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連假將至,公司若是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安排休假,卻面臨需要請員工連假期間出勤加班,該怎麼計算薪資才符合法規呢?今年清明節為4月4日,恰與兒童節同一天,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兒童節將安排於前一天4月3日放假;又4月3日兒童節逢休息日,因此休息日不動,兒童節於4月2日補假,故4/2屬性為國定假日;而4/4清明節逢例假,因此例假不動,清明節於4月5日補假一天,故4月5日屬性為國定假日。
在勞雇雙方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假設月薪為新臺幣(下同)36,000元的勞工(以36,000元÷30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出勤8小時,其各日出勤工資給付規定如下:
一、4月3日(星期六):
性質為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
試算:150元×1⅓×2小時+150元×1⅔×6小時=1,900元
二、4月2日及4月5日(星期五、星期一):
性質為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
試算:150元×8小時=1,200元
三、4月4日(星期日):
性質為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若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因此,若當日因前述狀況而出勤 8 小時,除了原本已有的薪資外,可多獲得:150元×8小時=1200元,等同於工資加倍。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執行長林由敏提醒,企業雇主、人資主管或人員應充分了解變形工時、彈性調整連續假期與加班費的相關勞動法令,並能做全盤式的人力盤點,調整彈性工時管理模式,善用兼職人力或是與勞工協商,在合法且不增加整體企業人事成本前提下,達到人力調度順暢之效,並維繫勞資和諧關係。她也鼓勵,勞工可利用休閒時間好好充電休息,或是透過進修提升專業技能,藉此增強工作效率及專業表現,幫企業提升績效也為自己贏得加薪與升遷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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