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法治百年體檢表滿江紅 侯寬仁違憲!「一案三辦二罰」太極門蒙冤受害逾13年
建國邁向百年之際,司法黑幕一爆再爆,高等法院驚傳收賄弊案,四名司法官(3名高等法法院官和1名地檢署檢察官)遭到裁定羈押,狼狽入監,而雪球更越滾越大,扯出13年前在警匪槍戰中殉職的刑警林安順的舊案,原本被判死刑的被告李得陽、陳達民,在更一審、更四審卻分別改判五年和無期徒刑,當年承審法官李春地、蔡光治,正是捲入收賄醜聞的法官,無論實際其等法官是否收賄,司法的公信已蕩然無存。隔沒多久,又傳出社會矚目案件,前總統府秘書長陳哲男司法黃牛案,高院更一審,刑期從重判12年變成輕輕懲罰的7個月,不僅引發社會議論,連合議庭也爆內訌,陪席法官陳恆寬不滿判決結果,憤而辭官。連自己人都待不下去了,人民更是搖頭嘆息,只能自求多福,讓人不禁想問,我國的司法體系究竟怎麼了?司法院雖高唱司法改革,然我國的司法改革可說是改到橫屍遍野,慘不忍睹,再也無法掩蓋「民主法治百年體檢表」滿江紅的事實!如社會矚目案件之一太極門案竟是「一案三辦二罰」,掌門人及全體弟子蒙冤受害長達13年餘,人民的生命自由財產、公平正義被徹底蹂躪,司法人權蕩然無存。
依憲法規定一事不二罰,即一事不再理原則,屬於人民基本權的一種。其主要的內容在於避免被告就同一犯罪遭受到兩次以上的偵查或審理。但是「一案三辦二罰」此等違憲情事,竟出現在號稱民主法治的台灣!太極門義務辯護律師蔡靜玫表示,85年因宗教掃黑,不實黑函漫天投訴,太極門遭受池魚之殃。85年11月間高雄地檢署蕭宇誠檢察官及新竹地檢署周懷廉檢察官,皆因接獲不實檢舉對太極門展開調查。經分別搜索太極門高雄道館、傳訊掌門人洪石和,掌門人說明並提示相關證據資料後,檢察官均查無不法,亦查無任何受害人。高雄地檢署於同年11月30日行政簽結,而12月18日中國時報亦報導新竹地檢署表示查無實據,將在近日內簽結。
高雄、新竹二處地檢署均已查證太極門清白。然85年12月19日,距新竹地檢署即將簽結之新聞報導僅隔一日,侯寬仁檢察官竟僅憑蔡佳龍、王培傑、賈健莉三人不實檢舉,沒有查證也沒有傳訊任何人,更未予掌門人說明之機會,即發動全省檢警調數百人荷槍實彈,搜索全省太極門道館及部分太極門弟子住處共19處,12月20日掌門人即遭收押禁見。侯檢察官不但拒絕掌門人回家拿取有利書證以協助釐清案情之請求,且未依法儘速偵辦查明真相,更在羈押二個月期滿後,繼續延長羈押二個月,嚴重侵害人身自由。
三位不實檢舉人中,第一位蔡佳龍總共只到過太極門2次,卻到處匿名檢舉,為職業檢舉人,公開揚言「只要太極門存在一天,就要破壞到底」,其於91年6月5日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本案時,已當庭承認從無敬贈任何敬師禮及冒用新竹工研院名義,向當時警政署孔令晟署長不實檢舉並謊稱被騙數十萬元之事實,更於91年7月3日當庭承認曾以「陳永興」之化名向當時的法務部長廖正豪不實檢舉;第二位王培傑根本不是太極門弟子,沒有任何親身見聞;第三位賈健莉僅練功4次,對太極門尚不了解。
憲法第8條第2項明文規定,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24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已於84年12月22日以釋字第392號解釋,認定檢察官之羈押權違背憲法、侵犯人權,同時宣告2年為緩衝期之落日條款,對羈押權之行使本應更加謹慎,然侯檢察官卻濫行羈押,以押逼供,嚴重侵害人權。
蔡靜玫律師提及,侯檢察官自羈押掌門人翌日85年12月21日起至86年4月16日對外公布起訴書之日止,共117天,針對掌門人總共只開3次偵查庭,總共僅詢問掌門人13句話,訊問時間總共僅29分鐘!相較於法院嚴謹之審理,在一、二審總共開58次庭,總共時間約9,570分鐘,每次開庭時間平均約165分鐘,兩相對照不但凸顯侯檢察官的枉法、濫權、瀆職。更證明侯檢察官的羈押確屬違法,嚴重侵害憲法保障人民之自由權、財產權、生存權等基本人權。
此外,侯檢察官搜索太極門僅6天(民國85年12月19日~24日),查無不法事證,竟違法於媒體上利誘公開呼籲成立自救會,造成多人受害的假象,藉以羅織罪名。就此,侯檢察官於監察院調查時自承,就被害人名單是否屬實未盡查證之職責,調查結果明載「檢察官對於本案之被害人,未能本於職權進行調查,求證屬實,悉依自救會所提報之被害人名單充數,並據以提起公訴,已屬不當;另將被害人之人數加總錯誤,且多名重複出現或早已亡故或陸續退出自救會,顯示檢察官偵查作為草率、謬誤之處甚多,應嚴予檢討改進;又檢察官距離發動搜索行動僅及六日、被告各項犯罪事證未臻明朗之際,竟於媒體公開呼籲被害人組成自救會,偵查作為顯有未當」。
自救會會長蔡長彬於86年元月16日的筆錄中謊稱受騙3,000萬,卻於90年7月20日台北地方法院開庭時,被趙子榮法官當庭揭穿,自已亦承認3,000萬乃不實捏造,根本無給付;而副會長曾碧雲於在86年2月~3月冒用他人名義填寫表格聲稱共被騙300多萬,卻於90年9月19日在台北地方法院開庭時,當庭卻被揭穿其以兒子及親友共21人名義魚目混珠,偽稱為太極門弟子,求償300多萬,意圖訛詐,令人不禁懷疑這兩人是否為共犯、共謀設計掌門人?!曾碧雲甚至因盜刻他人印章,冒他人名義提起自訴,而遭該案陳坤地法官以偽造私文書罪嫌移送地檢署。另一名自稱自救會代理人之屈惠英,於89年11月21日開庭時,自承罹患憂鬱症尚在治療中,又於法院內傷害並搶奪太極門弟子物品,而遭判傷害罪,拘役20天確定,由此顯見所謂自救會之違法不實,及其等之不良動機。侯檢察官僅憑不實檢舉,未詳加查證、未予當事人答辯機會,違反偵查不公開,利誘公開呼籲自救會,配合自稱自救會會長、副會長及不法檢舉人,誣陷太極門。
侯檢察官發動全省搜索偵辦太極門111天後,於86年4月9日,利用未曾到過太極門道館進行實質調查的國稅局稅務員史越生的不實筆錄,違法誣指太極門是補習班、老鼠會、幹部有抽成、涉嫌逃漏稅。侯檢察官就上開問題從未訊問掌門人夫婦或其他被告,卻在訊問史越生6天後,即於起訴書中引用上開不實證詞,做為違反稅捐稽徵法及逃漏稅之唯一證據,完成49頁之起訴書,於86年4月15日以詐欺、逃漏稅、違反稅捐稽徵法提起公訴。其實侯檢察官在起訴書中唯一所指之兩帳戶,於85年12月19日刑事案發搜索當日餘額僅有61萬餘元,竟遭不實捏造為32億餘元補習班學費收入,高達61萬餘元的5,245倍,且矛盾地一面誣指是詐欺所得應予沒收,一面誣指為補習班學費收入,違法移送國稅局非法課稅並重罰。後來法院於86年9月2日開庭審理時傳訊史越生,但其以出國之理由未到庭作證,由其同事余大雄代為出庭,其後史越生又指派同事簡禎壽處理太極門稅案,簡員竟於兩天內完全依照檢調移送之不實起訴書及捏造之金額作出查緝報告,並以補習班認定課稅重罰。事實上太極門並非補習班,該兩帳戶也無所謂補習班學費。然此自始違法矛盾之起訴書,導致法院耗費10 年7個月之漫長審理時間,浪費無數的司法資源、行政資源、浪費公帑,以及龐大的社會成本,並讓整個國家之司法體制、行政體制均因為侯檢察官個人之違法濫權,付出慘痛的代價,也造成掌門人夫婦及全體海內外太極門弟子名譽之重大傷害,長年以來疲於訟累、疲於奔命,苦不堪言,嘗盡人權嚴重迫害。
86年4月15日侯檢察官先將掌門人等起訴後,仍透過媒體放話,表示「將展開第二波偵辦行動」。於同年4月16日又自行分案列出弟子程建興等14位被告,並數度開庭偵訊,然根本查無任何足以起訴的證據,卻未依法為不起訴處分。直至87年5月7日,所謂自救會之成員竟然對侯檢察官偵查中的相同被告提起自訴。此起訴書的內容,除了一名因商務需要已申請移民至紐西蘭的賴師兄之外,被告人數、名單和侯檢察官分案偵辦的名單完全吻合,使侯檢察官得以順利將原本無中生有、自行分出的案件,於87年5月15日簽併移至自訴案。而移民紐西蘭的賴師兄一案,也被併案至高雄地檢署,以通緝報結。該自訴案在審理過程中,竟發生自訴人不認識被告,或聲稱根本沒有要告任何人,甚至還有被告竟找不到要告他的自訴人等荒謬狀況。經一審詳細調查後,於91年3月1日全部被告皆宣判無罪確定。而遭通緝之賴師兄為證明清白,亦於88年12月底回國應訊,並於91年6月26日獲不起訴處分確定。但平白無故成為被告,已使他們一生的清譽產生無法恢復的損害。有人因此父子反目、家庭失和,有人因而失去月入20萬的職務,有人因此惶惶終日、完全喪失自信,其家人親友亦承受同樣的精神折磨,即使後來判決無罪,也無法彌補所受的傷害。侯檢察官罔顧法律規定,濫行分案偵查無辜百姓,違法濫用職權,嚴重侵害人權!
侯檢察官利用媒體,違法公開呼籲利誘成立自救會,引發人性貪婪,製造對立,並誤導社會大眾預斷犯罪情節重大之錯誤假象,羅織罪名,嚴重違反無罪推定原則,更讓承審法院曠日廢時的調查、審理釐清,造成訴訟資源之嚴重浪費,傷害司法之機能與體制。更令人懷疑侯檢察官違法呼籲成立自救會,利用國稅局史越生做偽證,是否與圖利檢舉人、圖利個人績效、考績或獎金有所關聯?
太極門刑案歷經10年7個月漫長的司法審理,終於在96年7月13日司法三審判決無罪確定,無詐欺、無逃漏稅、無違反稅捐稽徵法,沉冤昭雪。當年遭到檢察官違法濫權?押的掌門人等四人也全數獲得冤獄賠償金,代表國家對人民最誠摯的道歉,還給掌門人夫婦及弟子清白與國家正義!然蒙冤受害十幾年,對太極門掌門人夫婦及太極門弟子所造成的深痛巨傷,卻是永難彌補。尤有甚者,濫權違法、目無法紀、嚴重侵害人權的侯檢察官,以及當初不實檢舉的蔡佳龍、王培傑、賈健莉,及自稱自救會會長蔡長彬、副會長曾碧雲、代理人屈惠英,聯手造成太極門師徒莫大的傷害,然而這些破壞國家法制、濫行檢舉,圖謀私利,浪費無數司法資源、行政資源,浪費龐大社會成本等不肖之徒,卻絲毫未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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