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審3,侯友宜新北國長期包庇欣泰違法公務圖利瀆職-定期卻未到府檢測
【#公僕領公帑,專職包庇圖利及欺侮民眾案例】
公審3,侯友宜新北國長期包庇欣泰違法公務圖利瀆職-定期卻未到府檢測
✔上圖是欣泰公司檢測通知單,因未到府故要求查察紀錄單,欣泰刻意造假到府人不在假象圖檔,上圖下方是案主在家時間軸,打臉欣泰說謊
✔上圖是新北國「...惟用戶不在家未檢到....」冷感回復,權責承辦竟是一個完全不知道自己的公務職責是甚麼的人,人民需要是能守護公權,不允許公務閒人占著茅坑不拉屎,坐視公權不伸張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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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圖是案號B220112-0030,新北國又沒查也沒裁罰,以「依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第2款規定,同一事由陳情案件本府不再回復。」繼續擺爛!
➤法令如下,
依據天然氣事業法第48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公用天然氣事業應定期檢查家庭、商業及服務業用戶之管線,並記載其結果」,未如實到府檢測按天然氣事業法第62條第1項第九款。「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再據公用天然氣事業天然氣售價及基本收費計算準則第3條「八、用戶服務作業:事業就計量表、抄表、收費、定期安全檢查、資訊提供及其他與供氣有關服務之作業。」(天然氣事業法第34條第三項),不符上項如實檢測按天然氣事業法第59條第1項第七款。「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情節重大者,於公用天然氣事業,並得廢止其設立許可及供氣營業執照」。
末據欣泰公用天然氣事業營業章程第三十條前段「本公司應定期派員為用戶檢查管線,並記載其結果」(天然氣事業法第29條第二項),不符上項規章按天然氣事業法第62條第1項第五款。「「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特許獨佔業者欣泰此次「造假、說謊」惡習再+1。
➤就欣泰涉犯天然氣事業法第62條按天然氣事業法第64條「廢止公用天然氣事業供氣營業執照者,並應通知其繳銷供氣營業執照;未繳銷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逕為註銷。」,可嘆,不論是地方政府國民黨侯友宜主政的新北國,亦或是民進黨執政的經濟部,直到今天,都是放任擺爛,任憑「法令被架空」,任憑「多數民眾被侵權」, 根本不在乎人民是否會因公用事業天然氣管線的施工檢測等違法,導致可避免之重大災害將成不定時之炸彈,造成死傷嚴重之情事。
人民納稅給不作事的公務從業員,專職包庇圖利,太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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