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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八辦辦不完,稅單不死百姓死

2010/07/25 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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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日前在媒體曝光大投資戶黃家進(自號帥過頭)、黃文雄,及黃勇義等三黃,個人買賣逾200戶,遠超過要補徵營業稅、營所稅的標準,照道理講,國稅局應該補徵很多稅。但是據了解,台北市國稅局已查獲的案子裡,竟然沒有這些人物,最大的案子不過只買賣10多戶。大戶高明的逃漏稅手法,令國稅局官員感到納悶與吃驚。台北市國稅局統計,97年賣出逾6戶的案件,被補稅者才41件,補徵營業稅1780萬,其中最大買賣量才10多戶,沒有「200多戶」的炒樓大戶。如果有查到任何「三黃」中任何一人賣200戶的案子,補稅將逾1000萬,相當於台北市國稅局97年已補稅的稅額。

面對欠稅大戶毫無辦法的國稅局,強徵老百姓的稅卻有一套萬年不死的稅單機制,在世界民報的影音精選專區(WPN──http://www.worldpeoplenews.com/videos/2010-05/4069),看到田秋堇委員在立法院第7屆第5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中,以社會矚目案件太極門案為例,質詢財政部長李述德,田委員表示,太極門案的欠稅問題是從刑事案件來,刑事案件經過一、二、三審無罪確定,法官的判決書寫得非常清楚,沒有違反稅捐稽,沒有逃漏稅,就應該撤銷根據刑事案件來的欠稅案件,根本沒有重核的問題。田秋堇委員質疑財政部放著1,300億的欠稅不去追,苦苦糾纏一個司法判決、監察院、最高行政法院都說沒問題的案件,稅單一再復活,真是世界奇觀!這其中是否涉有公務員應作為而不作為,或者是故意刁難、故意陷害的情事?田委員沈痛地指出國稅局斷人生死,一個萬人的NGO民間團體都可以被這樣對待,一般的小老百姓該如何生存?台灣的稅務人權,幾乎是蕩然無存!立委楊瓊瓔也說,稅案如果以刑事核課的話,如果刑事條件不足的時候,應該是依法來核課,太極門案在行政訴願中,已經文字言明的這麼清楚,也就是刑事構成不足的這個條件,那國稅局還依什麼法?沒有去更正撤銷?楊委員義正辭嚴地說:「怎麼可能一案兩罰?」憲法規定一事不二罰,即一事不再理原則,此乃人民基本權的一種。主要在避免人民就同一事件遭受到兩次以上的偵查、審理或處罰。太極門義務辯護律師蔣瑞琴表示,太極門案起因於不實檢舉,侯寬仁檢察官除了沒有偵訊掌門人,給予說明的機會,違法將掌門人收押禁見外,並在發動全省搜索偵辦太極門111天後,發現詐欺罪名無法成立,而8649,利用未曾到過太極門道館進行實質調查的國稅局稅務員史越生的不實筆錄,違法誣指太極門是補習班、老鼠會、幹部有抽成、涉嫌逃漏稅。並在起訴書中引用史越生之不實證詞,做為違反稅捐稽徵法及逃漏稅之唯一證據,於86415以詐欺、逃漏稅、違反稅捐稽徵法提起公訴。起訴書並將同一筆金額,一面誣指是詐欺所得應予沒收,一面誣指為補習班學費收入,移送國稅局課稅重罰。國稅局對於與刑事相牽連之核課事件,也未如陳前總統乙案先確認資金來源,等待刑事判決確定所得性質,即逕行違法核課掌門人夫婦8085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營業稅並重罰,嚴重違反程序正義及程序正當性,更違反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以及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之基本原則。造成刑事罰與行政罰同時並行,違反一事不二罰。蔣瑞琴律師表示,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在憲法保障下,人民享有依法納稅的權利;稽徵機關對人民課稅,更應依法行政,其要件事實及課徵之稅捐金額均須明確,其程序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期限,這就是《行政程序法》第456條規範之依法行政原則、明確性原則及平等原則。然而太極門稅務冤案中,司法三審判決已然確定太極門無逃漏稅、無違反《稅捐稽徵法》,課稅的唯一依據已經消滅,然國稅局對太極門的違法稅單仍不斷發出。又,《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應於接到復查申請書二個月內復查決定,作成決定書,通知納稅義務人。人民申請復查30,如超過一天即喪失復查的權利;稽徵機關做成復查決定亦應嚴格遵守二個月期限,始符合平等原則,如超過二個月法定期限應屬於具有重大明顯之「程序不合」瑕疵,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為無效之行政處分。蔣瑞琴說,太極門稅務冤案中,掌門人夫婦一直都有遵守法律規定的期限,提起復查及訴願;然國稅局做成復查決定或重核復查決定,卻一次又一次的超過法定兩個月期限。漠視法律規定,視法律為糞土,一再延宕,台北市國稅局違法開單導致一事六辦(民國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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