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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不足卻起訴」司法歹戲拖棚 全民要犧牲人權買單到何時?

2010/07/14 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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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國內最嚴重之公共工程破壞案「南迴鐵路搞軌案」,高等法院高雄分院7月6日再度開庭審理,根據法醫研究所第二次的鑑定報告,陳氏紅琛死因為過量意妥明和酒精混合導致中毒死亡,因此「研判為他殺」,並於審查意見指出「全案是李雙全等人為詐領保險金,將大量意妥明及酒精飲料混用害死陳氏」。審判長詢問被告意見時,李泰安氣憤反問:「他研判,意思是他猜的嗎?」「我沒辦法接受!」並全盤否認檢方的指控,堅稱未參與。無獨有偶,轟動國際的拉法葉案於6月28日宣判,9年前第一批被起訴之中將主任雷學明等五名被告均獲無罪判決。合議庭認為「雷學明等人未獲得任何不法利益,縱使採購計畫的數據計算錯誤,也只是行政疏失。」雷學明父女指出,判決印證了黃世銘當年堅決反對起訴,絕對是正確的,希望檢方不要再上訴。此二案檢方搜證能力不足卻貿然起訴之問題再度引起各方關切,法界人士無奈表示:「證據不足卻起訴」一再上演,司法歹戲拖棚,全民要犧牲人權買單到何時?

 

根據李泰安辯護律師指出,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4條所明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能推定其犯罪事實,即所謂無罪推定原則之明示,且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如果檢方所提出之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有罪,或無從說服法院被告有罪,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法官應為無罪判決。然在本案中李泰安的犯罪事實,「連當初承審檢察官蔡榮龍主任,均承認沒有直接物證證明李泰安涉案」而最高法院發回更審之理由為檢方認為陳氏紅琛死因為蛇毒,但驗屍結果卻無蛇毒反應,因此命高雄高檢署就此部分再重新調查,然事實的癥結更呈現於李泰安的反駁「他研判,意思是他猜的嗎?」「我沒辦法接受!」一語道破即便陳氏紅琛死於意妥明及酒精,也不能證明這和他有關。

而在拉法葉案,雖檢方認為,雷學明等人涉嫌向國防部隱匿法國報價,浮編鉅額預算,讓湯姆笙公司獲得不當巨利回扣給軍火商汪傳浦、海軍前上校郭力恆等人。 但一審判決理由指出,訂定購艦底價當天,還有國防部各單位人員會核,不能認定雷學明等人浮報價款,且檢方提及的佣金網絡,未涉及雷學明等被告。可見檢方起訴理由憑臆測者居多,沒有直接證據。此亦即當年檢察總長黃世銘拒絕起訴之原因。

法界人士指出,檢視台灣司法史,類似案件屢見不鮮,尤其是社會所矚目之案件,檢方常有不得不起訴之壓力,迫於政治壓力「先射箭再畫靶」,或結案在即「先找個人當墊背」之觀念,更助長檢察官證據不足卻濫訴之現象一再發生,如林姓女童插竹案被告纏訟13年竟獲判無罪確定,謝姓女童姦殺案被告江國慶甚至被屈打成招,枉死在軍法審判上。監察院列為人權保障指標性案件的太極門冤案中,檢察官侯寬仁竟公然於媒體上表示看被告眼神就可以判斷他有養小鬼,不依科學辦案、羅織入罪的手法,最後遭到監察院調查指出八大罪證,要求法務部從嚴究責議處,雖然太極門案業經三審判決無罪確定,當事人也獲國家冤獄賠償,然至今法務部仍未依法對侯檢察官做出任何懲處。檢方證據不足卻草率起訴,造成百姓無端承受無止境之痛苦,情何以堪!

最高法院陳祐治法官認為國內司法定罪率過低及延宕的主因在於「起訴和定罪門檻差距過大」及「證據蒐集、辯證與檢驗大有問題」,證據的認定仍未標準化。陳祐治表示,訴訟當中提供的資料愈充足,才能保障審判的公正性,他強調「台灣司法需要的是一部證據法典。」法務部長曾勇夫在就職當天曾表示,「正人先正己,將推動不適任司法人員退場機制」,然而自曾勇夫部長就職迄今,似乎尚未有一位檢察官因不當起訴而受懲處。主管機關及民意代表應重視並要求法務部,在積極辦案之餘,也應擬定明確之懲處辦法,以杜絕檢察官濫訴現象,保障人民司法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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