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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審5,侯友宜新北國長期包庇欣泰違法公務圖利瀆職-違法設施處處設置無人授權

2022/01/16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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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公僕領公帑,專職包庇圖利及欺侮民眾案例】
公審5,侯友宜新北國長期包庇欣泰違法公務圖利瀆職-違法設施處處設置無人授權!

請全民一起關注「消防人員」因違法設備及違法施工所引發之事故而出勤,導致更多的青壯基層消防員因而犧牲生命,這些人員的家庭成了殘缺不全,這些不幸問題,誰之過呢?全是因公權長期 「擺爛、放任、無視、怠惰、瀆職」所致使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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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圖任何一項,若在你住家附近,絕對是無人同意的嫌惡設施,這是絕對違法設置的設備及管線,特許獨佔業者對於「不告而取」是故意,說盡謊言,道盡辯詞,一口的公共利益為藉口,殊不知背後利益之高,從股票分紅和肥貓高薪,和轉投資搬錢手法,退輔會拿公帑轉投資早晚一定被稀釋光光,原本特許年限回歸國有,因無能立委早已取消該條法令限制了,不論國民黨或是民進黨執政,都是非常努力淘空公帑,能搬多不會搬少,從歷年來的不少案件都可看出各式不同招數!

➤欣X,專以不法手段先掠奪他人私產,霸占且限制私產產權人之自由使用權利,進而於強占私產範圍無償的使用它人私產輸送天然氣,從中獲取高額獨占利益。這些違法管線到處偷敷亂敷,完全無視台灣身處地震帶之安全隱憂,為錢不擇手段,顯見全是為了私人利益,並非全盤都是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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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圖是內政部內授營環字第1110800473號函復,8公尺下無圖資,前圖都是在窄小後巷內,消防機關看來是無圖資可參考,這種將消防員當成「救災敢死隊」的作法,太沒人性了!

➤依據「天然氣事業法暨子法」及相關法令「消防法建築法營造業法....」等環環相扣法令及其所示之明確規範,上述都是違法。可嘆是,長達五年多以來的陳請,從朱立倫時期侯友宜新北國,經發局歷經承辦「蘇烜億溫存平林育正黃若羚」暨歷任主管和局室政風主秘等,所有公務從業員都是違背「公務員服務法」的瀆職者新北國權責承辦竟呈現一個完全不知道自己的公務職責是什麼的白癡樣貌特許獨佔業者說什麼鬼話,拿造假事證」完全不經腦袋全盤採認,好歹法令也看一下嘛,一個權責連工作主要職責都不懂,位在公務座位上,事事不懂,如何守護人民之公權不被侵害呢?
✔政府公務機關長期有著一群占著茅坑不拉屎的公務從業員,這群人極多數都是靠關係的聘僱人員不具備國考資格,因此隨著常態性的公務怠惰惡習,坐視公權不伸張之作風,才會放任處處違法。剛好台灣民眾也都養尊處優慣了,特許獨佔業者看準人民的善良及信賴和不喜過問習性,徹底貫徹「以手段,再以違法範本當藉口,達到全面違法的事實」,特許獨佔業者所有違法情事只要用心點都可一一查證,可惜又遇一群無知檢察官們,連這種違憲行為都不懂,在自以為是下,不經查察,全以「查無」簽結吃案,來當結案之結果! 司法檢察爛到底的無能又+1 ,上述都是可受公評之事實唷~

➤論法令,
天然氣事業法第三條第一項七、輸儲設備(二)輸配氣設備)],再據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地理資訊管理系統建置辦法第二條各項,以「一、管線和三、場站」與民最近,這些須有圖資之設備,幾乎隱匿到連消防局都不知,如此危險的處境,歷年消防員因設施不明喪生者都很令人扼腕可惜,但更可惡是「協助隱匿」的公務機關,辯解「會被有心人破壞」,倘若怕被有心人破壞」反問施工規範是作啥用呢? 再看看上圖,全都裸露,這一切的不合法,都是最大的危險破口,
天然氣事業法第52條派員之作為,從網路看到都是委託形式,這就像黃國昌揭露「橋樑檢測弊案」般,經濟部請人「寫歌頌文」後就給錢走人。
✔現行所有公務機關的惡習就是永遠查不到不良業者「處處明露」違法事證,因此天然氣事業法第62條第1項第八款。「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也等同是廢法

台灣法令百百條,公務行政不作為導致公權無能法務刑事地檢的不主動偵查導致到處為非作歹人貪汙瀆職一大堆刑事判決之輕判導致歹人什麼都不怕民事濫判導致違憲案件不斷法院強制執行成了公開的討債集團,上述這群人全是受領納稅財的無能公務從業員。請全民反思,人民納稅之用途之一是支付納稅財供養公務從業員,目的是為了守護人民公私權,若無功能,何須納稅呢?

請全民一起來看看「消防人員」都因違法設備發生事故而出勤,導致更多的青壯基層消防員因而是犧牲生命,這些人員的家庭成了殘缺不全,所有問題誰之過呢?就是公權長期擺爛呀!

1995.02.02_板橋市瓦斯爆炸引發大火76房屋全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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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整壓器僅一牆之隔 民眾提心吊膽

 嚇!道路工程挖破管線 彰化市區天然氣狂噴三樓高

 急喊「趕快集合」! 消防弟兄徹夜救同袍

 新北永和傳天然氣外洩 民眾目擊火光從地面竄出 現場封鎖警戒

.敬鵬殉職消防人員 移靈追思 弟兄列隊敬禮

 以上所有事故,都是因為公權不彰及放任,長期且常態的陋習。
事故當下次次都看得到消防員的身影,倘各項權責機關能夠盡職監督,一一查察及審視所有施工及緝查不法,怎可能發生如上之問題呢?
再者,所有權責機關對自身權責之法令,全然不懂也是最大的問題。
令人不解,為何人事分派公務職責時,連該有之職責法令都不懂的人,不經考核也可以隨隨便便派任呢? 更多的是,空降一堆非專業背景的首長及主管
為何人民納稅公帑卻是花用在派人一群白癡來為民把關,還盡力的濫用「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第一項第二款「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呢?
單就本篇之違法情事,反問 「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請問作了什麼公務處置呢?程序是什麼?查察了什麼?比對內容是什麼?產權人同意書在哪?審視施工驗收文件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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