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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韓引美式陪審團制改革檢察制度 台灣如何消除司法民怨?

2010/06/13 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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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南韓最近爆發某建設公司老闆以財色收買上百名檢察官醜聞,重創檢察官形象。南韓文化放送電視台4月播出的節目中,釜山某建設公司老闆聲稱1984年起,以送現金、召妓等方式先後賄賂約百名檢察官。這名51歲商人公布57名收賄檢察官姓名和手機號碼,還提出帳本,鉅細靡遺記載給過的錢、性招待和其他好康。檢察總長金畯圭11日與1700位檢察官開過司法改革視訊會議後表示,將引入美式大陪審團制度決定重大貪瀆案件是否起訴,檢察官將不再獨攬起訴權。

  

 根據前南非大使陸以正的研究,美式大陪審團職責在監督檢察官的自由心證,組成時不知道任期內會遭遇到什麼案件。挑選審判特定刑案的陪審員時,檢辯雙方得交叉詰問候選人,發現有預存偏見時,得聲請取消此人資格。兩者共同享有的司法權力,就是檢察官提出事證後,是否起訴全由大陪審團票決;大陪審團認為情有可原時,有權不予起訴。

 

但其實美國各州的起訴模式並不相同,大陪審團制是主要的審制,其他還有:「預審聽證模式,按照這種程式的要求,檢察官和員警在查獲案犯之後便將案件直接提交法院。法院中專司此職的官員舉行預審聽證會,審查證據,決定是否起訴。其次為「預審聽證和大陪審團審查相結合的模式,按照這種模式,檢察官要先把案件送交法院進行預審聽證,然後再交給大陪審團進行審查。這種模式一般僅用於重罪案件的起訴之中。最後一種是賦與檢察官選擇權的「預審聽證和大陪審團審查二擇其一的模式。

  大陪審團審查和預審聽證的主要功能都是為了制約檢察官的起訴決定權,以便減少起訴決定中的獨斷性和不公正性。但美國的檢察官在實務上從證據的有效性到罪犯的犯行,均透過綿密的司法強制手段牢牢掌握了送審案件的品質,大陪審團反對檢察官起訴意見的情況並不多見;但由陪審團作為預防檢察官濫權的中立機制,督促起訴品質,對維護人權確有積極意義。   相較於未來韓國將援引的這套美式起訴制度,台灣的檢察官定位顯得有不少缺陷。首先是檢察官、法官徹底分流問題。台灣這兩類法律人,除從學校都是唸法律科系,到報考司法官,甚至司法官訓練所兩年不得外宿的集中式受訓,都在同一教室、甚至寢室,在這個過程大家不但培養了同學情誼,且在分發後兩個系統的司法人不但可以相互在職務上流通轉任(日前有四十多位檢察官不堪檢察系統形象低落,集體申請轉任法官即為例證),平日休閒時可能還是同棟法院大樓打羽球的球友。因此法界就有聲音希望檢察官能杜絕在起訴書上「具體求刑XX年」的奇特現象;因為先進國家的檢察官職司詳盡蒐集犯罪證據,代表國家以合適法條提起公訴;而法官根據起訴法條推敲證據之適足性,才得依職權「具體判刑」。目前的司法現實卻是檢察官「越俎代庖」把「期望」的刑期都載明在起訴書,如果恰巧審理的法官有同學或同事情誼,面對檢察官站在被告對立面的「求刑」,能鐵面無私地執行中立審判不受干擾?會不會礙於情面,即使有證據對被告有利,而刻意忽略,僅是為了讓檢察官的求刑「實現」?    

 從南韓檢察界的性招待大醜聞觀之,檢察官這種缺乏監督機制的司法人員下班後的生活型態可說是「豐儉由人」。過去台灣檢察官收賄、喝花酒的例子並不少見;以偵查動作干擾股市的動機也令人側目。這種「具體求刑」不但有越權之嫌,並徒增法官困擾,更容易讓一般民眾在媒體敲鑼打鼓中,誤以為尚未經審判的起訴對象「已被判刑」的錯誤印象,對起訴的個人或組織的聲譽、甚至公司的市值均有不利影響。日前十多位台灣科技業老闆集資五千萬捐給民間司改會,針對檢察官濫權濫訴研究、遊說反制之道,毋寧就是這些曹興誠、李焜耀等級的大老闆,自身也遭遇了檢察體系濫權無理的對待,才跳出來推動檢察官制度的改革。看到南韓將以美式制度改革檢察體系,台灣還在「官官相護」庇蔭違法濫權的檢察官,令人感嘆沉重的司法民怨何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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