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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拖過十年 違法公務員即可逍遙法外﹖

2010/05/26 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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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針對14年前空軍作戰司令部謝姓女童姦殺案,監察院日前對國防部提出糾正案。根據監察院調查發現涉案士兵江國慶遭受軍方疲勞訊問、刑求逼供、屈打成招及誘導訊問等非法取供手段,違反正當法律程序,最後該案在司法審理過程倉促下槍決掉江國慶。監察院痛斥司法人員縱有疑犯,仍速審速決草菅人命,嚴重侵害基本人權。

針對14年前空軍作戰司令部謝姓女童姦殺案,監察院日前對國防部提出糾正案。根據監察院調查發現涉案士兵江國慶遭受軍方疲勞訊問、刑求逼供、屈打成招及誘導訊問等非法取供手段,違反正當法律程序,最後該案在司法審理過程倉促下槍決掉江國慶。監察院痛斥司法人員縱有疑犯,仍速審速決草菅人命,嚴重侵害基本人權。

對此,法務部長曾勇夫19日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質詢表示,已聯繫軍方重啟調查,包括當年軍方有無涉刑求,也要一併追查。

由於監察院糾正案指出,本案因逾公務員懲戒法十年追訴時效規定,無法議處當時有關違法人員。針對此點,有民眾投書新聞媒體痛批政府,「如報告所說:『其執法者不亦如強盜明火執杖,擄人父兄妻兒。』,強盜一樣的行為,怎會適用公務員懲戒法十年追溯期?這裡面牽扯到的是人命!是刑案。監察院應該直接移送法務部以公訴罪起訴相關人等,這才符合『本院為澄清吏治、抒解民怨』!」

監察院另一個糾正案, 亦涉及逾公務員懲戒時效問題,報導稱「監委高鳳仙等調查十四年前的『竹竿性侵女童』案,當初偵辦的警方與檢方輕率蒐證、採證,出現嚴重行政疏失。由於公懲法的追溯期為十年…」。

同樣,監察委員自動調查侯寬仁檢察官偵辦太極門案濫權違法,詳列侯檢察官違反偵查不公開、違法搜索、違法凍結資產,且僭越職權,命各縣市政府對各道館封館等多處違反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要求法務部從嚴究責議處。並確定起訴書與證據資料存有扞格矛盾,侯檢察官仍據以提起公訴,不符證據法則,依法不得提起公訴,起訴自始無效。侯寬仁不但不思反省,日前接受聯合報採訪時,高調主張其依法執行,表示當初監察院只由一名監委對太極門案進行調查,但事實上此案包含趙榮耀等3名監委自動調查,且由第三屆第43次聯席會議16位委員共同決議。而此案台高檢署亦以行政責任的十年追究時效已過為由,而規避對侯寬仁的懲處。

檢察官起訴必須依據法律規定,符合程序要件。前陣子新聞報導襲胸狼侵犯女騎士得逞,被害人擒住狼爪,報警法辦,檢察官依「強制猥褻」公訴罪起訴,但法官卻認為檢察官誤用法條,只是「強制觸摸」,只能算告訴乃論的「性騷擾」,因告訴人撤回告訴,而改為判決不受理。而侯寬仁檢察官之起訴書既已被監察院認定不符證據法則,依法不得提起公訴,故此嚴重瑕疵自始無效的起訴書,檢察官本應撤回起訴或由法院依法裁定駁回起訴,或直接判決不受理,但侯寬仁檢察官自始的違法錯誤,卻讓一、二、三審法院耗費10年7個月的審理,浪費龐大之行政資源、司法資源及社會成本。

前檢察總長陳聰明之前只因與當時的法務部長施茂林同時出入扁密友黃芳彥之私宅,在立院答詢時,對與建商蔡竹雄共餐乙事,言辭反覆,說謊不誠實而已就遭受監察院彈劾,同時移送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查處。近日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通過對苗栗地檢署檢察官戴瑞麒、廖啟村之懲處案,其二人因為喝花酒,被認定行為不檢,而遭停職處分。而侯寬仁檢察官所犯違法濫權之事遠超過於陳聰明,對人權的迫害及檢察官公正執法形象的戕害,更遠甚於喝花酒的檢察官,但侯寬仁檢察官至今仍未遭受懲處,明顯未適用同一標準。

太極門辯護律師蔣瑞琴表示,監察院九十一年就要求法務部對台北地檢署前檢察官侯寬仁偵辦太極門時的諸多疏失予以懲處,高檢署卻以案件仍在審理中、需待全案定讞才能調卷詳查責任。刑案一、二審均判決無罪,但檢察官卻不斷濫行上訴,致全案歷經10年7個月的苦難,經過14名法官、8名公訴檢察官之交互詰問,判決無罪確定,無詐欺、無逃漏稅、無違反稅捐稽徵法,並認定「弟子贈與掌門人之敬師禮,既屬贈與性質,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屬免稅所得」,「弟子間統一購買練功服等代辦品,由師兄姊代辦,並非營利販售。」如今全案定讞,高檢署又說已超過追究行政責任的時效,不予懲處。但事實上只有公務員懲戒法有十年時效的規定,公務員考績法關於懲處,並沒有時效的規定,高檢署以10年時效為規避懲處、官官相護的藉口,在法理上跟人民感情上都無法接受,難道重大案件只要纏訟超過十年,審理期間公務員有過錯都可以不用負責任?「這不是欺騙監察院跟老百姓嗎?」

同樣為侯寬仁檢察官承辦,號稱國內治安史上最大貪瀆弊案的周人蔘電玩案,侯檢察官一舉起訴197人,包含30多名官警,審理過程中,院方竟發現多起偵辦過程的程序瑕疵,最嚴重的部分,就是典型檢察官常用的「押人取供」,甚至有疑似偽造文書,出現同一枚指印兩頁前後無法對齊的不連貫拼湊筆錄。而雲林土庫廢土棄置場弊案,侯檢察官偵訊被告張隆生之筆錄與錄音內容嚴重不符,法院最後撤銷該訊問的證據力。其偵辦前立委羅福助涉嫌汐止農會超貸弊案時,也有證人在做完筆錄後,立即跑到北院新店公證處公證,表示「剛才偵訊筆錄都是不實,是遭檢察官強暴脅迫做的。」還把公證文件提交法院,駁斥筆錄真實性。侯檢察官的筆錄風波還不只這幾樁,在馬總統的特別費案,也傳出侯檢察官偽造筆錄,最後被馬總統一狀告到法院。侯檢察官一而再、再而三的製作不實筆錄,簡直堪稱偽造筆錄的慣性累犯。而其承辦其他首長之特別費案,據聞侯檢察官根本就沒有偵訊過前副總統呂秀蓮,呂前副總統連辯明的機會都沒有,就於副總統任內被起訴了,其他被侯檢察官起訴的還有游錫?和陳唐山,但對於當時搭檔參選總統副總統的謝長廷和蘇貞昌,侯檢察官卻給予不起訴處分,而遭人抨擊起訴標準不一,政治力介入。

舉一明萬,侯寬仁檢察官於個案的濫權違法,所迫害的絕對不只是個案的苦主,而是危害整個國家的體制,賠上的是整個司法的威信,且其行為所突顯的,是現行檢察體制中積習已久的弊病,這樣的檢察官卻有公懲法十年時效免死金牌,而那些遭受冤枉或遭違法起訴求刑的被告,卻動輒遭受十年以上訴訟精神凌遲,甚至承受家破人亡的後果,這如何稱得上司法為民?如何稱得上人權國家?又如何對得起全國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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