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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天然氣管線破裂,謝國樑震怒與裁罰,全國首位公開譴責業者應變不足,卻不承認監督違失!

2023/02/14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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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公僕領公帑,專職包庇圖利及欺侮民眾案例】
基隆市天然氣管線破裂,謝國樑震怒與裁罰,全國首位公開譴責業者應變不足,卻不承認監督違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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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工建路瓦斯管線遭挖破 市長批業者應變不足

謝國樑市長所說的SOP本來就有,可以翻翻經濟部能源局天然氣相關法令,另也可連結災害防救法至於停水、停氣、停電等,若是計畫性,本來就有提前公布的法令來規範,謝國樑市長擔任過第6-8屆立法委員,對此專業尚無相關知能和常識,擔任立法委員應該很混吧!
坦白說基隆市此次案件,謝國樑市長雖有感,然而基隆市府公務權責,對於職責之專業知能不足和放任,及沉浸在公務長期的陋規惡習中太久,本該「應作為卻不作為」,致使監督不周,才會發生破管無法即時關閉。這種公務怠惰違失,是全國中央和各地方政府的通病,擺爛惡習是市府內部各單位各自為政所導致的結果啦!再重申強調「全國上自中央和下至各地方政府存在著專業知能不足和長期陋規惡習」

基隆市政府裁罰欣隆業者金額35萬,依據是甚麼呢?
➠特許業者欣隆公司,對於汙水施工挖破管線問題,存在著『提供圖資不實、破管源頭不明、破管開關不明、破管範圍不明、破管設施維護不明、未善盡防災責任』,破管導致火焰,影響用戶謊稱500多,最終才確知高達2000多,顯然長期陋規惡習的胡說八道習性,更凸顯基隆市天然氣權責單位也是怠惰長期擺爛的不作為。
➠裁罰依據隨便看一下,至少有天然氣事業法60一二三「30萬起跳」、天然氣事業法62八九「10萬起跳」,因此裁罰35萬是怎麼算呢? 好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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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管線權責是跨很多單位,本該統一管理監督糾正裁罰,殊不知也是各自為政,然後放爛誰也不管,即便基隆市裁罰35萬,從上述裁罰依據稍微計算至少110萬,遑論尚有其他法令違失的罰則也得受罰(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各地方政府道挖自治條例、災害防救法..),區區35萬簡直是一塊小蛋糕,特許業者才不在乎咧! 以下文章僅供讀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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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施工要領-地下管線
經濟部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台中市如何防止地下管線誤挖與危機處理專案報告.
台北市預防施工開挖誤挖管線施工安全指引
消防-天然氣法令 
經濟部能源局-天然氣法令
內政部營建署-天然氣法令

回顧新北市新店氣爆1死14傷「永保安康」不平安.新北市政府做了什麼行政處分呢?

反觀新店安坑氣爆三死13傷,新北市政府又作了什麼行政裁罰了呢?沒有喔!

去函詢問,復稱臺灣台北法院判決在案,各位讀者,新北國推給法院耶,地方政府權責丟給法院唷,真是太擺爛了吧!

法院隨便裁20萬元,統統緩刑,新北地檢也沒有意見,新北國也無意見,顯然死了住戶,公務態度就是一副無關已事般。

新店安坑氣爆三死13傷已涉及死傷,依據天然氣事業法第56條,也只是對欣欣公司輕罰20萬元而已,員工緩刑,對照基隆市裁罰35萬,新北國對三死13傷氣爆案件是完全沒有任何作為喔連公務權責違失都沒有人負責耶,新北市政府首長暨相關人等居然不必負責喔! 

對於新北國公務長期怠惰,筆者必須提醒新北國居民,自身的身家性命財產安全請自救唷!

新北國首長暨相關公務權責人等,至今只會站在特許業者身邊當哈巴狗,盡作損害市民權益的事,業者偽造定檢簽名、到處偷挖、不實圖資、未經產權人同意侵門踏戶,將違法管線敷置建物外牆樓頂等等,檢舉案件全數被吃案包庇,違法必須依法裁罰,可惜新北市府的公務相關人等,哈巴狗當久了就不會叫,還瞎眼包庇不作為,已涉及公務圖利,怎知地檢署檢察官也是不作為,令人不寒而慄隨處可見的違法管線,只能祈禱新北轄區千萬別發生天然氣大爆炸才好。 

下圖來自高雄市政府管線圖資,查詢效能快,可放大檢視圖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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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圖是台北市政府2D管線圖資  [台北市政府提供公2D和3D手冊(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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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圖是台北市政府3D管線圖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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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管線圖資.版面顯示範圍小,系統效能差到爆,操作不友善,系統窮跑,規劃非常失當,筆者反映長達六年多,不改就是不改,圖利委外的資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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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大管線依法必須公開之法源依據
✔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條「為建立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特制定本法。」、再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6條「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管線圖資又非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除外項目,且管線施工是經過專家學者共同制定著非常嚴格的規範,且管線沿線之區域皆是人民可以經常出入之區域,已排除安全隱患存在,並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不予提供之項目因此應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5條前段『主動公開』。尤其是民生管線,因緊鄰民宅,更是必須公開。

✔管線圖資必須開放是法令明確制定,所有管線施工,攸關公眾安全隱患,因此是經過非常嚴格的研議檢討制定高規格技術規範,非輕易被破壞。且參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所訂定「工業管線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第三條(圖一:條文對照表),亦有明確之管線內容,簡言之『所有管線』應『依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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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各地八大管線圖資,各地政府不同調,隱匿管線問題更大,公開查詢防範不實,方能避免災難發生!
可惜呀! 中央主管的權責機關暨各地方政府,居然連權責是『對人民負責,必須善盡監督業者,且須時時對業者的不法,依法糾正及裁量處分』的意思都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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