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審8,侯友宜新北國長期包庇欣泰違法公務圖利瀆職-詐取超收25,993戶新申裝戶裝置費
【#公僕領公帑,專職包庇圖利及欺侮民眾案例】
公審8,侯友宜新北國長期包庇欣泰違法公務圖利瀆職-詐取超收25,993戶新申裝戶裝置費
在新北國之境內,中華民國所有法令都不適用。
上圖是案主於96.04.19新申裝天然氣收據
上圖是案主於96.04.19新申裝天然氣施工短短約6.5公尺表內外管圖資
上圖是94年法令修改之公告內容,法令生效日95年1月1日,於生效日起特許獨佔業者不得再向新申裝戶收取管線費[參公報中華民國94年9月12日能油字第09402010600號]
上圖是新北國經發局推諉成「民事糾紛」,另退輔會稱「非主管機關」卻忘了他是拿公帑去「轉投資的大股東」耶,莫忘有超收25,993戶(含案主)是被故意詐取超收費用,是特許獨佔業者故意違背法令惡意隱匿不作為,超收25,993戶(含案主)怎可能知曉收費明細,所有被超收25,993戶(含案主)全屬被故意隱匿且是無過失之申裝戶當事人,以案主知悉日起持有憑有據的資料要求 「經濟部、退輔會、新北國」要求依法退款,如此於法有據的程序,竟還遭所有公務機關拒絕處理,還真令人無言,就超收25,993戶(含案主)之公共法益,本該被合法保障的權益,在哪呢?人民納稅公帑居然養業者門神呀!
上圖以欣泰為例,95、96二年超收戶25,993戶,超收金額215,741,900,高達約2.16億,這種特許獨占夭壽業者,並非侵害案主一人呀,怎知身為公權的政府機關,竟然全都置身事外。有道是 「可歸責於特許獨佔業者之違背法令超收」,這就得由公權力機關出面依法裁罰處置違法業者了,並責令主動退款,何來的不必追溯超收款主動退款呢?又何來的只從經濟部糾正日起算,才不收裝置管線費呢?超收被揭發是法令生效日後的第三年,全國被故意超收之金額高達十多億,這明明是公權怠惰所致使,請問有什麼法令可以支持「違法超收正當性」呢?
倘若超收戶25,993戶(含案主)統統去提告,何須公權機關和單位呢?公權機關就是堅持要自廢裁量權,意圖且故意刁難因公共法益被侵害的民眾,還惡意想癱瘓和浪費國家司法檢察機關寶貴資源,來仲裁本該公共法益之權責機關該執之惡意詐欺裁量權,這種無能的公權機關和單位,真該被全民譴責!
案主96年申裝僅僅6.5公尺收費2.5萬,就統計公告之資訊[苦勞網]內容來看,資料數據來源是從特許獨佔業者的內部從業員所製作而成,因此超收消息並非假消息,再者,經濟部已多次去函全國特許獨佔業者,怎知業者至今還不主動退款,顯然比國家還強勢,依此,國家該收回特許獨佔業者之特許權全數收歸國營才是王道。怎知,近幾年,立委們竟刪除特許年限,唉,立委們顯然都是無智者,猜想或許是既得利益立委,策動刪除特許年限,永續享有獨占利益吧!
請全民反思,人民納稅之用途之一是支付納稅財供養公務從業員,目的是為了守護人民公私權,若無功能,何須納稅呢?
回應文章建議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