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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准州官放火 國稅局逾期照開單違反程序正義

2010/07/10 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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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屏東縣前縣長林石城的媳婦林黃金瑞女士因十二億元的遺產稅、罰鍰與國稅局纏訴十一年,林黃金瑞反敗為勝的關鍵是,法院調查後,採信其親戚的證詞,認定林黃金瑞和姊姊的兒子少有往來,到八十八年八月才知道第一順位的人全數拋棄繼承,她於九月聲明拋棄,符合民法1174條「二個月內」聲請拋棄繼承的期限,如果她未於兩個月期限內聲請拋棄繼承,將面臨十二億元的遺產稅與罰鍰不可承受的負擔。近來備受矚目的太極門稅務冤案,也是纏訟十幾年,執業近30年的資深會計師,同時也是太極門稅務冤案訴訟代理人陳德銘會計師表示,太極門案歷經十幾年的行政救濟,國稅局多次逾期在法定期間內未做出復查決定、財政部也逾期作成訴願決定,違反程序正當性、違反平等原則、侵害人民訴願權等,所謂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國稅局這些違反程序正義與正當性的稅單,本當無效。

 

陳德銘表示,太極門稅務冤案歷經十幾年的行政救濟,包括財政部訴願委員會5次撤銷原處分,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原告太極門勝訴定讞,但國稅局竟高高凌駕司法判決之上,只稍減金額又違法開出新的稅單,掌門人夫婦被迫繼續提起訴願,財政部訴願委員會於99年4月15日上午讓掌門人之代理人陳德銘會計師、黃麗蓉律師、蔣瑞琴律師、李迎新會計師、蔡富強律師,在全體訴願委員前出席陳述意見,代理人們以20 分鐘說明太極門並非補習班亦無課稅問題之事實,相信所有的訴願委員均已了解,將會自為決定,一次撤銷全部違法處分,不再命國稅局「另為適法處分」。依訴願法第85條規定應「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應於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也就是說財政部訴願委員會於法定期間五個月內未作成訴願決定,應屬於重大明顯之瑕疵,已構成行政程序法第111條所規定行政處分無效之情形。

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4項規定,及財政部68年3月13日台財稅第31577號函都明文規定「稽徵機關應於接到訴願決定書或行政法院判決書後,二個月內為復查決定。」陳德銘表示,在太極門稅案中,台北市國稅局與中區國稅局許多次復查決定皆超過法定期限二個月;財政部訴願委員會亦犯相同違法,多次超過法定期間五個月才作成訴願決定;最離譜的是,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掌門人勝訴撤銷原處分之後,中區國稅局既未於法定期限20日內提起上訴,亦未依法於收到判決書二個月內為復查決定,全案即應確定不能再開單,然而中區國稅局在法院判決撤銷課稅處分長達3年4個月之後,稅單仍然違法開出,造成所謂的萬年不死稅單。綜上所述,國稅局屢次超過兩個月期限做成復查決定依法國稅局早就應該敗訴確定,但國稅局卻一再持續違法發單課稅,侵害人民財產權,違法違憲,比大法官第677號解釋,受刑人刑期屆滿當日即必須釋放,拖到次日就是違法違憲,以上無論是民或官,法律所規定的期限任何人都必須遵守,否則就是違法違憲。陳德銘會計師再次表示,財政部、國稅局多次逾期,違反程序正義,依法稅單早就應該無效,而國稅局卻一再重核發單課稅,違法違憲。

太極門刑案司法審理長達十年七個月,歷經三審級14名法官、8名公訴檢察官交互詰問,以及包括國稅局人員在內近200名證人之作證,終於在96年7月13日三審判決無罪確定,無詐欺、無逃漏稅、無違反稅捐稽徵法,判決書明載「弟子贈與掌門人之敬師禮,既屬贈與性質,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屬免稅所得」,及「弟子間統一購買練功服等代辦品,由師兄姊代辦,並非營利販售。」所有無辜遭羈押的4位受害者亦均獲准冤獄賠償,甚至創下台灣矚目性案件無更審記錄的前例!陳德銘怒斥國稅局仍依未經法院審理的不實起訴資料繼續開立違法稅單,使人民陷於反覆輪迴、來來回回的「行政救濟程序」的痛苦中,至今13年多仍未解決。

林黃金瑞女士差一點就因逾期未在兩個月法定期限內聲請拋棄繼承,而面臨十二億元的遺產稅與罰鍰,法官認知程序正當性在訴訟案件進行的重要性,也採信了她的證詞判決她勝訴,讓她免去可能幾輩子都無法負擔的天價稅款與罰鍰。同樣地,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司法乃為人民而存在,行政法院法官尤應重視程序正當性之問題,重視人權、保障人權,若「只准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讓政府官員帶頭違法,又如何讓廣大的老百姓信服且繳稅繳得心甘情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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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朱 (未驗證) ・ 2010/07/15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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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朱 (未驗證) ・ 2010/07/15 1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