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共工程大撒幣,竟然允許切結不給施工 ,取得中央經費 ,未施作公帑何處去了?新北國傲慢底氣原來就是弊案!
【#公僕領公帑,專職包庇圖利及欺侮民眾案例】
國家公共工程大撒幣,竟然允許切結不給施工 ,取得中央經費 ,未施作公帑何處去了?新北國傲慢底氣原來就是弊案!
上圖張貼於一樓的通知單,並未如實通知所有持有產權住戶,且內容允許一樓切結不作汙水用戶端管線,用戶將可免除違建拆屋,怪異的公務行政行為,真是謬論!
民眾監督弊案重重的公務機關,竟然遭受不受理,憑什麼呢?上自中央,下至地方政府,有弊案就互相掩護,合法嗎?
筆者的監督和詢問(案號B230201-0007),公務機關居然稱「一、..已請其告誡民眾切勿加蓋二次違建。二、因台端持續且大量迭次陳情本局板橋三期四標污水工程有關下水道工程自拆後巷違建、雨水側溝、瓦斯公司配合污水下水道工程辦理瓦斯管線遷移及其他問題,包含多種或相同樣態是由迭次陳情之情事,顯有耗費機關行政資源之虞,台端迄今為止所陳情之情事本局皆已查明後回復,依新北市政府文書流程管理及檢核作業要點第7條第9項規定,爾後台端陳情此類情事,本局將不予回復」
針對公務機關回復,顯得傲慢無禮,應該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一條「抄寫100萬遍」,也得將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抄寫100萬遍」,更需將行政程序法暨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抄寫100萬遍」,且對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各機關提昇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實施要點「抄寫100萬遍」。
身為一個受領公帑的人員,哪來的拒絕回復權力呢?遑論回復第一點「告誡民眾切勿加蓋二次違建」且又言「多種或相同樣態」,顯然就是弊案存在的事實,為何公權力天天休假中呢?再者,該案另一重要詢問「汙水用戶端一樓切結不作」,對公共工程整體成效問題影響嚴重巨大,為何挑掉迴避完全不敢回復呢?
筆者所有陳請中央暨地方政府的相關公共工程和公用事業案件,至今從來沒有依法執法過,放任違法情事不處理,反問陳請問題不解決,幹嘛有陳請管道呢?再反問,公務機關是為民服務,還是來包庇圖利特許業者和特定人呢?
再者,汙水公共工程一直強調「美化後巷」,請讀者看看下圖,屋頂排水管未接入用戶端,後巷「歪七扭八」,地面水泥不平,雨水溝中積黑水,說好的「美化後巷、淨空水溝、不生惡臭」功能呢?各位讀者,身為納稅人的你,請問你是否同意下圖驗收通過嗎?
中央和地方的民意代表呈現怠惰失職和失能
案號B230201-0007回復承辦員呂孟宸之傲慢底氣,究竟是依據甚麼法令呢?看來就是為了包庇弊案心虛才不願接受民眾監督。
反觀,案號J230111-4047污水下水道工程科-污水下水道工程科第二股,對於筆者不滿意,20230213-13:52有位宋工程師來電,稱會將筆者所說問題向上呈報,2023.02.17早上9點多,筆者去電關心進度,看來也沒有宋先生所說的預期,單單就瓦斯管線『究竟是管線回復原處,還是新管偷埋』,顯然沒有確實查察,簡單的查證『僅需由汙水施工單位,出示施工前和施工驗收二份圖檔比對』即可。
特許瓦斯業者10多年來免費無償一路搭汙水工程施工便車,所有汙水工程『公務權責機關、汙水標案得標公司、特許瓦斯業者』三方,獲利最大是特許天然氣業者,汙水標案得標公司除收取標案款項外,對於切結不作之工程費和是否另外收取特許天然氣業者偷敷管線封口費,只能由政風等檢調去偵辦。
汙水工程預算之支付非如實,可歸責於民眾所選出來的中央和地方的民意代表,對於公部門預算之監督呈現怠惰失職和失能了!
上圖後巷兩側違章沒有拆除跡象,這種公共工程施工,奇葩啊!
2023.02.18報導『放水屋主「保麗龍造假」逃拆違建 新北市府拆除大隊長3人遭收押』,筆者認為檢察官放過「大弊案」,挑了「小案」辦,有點「大驚小怪」,「污水後巷違章」一大堆不被依法拆除,才是真的『大弊案』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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