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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警政署統計,交通事故第一當事人酒測值超過0.25者:97年累計有415件,並造成542死229傷;98年累計有489件,並造成483死194傷;99年至今(1~6月)累計有225件,並造成242死87傷。
惟有學者認為,現行的罰則、宣導都只對『理性』的駕駛人有效,對於『非理性』的駕駛人而言,嚇阻的效果有限。而警方認為,雖然現在取締已比過去嚴 格許多,但在警力及勤務已現緊繃的情況下,似乎也已經到了一個瓶頸。但酒後駕車與否都是能夠自我抉擇的,倘若行為人決意忽視他人的生命安全,酒駕上道,那 麼當波及無辜之人時,就應該負擔沉重的代價。
因此,我們的連署訴求:
一、提高刑法第185條之3的刑責。由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要求確立本罪為抽象危險犯或具體危險犯。倘若為具體危險犯,那麼得就行為人是否確為”不能安全駕駛”之證據而定,而這樣的結果將造成酒後開車 是否達到不能安全駕駛的程度,缺乏普遍的標準,反而耗掉許多警力與時間,對於道路安全反而有害。倘若確為抽象危險犯,那麼只要超過零點55,即推定不能安 全駕駛,亦不容許反證推翻。否則日前有酒測值零點91者,卻判決無罪之案例,顯難令人民信服。
三、增訂輕率過失致傷、致死罪。指服用毒品、酒類、麻醉藥品,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致他人死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鞭刑或併科罰金。公路高速競飆者亦同。或刑責至少要與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相當。
四、對於暴力犯罪及輕率過失罪的累犯,增訂『鞭刑』。
五、對於曾被取締之高危險群,應命自費安裝美國稱為『酒精鎖』的裝置。倘若駕駛人呼氣中被測有酒精成份,點火器將無法運作,汽車也無法發動。
追求一個平安幸福的生活環境,應當是每個人的共同目標也是種期望。提高刑責,雖非能夠"必然"的完全嚇阻犯罪的發生,但若要減少發生機率,則適度地提高現行的刑責並輔以科技之監控是有其實質效用,同時也符合社會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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