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第18條第2項法令有三大明確違憲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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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僕領公帑,專職包庇圖利及欺侮民眾案例】
 負責醫訓絕對是「扭曲」機制

醫療法第18條第2項法令有三大明確違憲內容

醫療法第18條第2項「負責醫師,以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醫院、診所接受二年以上之醫師訓練並取得證明文件者為限」,醫師法第8條第一項「醫師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醫療法於75年討論條文時,葉金川有很多錯誤謬論,最有名的用語「可以執業,只是不能當負責醫師」,各位讀者呀,正常人都知道,「執業就是登記開業的申請人,在獨資的中醫診所,登記申請人也大多是負責人」,至於「負責醫師就是開業必備條件,為診所之負責人」,二者在此時此刻有甚麼不一樣呢? 

再參醫療法第4條、第18條第一項後段「私立醫療機構,並以其申請人為負責醫師」,醫療法施行細則第6條「一、私立醫療機構,為負責醫師。」,依據前述醫師為申請人所設立之診所屬獨資診所。在工商實務,獨資者「盈虧、刑民事、醫療糾紛」皆為負責人(申請人)自負,真不知開個獨資診所,又有何必要得接受負責醫訓練呢?

開業簡單說就是『賺錢』,診所醫院又不是「免費作功德」,開業屬「工商」服務類,又為何不准開業呢? 
醫生受雇於診所醫院,所執行之看診行為,領取是薪資,並不是開業者之執行業務所得(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一)。
開業醫生於自家診所醫院,總收入就得申報執行業務所得了(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二)
以上受薪和執業所得申報也不同,以下圖為例,一年收入3000萬,核課2900萬查核78%,以獨資100%,和二人合夥比250/738,所計算之申報所得金額,省100萬。診所收入3000萬-(2900萬x.78)=738萬

醫生看診屬醫療,必受醫療法規範是可理解,為何醫療法考慮到「脫產落跑」問題,就用負責醫來卡醫生開業權益呢?  
各行各業都有代表人(負責人),唯獨診所開業需要負責醫才能被核准,導致人頭負責醫的掛牌行業出現了。

醫療法第18條第2項是以粗暴的立法手段,卡死想開業的醫生,更是有利各大財團醫療體系,才有囂張的「賞賜」情事,如此不利想開業的合格醫生,當初主導者居然還敢說是「病患權益」。立法本該嚴謹,該注意有利與不利,還得注意憲法第7條平等權,考慮周全才不會有違憲之疑慮!

➠查看75年醫療法制定時之原始立法討論紀錄之內容,時任立委楊寶玲、劉贊周、林庚申等人,多次向葉金川處長提醒違憲疑慮,葉處長始終不認同有違憲,可見葉處長法令常識非常薄弱暨主觀特強,其堅稱醫療品質及病患保障優先為主,又稱「可以執業,只是不能當負責醫師」,葉金川此一言論即是漠視憲法賦予人人平等之原則,堂堂一個公務高官,只在乎病患可保障的醫療品質,卻不在乎醫生工作權被剝奪,更是直接限制了醫生獨立開業的自由權。

無奈是,國民黨執政及立委席次多的情況下,強渡關山的醫療法案於75年11月24日公布,導致中醫師權益被侵害,因無門路可受訓負責醫,阻斷獨立開業機會,為了開業只能高價找來人頭負責醫,此惡法打擊了多少優秀有能力的醫師,更是公然圖利醫療財團及連鎖中醫診所,縱容囂張之姿態,以霸凌壓榨合格醫師權益為樂。

因此,醫療法第18條第2項,對申請人為醫師本人之獨資診所而言,該項負責醫限制已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限制合格醫生)與憲法第15條工作權之保障意旨有違(限制獨立開業工作權)亦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之保障(限制醫生職業者)。此惡法不法侵害之受害者有「無法開業的中醫師、代訓受欺中醫師、四處碰壁從業困難的流浪醫師 」,這群合格醫師最有權起訴衛福部和葉金川,同時提出精神損失之國賠!

75年主導醫療法的葉金川2015淋巴癌,經過西醫處理(不能說是治療),今年2022年葉金川淋巴癌復發了。99年公告負責醫實施的楊志良2014年攝護腺癌第二期。


中醫事件 

20130218公視中晝新聞 中醫想開業 未來需先受西醫訓練
傳代訓中醫住院醫師 被要求簽不平等條款 20190905 公視晚間新聞
衛福部擬推中醫專科制度 年輕中醫師抗議 20200901
.
中醫診所涉勾結保險黃牛 詐保近2百萬|20210423 公視中晝新聞
中醫診所疑涉詐健保費案 檢方偵辦 20140719 公視晚間
明師中醫詐領健保 兩年A走850萬 20140709 公視中晝
中醫師涉偽造就診紀錄 詐健保千萬 20150211 公視晚間

.20120601-公視中晝新聞-雜誌調查 中醫就醫行為 認知有迷思

.20130926公視中晝新聞-中醫偽藥摻西藥 組織老鼠會傳銷

.爭健保總額預算 僅中醫 牙醫協商達共識 20170923公視中晝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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