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審6,侯友宜新北國長期包庇欣泰違法公務圖利瀆職-捏造不實施工理由行大肆亂挖行徑
【#公僕領公帑,專職包庇圖利及欺侮民眾案例】
公審6,侯友宜新北國長期包庇欣泰違法公務圖利瀆職-捏造不實施工理由行大肆亂挖行徑
在新北國之境內,中華民國所有法令都不適用。
上圖是欣泰張貼的停氣通知-理由是汰換管線,地點在3號
.
上圖是欣泰申請道路挖掘的公文書-理由是漏氣,地點在14號旁
上圖是道挖之挖掘圖資
上圖是真實開挖處,離申挖點,距離達10多公尺遠
上述四張圖檔,交叉分析後,不論是停氣通知的地點是門牌號「3號」亦或是道挖申請施工點「14號旁」,都絕對不可能從挖掘點前「10多公尺前」開挖,更不可能一直線的挖到「3號」。
✔「漏氣說」之三大疑點,
疑點一,難理解一個上市櫃特許獨佔業者,漏氣通報竟然不是監測系統發出警訊,更不是「檢測定位工具」(參中油中油公司油氣管線回位系統)查出真實漏氣點。
疑點二,欣泰堅稱漏氣,卻沒有「消防人員」到場戒護,依據欣泰圖資是本支管,然而現場並沒有消防設施或是人員在執行防護戒護。
疑點三,欣泰出動非常多人在現場觀望,似乎像是在觀摩「如何銜接本支管及整壓氣體流量之施工工法」或「管線挖掘實作練習測驗」的教學和鑑定現場。
2019.11.01區公所主秘和路權承辦員都到場了,只說「不符圖資挖掘點」,沒有依法制止,連依法執法開罰都沒有,看看無視般就走人了(當天有通知新北國權責單位可惜沒人到場)。
一般正常且有基本常識的人,如拉肚子,都會想想剛剛吃什麼東西,絕對不會有人先想三天前吃什麼東西,對吧!又好比,現在防疫調查確診的人,也是「由近到遠」原則,這就是追溯理論。反觀欣泰作為,卻是採取「由遠挖到近」,然後那個「起挖點」又是依據什麼邏輯理論呢? 單就欣泰「由遠挖到近」漏氣追溯法則, 不免又讓人想起新店安坑氣爆受災戶所言「狗聞氣味法」,看來欣欣偵測漏氣的方法也是真離譜。
.
.新店氣爆鑑定 外管鏽蝕致瓦斯外洩 20140901 公視晚間
上圖是新北國「沒有依法回復」直接吃案的結果,截圖訊息來自上網查詢內容「依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第2款規定,同一事由陳情案件本府不再回復。」。
➤依據「天然氣事業法暨子法」及相關法令「消防法、建築法、營造業法、公路法...」等環環相扣法令及其所示之明確規範,上述都是違法。可嘆是,陳請後,經發局歷經承辦「林育正、黃若羚」暨歷任主管和局室政風首長等,所有公務從業員都是違背「公務員服務法」的瀆職者,新北國權責承辦竟呈現一個完全不知道自己的公務職責是什麼的白癡樣貌,特許獨佔業者「說什麼鬼話,拿造假事證」完全不經腦袋全盤採認,好歹法令也看一下嘛,一個權責連工作主要職責都不懂,位在公務座位上,事事不懂,如何守護人民之公權不被侵害呢?
✔政府公務機關長期有著一群占著茅坑不拉屎的公務從業員,這群人極多數都是靠關係的聘僱人員不具備國考資格,因此隨著常態性的公務怠惰惡習,坐視公權不伸張之作風,才會放任處處違法。剛好台灣民眾也都養尊處優慣了,特許獨佔業者看準人民的善良及信賴和不喜過問習性,徹底貫徹「以點破面手段,再以違法範本當藉口,達到全面違法的事實」,特許獨佔業者所有違法情事只要用心點都可一一查證,可惜又遇一群無知檢察官們,連這種違憲行為都不懂,在自以為是下,不經查察,全以「查無」簽結吃案,來當結案之結果! 司法檢察爛到底的無能又+1 ,上述都是可受公評之事實唷~
➤論法令,
✔欣泰次次違法,向新北國陳請並附證,怎知新北國完全無感,警覺性也沒有,看來天然氣事業法第52條派員之作為,從中央到新北國,是無人知曉的法令。
✔現行所有公務機關的惡習,就是永遠查不到不良業者「處處明露」的違法事證,因此天然氣事業法第62條第1項第八款。「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也等同是廢法,行政程序法第10條裁量權在新北國也是廢法。
台灣法令百百條,公務行政不作為導致公權無能,法務刑事地檢的不主動偵查導致到處為非作歹人貪汙瀆職一大堆,刑事判決之輕判導致歹人什麼都不怕,民事濫判導致違憲案件不斷,法院強制執行成了公開的討債集團,上述這群人全是受領納稅財的無能公務從業員。請全民反思,人民納稅之用途之一是支付納稅財供養公務從業員,目的是為了守護人民公私權,若無功能,何須納稅呢?
回應文章建議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