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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錦華法官等疑為劉仁閔律師封殺二審

2023/02/09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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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一審案號】臺北地方法院簡易庭110年度北小字第3451號
【案由】109年與110年,管委會涉五項侵權之損害賠償
【二審案號】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小上字第7號,上訴駁回
【二審法官】審判長賴錦華法官、李桂英法官、吳佳薇法官
【被告】松德社區管委會
【被告法定代理】蕭富文主委
【被告以公共基金支付之常駐律師】劉仁閔

【疑為劉仁閔律師封殺二審】
劉仁閔律師疑為鯨吞松德路與信義路口黃金地段六棟獨立大樓之都更暴利→其並非區分所有權人,疑為「壓陣」而列名出席人員→構陷六棟獨立大樓必須成立「單一管委會」→旋即令公共基金限定每年聘其為法律顧問與訴訟代理→非法製造「傀儡管委」→火速報備七人的「都市更新會」→以強大司法人脈殲滅所有異議→將來掌管都更上中下游之發包,鯨吞不當得利數億如囊中取物。詳公民新聞:「劉宇霖法官疑暗助劉仁閔律師非法圈地」、「林欣苑法官疑暗助劉仁閔律師非法製造傀儡管委」、「陳家淳法官疑為劉仁閔律師包庇管委會違法」、「都更弊案:公辦都更亦會淪官商仲介金錢遊戲」、「都更弊案:權利變換與都更實施者會吞噬民地」。

【本案涉濫用自由心證、違法審判】
【本案無任何法律基礎,一審與二審均完全無視上訴人五項侵權主張所依據之明確法律、具體證據、判例】

【本案裁定】(詳裁判書,三、經查,…)
「上訴理由並未具體指摘原審判決所違背法令之具體內容及具體事實,未具備上訴之合法程式,本院即毋庸命其補正,爰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摘錄上訴人之上訴狀】

上訴理由

【一】涉非法歛財
六棟的「單一管委會」在言詞辯論庭一再堅持「不收管理費,全以停車位收入支付管委會所須」,卻違法在109年與110年,令管委會財委盧麗霖違法以「B棟自治會主委」名義,另外單獨向六棟中的B棟強徵「每戶每月額外的管理費800元」(原證三))。
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1條:「公共基金支付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另,已成立六棟的「單一管委會」,並無任何法律基礎可再成立B棟的自治會。

【二】涉公款私用
以公款支付律師費共10萬,用於「管委會涉不法案件之諮詢、擬狀、出庭」(原證二之決議六與決議七),涉公款私用。
違反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1103號民事判決、憲法第23條之法律保留原則。另外,沒有經過區分所有權人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2條,「投票與計票」決議的「住戶規約」,其中「可長聘律師條款」不能適用。

【三】涉罔顧法定職務
管委會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之法定職務,109年與110年拒以「公共基金」聘請清潔員,且讓被北市警察局列管為「防空避難所的地下室(編號158,容納2508人)」變成廢墟。

【四】蕭富文主委涉侵占公共基金
管委會違反「公共基金應存入法人帳戶」,更有甚者,管委會縱容「主委」蕭富文,非法侵占依法應由「財委」盧麗霖掌管的「公共基金」。

【五】涉竊佔共有空地
違反土地法第34-1條,未取得至少半數地主授權,即在109年與110年強行使用與收益六棟的全部共有空地。
土地法第34-1條第一項:「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108/11/10第一屆松德社區管委會成立時,出席的區分所有權人占比僅34.85%(原證七之五.出席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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