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馬總統的一封信-國之根本已爛?!動搖五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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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馬總統的一封信-國之根本已爛?!動搖五院!!
何謂人權立國?何謂法理治國?從前我以為台灣,這個我從小生長的地方是實踐這個理想的地方,但為何當我越長越大,發現並非如此? 國父創立民國以來,憲法明定中華民國為五權分立,並相互制衡的國家體制,但為何走到了民國99年的今天全都亂了套?
今天以太極門氣功養生學會的冤案來做為例:
  太極門氣功養生學會成立於民國55年,是一登記於台北市國術會底下的團體會員,卻在民國85年被侯寬仁檢察官以養小鬼、詐欺、補習班等罪名起訴。當時媒體炒得沸沸揚揚,侯寬仁還當眾呼籲成立自救會,並且帶著大批檢調單位及新聞媒體到全省太極門12處會館大肆搜索,明顯違反了偵查不公開之原則。經過十年七個月的司法纏訟,終於在民國96年7月13日最高法院判決確定,太極門氣功養生學會無詐欺、無逃漏稅、無違反稅捐稽徵法。司法終於還太極門師徒一個清白,但逝去的青春歲月卻再也追不回來了,一些等不到真相大白的太極門弟子早已離開了人世。雖然得到了國家的冤獄賠償,但有誰會去想,這些冤獄賠償金都是我們這些納稅義務人所繳的錢呀!又有誰會知道,當初因為檢察官的違法濫權,搞得太極門弟子個個人心惶惶,又有多少弟子因此妻離子散?心懷恐懼?對台灣司法體制整個寒透了心!而當初違法濫權的檢察官呢?依然那樣地逍遙自在,甚至還連連升官!我們這個國家的司法到底是怎麼了?檢察官的胡亂起訴,浪費國家資源在審理一個善良的民間氣功武術團體,最後真相大白是件冤案,也得到冤賠,但檢察官卻無得到該有的懲戒。這樣難道就叫所謂的法理治國嗎? 
  在侯寬仁所提出的不實起訴書中,將弟子們敬呈 師父的紅包指稱為詐欺所得,說要沒收,但另一方面卻又說是補習班學費,轉交由國稅局開單課稅並重罰。這是什麼樣的邏輯?怎可能同一筆金額竟是詐欺,卻又是補習班學費呢?而國稅局也不知麼地,不明究理就開出上億的天文稅單,難道是因為國家缺錢就要這樣強搶民產嗎?這就算了,開單課稅這也就算了,那為什麼明明是同一件案子卻要分年度開單課稅呢?如果今天太極門真的是補習班,真的逃漏稅,那為什麼卻只有開民國80到85年之間的稅呢?難道80年以前就不是補習班了嗎?還是因為國稅局有分年度發給不同人檢舉獎金嗎?所以明明是一件的案子卻要分年度來處理,讓人民疲於奔命嗎?是想說人民跑累了、煩了、倦了就會乖乖去繳了嗎?一件明明是由司法所衍生出的稅案,本該在司法判決確定無罪後也跟著消失,但這張萬年不死稅單卻屹立不搖,難道這就是所謂的依法行政嗎?
  在監察院91年3月4日提出的調查報告中,明確指出侯寬仁在偵辦太極門案件中涉有違反偵查不公開、違法搜索、濫權羈押、違法凍結資產、公開呼籲成立自救會、違反科學辦案精神及證據法則,嚴重侵害被告權益、僭越職權,侵害人民集會結社自由、濫行分案偵查,浪費司法資源、違反一事不二罰,起訴書扞格矛盾,不符證據法則等八大違法,同時也交由法務部究責議處,但法務部卻推給高檢署,在高檢署的一推二拖三裝傻之下,一拖就拖過了十年的行政追溯期,說是無法懲治,但,這樣公平嗎?明明不需等到司法判決結果,就可明顯知道檢察官缺失的糾舉案,最後竟在高檢署的明維暗護之下,讓一個違法失職的檢察官逃過該有的懲處,這是我們的監察系統該有的做為嗎?難不成這就人們口中所謂的官官相護嗎?
至於那些國稅局所開出的天文稅單,監察院更在民國98年9月4日糾正指出:台北市稅捐稽徵處辦理太極門氣功養生學會稅務案件,涉有未逾稅款繳納期限,就納稅義務人之財產為禁止移轉登記保全處分;其價值遠高於應納稅捐之納稅義務人財產為禁止移轉登記保全處分,有違比例原則,均有違失,依法提案糾正,並送請行政院確實檢討改善。但我們的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有所作為嗎?如果真有確實改善,那為何那張天文稅單依然屹立不搖呢?難道監察院所提出的糾正案,就像蚊子在叮牛角一樣,沒啥屁用了嗎?
  在民國99年6月17日由康世儒委員所召開的「保護租稅人權 終結萬年不死稅單」公聽會上,涂醒哲委員說到:「時代不一樣了,我們應該依法論法,依法依到後來有爭議的時候,就是立法院要來解決。如果財政部認為法律上還是有互相矛盾、不周延的地方,立法院就開始發生功用,為什麼拖那麼久,不到立法院來處理事情呢?」
  經過了司法,走過了行政,甚至動用到了監察,現在走到了立法,一件看似平凡無奇的司法案件,如今考驗的正是國家立足的根本呀!原本看似最無關係的考試體制,其實才更是整個政府體系敗壞的源頭!今年,我是個準備要參加公職考試的準考生,在研讀那些死板板、硬梆梆憲法和法律條文之時,我不免懷疑了我的眼睛一下,是我看錯嗎?明明中華民國憲法就寫明了,總統底下分為五院,分別為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這五個分別高為「院」,在「院」之下才是「部」、「會」、「局」、「屬」等個單位,是一個垂直的權責關係,但如今「財政部」及「法務部」竟不聽「監察院」對他們所提出對侯寬仁檢察官從嚴究責議處的要求及國稅局的違法事項不理不睬,竟將監察院所提出的調查報告踩在腳下。這到底是中華民國憲法寫錯,還是我的眼睛看錯?!我都不懂,現在台灣這樣的社會現況怎麼會是這樣?怎麼會一個小小的「部」竟然膽敢將「院」的調查報告踩在腳底下?竟將國家最高監察機關的報告視為屁話!身為一個要參加公職考試的考生,我都不知道當考題出到相關問題時,我到底該「照本宣科」還是「據實以告」了。抬頭看看現在的當局者啊!這樣地違法亂紀、這樣視法律如糞土的慘況,如此的社會教育下,又還能期待國家能夠培養出什麼樣奉公守法的公務人員呢?我們英明的馬總統啊!今天,您如果再不站出來好好整頓台灣的吏治的話,國之將亡、民之將反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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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m

這個很正常丫,理論上是這樣,但實務上卻又不是了,這種事實常常發生。書上的監察院是這樣子,但是以下實務上的監察院又是這樣子:我檢舉監察院違反勞基法之一事之後,造成監察院預算不足,提前解僱臨時人員,結果有人說我害他沒工作。竟然還有人說我不對,檢舉這件事會害到他。院內的有些人還不認同我,還有人說我很幼稚像小朋友。明明就是監察院那些公務人員沒有按照適勞基法走,還強迫我簽下違反勞基法的工讀契,不簽明天就不要來。結果主管竟然告訴我,長官若有錯,我們也不能說什麼,因為他是長官。

一、 為何我已經召開記者會、報紙也登了、勞動檢查處也去監察院檢查、勞保局已經裁罰監察院了 。 監察院政風室對於違法失職的公務人員,沒有主動積極的去查辦詢相關當事人,事情過了十個月之後,等我去監察院陳情之後,委員指示才在開始查辦呢?
二、 為何從事情發生後十個月當中,監察院沒有任何一個監察委員主動調查這件事情呢?
三 、 為何我還沒離職之前, 處長、副處長不聞不問、假傻 ?
四、 為何會有不屑遵守勞基法,並強迫工讀生簽一份違反勞基法的工讀生注意事項,然後並說不簽的話就不用來的長官,不用被處罰?
五、 我合法的非自願性離職的理由已經講的很清楚,並且存證信函也寄了,為何會有選擇性隱瞞事情或對媒體說謊的人,都沒有受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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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時間: 2010.07.08

魯道夫

加入時間: 2010.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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