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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審3,侯友宜新北國長期包庇欣泰違法公務圖利瀆職-定期卻未到府檢測

2022/01/14 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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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公僕領公帑,專職包庇圖利及欺侮民眾案例】
公審3,侯友宜新北國長期包庇欣泰違法公務圖利瀆職-定期卻未到府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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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圖是欣泰公司檢測通知單,因未到府故要求查察紀錄單,欣泰刻意造假到府人不在假象圖檔,上圖下方是案主在家時間軸,打臉欣泰說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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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圖是新北國「...惟用戶不在家未檢到....」冷感回復權責承辦竟是一個完全不知道自己的公務職責是甚麼的人,人民需要是能守護公權,不允許公務閒人占著茅坑不拉屎,坐視公權不伸張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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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圖是案號B220112-0030,新北國又沒查也沒裁罰,以「依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第2款規定,同一事由陳情案件本府不再回復。繼續擺爛!

➤法令如下,

依據天然氣事業法第48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公用天然氣事業應定期檢查家庭、商業及服務業用戶之管線,並記載其結果」,未如實到府檢測天然氣事業法第62條第1項第九款。「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再據公用天然氣事業天然氣售價及基本收費計算準則第3條「八、用戶服務作業:事業就計量表、抄表、收費、定期安全檢查、資訊提供及其他與供氣有關服務之作業。」(天然氣事業法第34條第三項),不符上項如實檢測天然氣事業法第59條第1項第七款。「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情節重大者,於公用天然氣事業,並得廢止其設立許可及供氣營業執照」。

末據欣泰公用天然氣事業營業章程第三十條前段「本公司應定期派員為用戶檢查管線,並記載其結果」(天然氣事業法第29條第二項),不符上項規章天然氣事業法第62條第1項第五款。「「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特許獨佔業者欣泰此次「造假、說謊」惡習再+1。

➤就欣泰涉犯天然氣事業法第62條天然氣事業法第64條「廢止公用天然氣事業供氣營業執照者,並應通知其繳銷供氣營業執照;未繳銷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逕為註銷。」,可嘆,不論是地方政府國民黨侯友宜主政的新北國亦或是民進黨執政的經濟部直到今天,都是放任擺爛,任憑「法令被架空」,任憑「多數民眾被侵權」, 根本不在乎人民是否會因公用事業天然氣管線的施工檢測等違法,導致可避免之重大災害將成不定時之炸彈,造成死傷嚴重之情事。

人民納稅給不作事的公務從業員,專職包庇圖利,太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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