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會濫權:「藥」變成「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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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條:「為加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提昇居住品質,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由此觀之,管委會應秉持「溝通協調、義務熱忱,多數意見」,否則,寧缺勿濫。如今,「龐大的公共基金引誘、以法人資格覬覦都更暴利」,加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意無意」存在的大破口,吸引魑魅魍魎競逐管委會。

【大破口一】在重要議案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允許「以絕對少數(1/10)輾壓絕對多數(9/10)」,若黑勢力入侵,對住戶而言,將是災難開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雖規定須2/3出席與出席之3/4同意才能決議,但卻留了一個大破口,即若第一次流會,第二次可改用第32條的「假決議模式」,即只須1/5出席與出席過半同意就可決議。這樣一來,包含成立管委會、選舉管委、訂定住戶規約等等重要議案,均可讓1/10絕對少數輾壓9/10絕對多數,嚴重違反自治原則與民主精神。
都發局濫發法人證明,僅在證明內附註:「管委會申請報備案內容如有不實,概由申請人依法負其責任;另規約抵觸相關法令者無效,併予敘明」,意即,法人登記成立後,此「出柙猛虎」,受害百姓得衝破層層障礙、自救誅之。

【大破口二】管委會明明是「人民團體」,內政部104年10月8日台內團字第1040436369號函卻稱「管委選舉可任意寬鬆,不受人民團體選舉罷免法規範」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4-1條:「人民團體之選舉,其應選出名額為一名時,採用無記名單記法;二名以上時,採用無記名連記法。但以集會方式選舉者,得經出席會議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採用無記名限制連記法」。
台北市信義區松德社區由劉仁閔律師主導,108/11蕭富文主委以「包裹式無異議通過」住戶規約,其中第12條「單記法」無疑為「傀儡管委」開大門,以致110/11松德社區共139戶,當日67戶出席,管委當選門檻應為34票,依「單記法」,當選管委得票數最高為10票最低為1票,均遠遠落後當選門檻34票一大截。

【大破口三】魑魅魍魎可違反法律位階原則,擴張解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2條,以「住戶規約」作廢「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2條:「管委之選任、解任、權限,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不必經投票與計票過程,即可逕行宣布包裹式無異議通過住戶規約,作廢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2條之決議門檻,即共139戶,67戶出席,管委當選門檻不須達34票」,造成得票數最高為10票最低為1票,全部都當選管委。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2條含「管委之選任、解任、權限」,同理亦可如法炮製「住戶規約:管委任期屆滿不須解任、管委之權限可等於或超越區分所有權人」,循此模式,「住戶規約」甚至可作廢全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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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r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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