直接簽結」。

公務檢舉個資被私用濫告
公務檢舉人依據憲法第一條「民治」行使合法的「人民監督權」,於108.10.22向北市府檢舉市府員工邱郁雅,利用公務時間從事私人事務及政黨貼文且自導自演造假表揚,涉「公務怠惰暨行政中立法和捏造不實」,怎知公務檢舉人竟被「被檢舉人邱郁雅」持檢舉個資私用於濫告。連不相干「被檢舉人邱郁雅的媽鍾珮珊」都被教唆出來頂替和濫告,共計「指名提告」濫訴三件,真的是針對性的「指名提告」唷!
濫告的「被檢舉人邱郁雅和她的媽鍾珮珊」被反告後,這對母子倆還去申請法扶基金會的免費扶助二件,廣大的讀者們,你們的納稅財被濫用到如此地步,參考國稅局個案標金定四萬,二案就八萬,這種公帑被濫用,你們覺得如何呢?
是不是法扶基金會也該廢除掉,一年中究竟有多少公帑浪費在濫告者身上呢?或許早就有人組團,濫告再濫告,互當濫告白手套,然後找個認識律師提供律師賺錢機會! 這就通了,濫告不起訴,就是白手套的好機會~

警方違失
警方對於捏造不實及舉證不全之提告,應拒絕卻受理違反刑法第128條
#刑法第127條第一項
涉案當事人(公務被檢舉人暨其母)涉及罪名本案包庇縱容違法亂紀公務從業員濫訴三件案件,案主說一定追責到底,目前很確定所有地檢和高檢的檢察官,已全部送檢察官評鑑了,也同時牽連司法院和法扶基金會濫權免費扶助二件濫告者所提告的被反訴二案的不合法扶助審議,協助扶助二位律師也全受到追責由台北律師公會評鑑中~ 濫訴者被反訴是咎由自取自食惡果的報應,提供免費扶助「法所不容」!
檢察官無能又不遵法,查明真相是檢察官職責,卻僅見檢察官只有單一作為濫裁,就本案「公務檢舉個資」被「被檢舉人私用濫訴並教唆其母頂替濫訴」來說,涉及諸多犯罪事實,檢察官都不知,可悲呀! 如下罪刑
當事人暨其母
#其母辯稱網路貼文是言論自由,其母要頂替也沒關係,那就追究自稱在市政府社會局上班這篇貼文(下圖),那絕對是涉及刑法第158條「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相對也涉及 #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的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70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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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64條(當事人母頂替)
#刑法第29條(當事人教唆)
#刑法第169條(當事人暨其母之反栽贓誣陷濫告)
#刑法第168條(當事人暨其母之互作偽證)
#刑法第214條(當事人暨其母濫訴為登載不實)
#刑法第310條(當事人暨其母之妨害名譽)
#刑法第13條(當事人之故意濫告)
#刑法第132條(當事人公務洩漏檢舉個資)
#刑法第134條(當事人之故意濫告加重)
#行政中立法第七條(當事人上班時間政黨貼文)
#個資法第42條後段(公務洩漏檢舉個資侵害)
#個資法第44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
#個資法第5條(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
#個資法第8條(濫用)
#個資法第9條(濫用-罰54-1)
#個資法第12條(濫用)

《憲法》 #憲法第一條「民治」(政府機關公務執法妨礙人民監督權-限縮人民監督權,違法)
法務部派駐市政府管控失職又擺爛違失
#刑法第125條第一項第三款
#刑法第127條第一項
#刑法第270條第一項
#個資法第18條(公務專人維護)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8條(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
公務機關違反「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注意事項」規定,致個人資料遭「被檢舉人」不法利用於濫訴,已是明確之侵害當事人權利者,「台北市政府」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台北市政府」機關後續尚須面對相關國賠問題。綜觀受理機關之處理作為,應係對於陳情案件與個人資料之相關規定與要件判斷有誤,致生洩漏情事,確實涉及違失。
法務部地檢署不符檢察官應有基本法令未能偵查真相失職無能又濫權違失
不追訴違反刑法第125條第一項第三款
#刑法第127條 #刑法第270條
#個資法第18條(公務專人維護)
高檢沒有高檢高度失職無能濫權違失》沒有看全卷長期陋習該全面檢討,張月英案全栽在這群無能懶檢察官即懶法官手上,才拖十年! 全該開除!

檢座噗嚨共】【檢座噗嚨共1】【檢座噗嚨共2】【檢座噗嚨共3】【檢座噗嚨共4


末了,博碩士學歷,說實在這種是非常簡單查證,如「護照、學生簽證、駐外簽章」等都是可以比對出來,以記者本人在美國讀碩士時,持學生簽證入境,在校上課有紀錄,駐美辦事處定期函學校,查證上課狀況,畢業證書經駐美辦事處簽章,所有程序都是有軌跡可查!
蔡英文就讀年代較早,但自己的畢業證書怎麼拿不出來呢? 這就非常奇怪了,記者只針對是非對錯評論。
下圖是記者的美國畢業證書經駐美辦事簽章,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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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閱卷權益】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5年度訴字第207號裁定(105.11.21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5年度訴字第207號判決(106.01.05 准予原告影印被告....之法務部調查局調查筆錄、檢察官訊問筆錄及監聽譯文之行政處分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5年度訴字第207號裁定(106.02.03 上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
最高行政法院 107年度判字第98號判決(107.02.26 發回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7年度訴更一字第6號判決(107.06.28 應依原告之申請,作成准予原告影印)
最高行政法院 108年度判字第582號判決(108.12.19 上訴駁回-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總論,記者經手受理案件,舉凡 「公務檢舉個資被私用濫告、南山保險理賠被偽簽文件轉匯不相干第三人欣泰(退輔會)違法亂敷天然氣主輸本支管在建物主體當輸送通道現職高檢李吉祥之直系竊侵鄰人土地擴增違建職災者無理由被解雇長達數年不起訴最終起訴卻成了免訴案件離職勞工被控偷竊卻沒有現場採證警局報案資料與受理程序不符」等等案件,這種冤,誰不想討回公道呢?誰不想討回基本人權權益呢?
可惜,上述案件少說至少百名檢察官經手過,至今還是「沉冤莫白」,這群受害民眾的權益被侵蝕,誰能主動且積極的保障其基本人權呢?檢察官怠惰造成訴訟資源的浪費,也導致受害者與被告的疲累,怎奈卻無一人有良心有道德,能夠秉持檢察官倫理規範及檢察官守則,盡責執法查明真相,連相關涉及之罪刑及法條和相關涉案人都不懂,居然是要求民眾自己說出法條,然後草率一揮濫裁不起訴或起訴,如此敗德之檢察官敗類,基本本職的「追訴犯罪、伸張正義、維護公義」都不知, 怎能承擔法治國之守護人之責,又如何保障人權呢? 檢察體系之檢察官一個廢樣官官相護極度無能~
既然2011年喊到今天的改革已無望,檢察官也難以「追訴犯罪、伸張正義、維護公義、安定人心」,故,全國納稅人該全力支持廢除法務部,別讓納稅財浪費在「欺侮民眾的法務檢察體系」的無能「駐各單位政風暨檢察官」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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