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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惡檢高高舉起輕輕放下 法務部司改說空話?

2010/10/19 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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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於16日經過激烈討論,對於高檢署檢察官侯寬仁在馬英九特別費案中及雲林土庫棄土場案中都爆發證人筆錄爭議,法院認定偵訊筆錄與實際情形有誤,因此認定無證據能力。在監察院提出調查報告後,決議對他分別做出「申誡」及「飭令注意」的處分;對於偵辦太極門一案,因為「時效已過無法議處」,但被認定過程有所不當!這樣的一個結果,引起法界一片譁然,「好個高高舉起,輕輕放下!」

(記者 鄒弘報導)

      據法律專家表示,面對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所做出的「處分」,絲毫看不到馬總統於今年雙十國慶談話中:「司法一定要能保護善良的人民,這是最起碼的正義。」與「未來的司法改革必須是『全民的司法改革。』」的決心。馬總統所言:「建立法官、檢察官評鑑機制,擇優汰劣,重建人民對司法的信任。」這翻話如何取信於民?據報載,法務部竟是在「激烈討論」後做出裁決,明明已是犯錯屬實,還須再加以激烈攻防,顯而易見的,在檢察系統的象牙塔中,似乎還有很多不為人知的內幕!

      更有學者專家指出,原來面對司法、法律,檢察官是享有「特權」!登載不實筆錄於公文書、意欲污陷人民,已是重大違法失職,影響司法公正。不實筆錄更涉及「偽造文書」!當人民出庭作證會先被要求簽字具結,如果作偽證將被求刑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侯寬仁檢察官卻可以一路在承辦案件中,不斷地「登載不實」於筆錄中,造成被告身敗名裂、家破人亡,如此累犯,其罪更應加三等。刑法第213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更明載:「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竟是如此草草了事,應付一下監察院、敷衍一下人民!

      法界人士指出,一樣是「不實筆錄」,面對馬總統的特別費案,就以「申誡」處分,而雲林土庫棄土場案及太極門案卻是無關痛癢的「飭令注意」及「無法議處」!原來處分還得視所「冒犯」的對象,階級高的處分重一些,沒有階級的、或是平常百姓就不用處分了!這又叫人民如何「重建人民對司法的信任」?有民眾用陸劇「走向共和」中,國父孫中山先生所說的話來比喻:「自由是民眾天賦的權利!可民國六年來,我們看到的是什麼?是只有當權者的自由,權力大的有權力大的自由,權力小的有權力小的自由。民眾,沒有權力,沒有自由。」

      據了解內情人士表示,監察院早在民國九十一年三月間就主動調查檢察官侯寬仁偵辦太極門案中有八項重大違法,移送法務部要求「從嚴究責議處」,如今高檢署竟以「確有不當」但「時效已過」來愚弄人民、欺瞞監察院、玩弄法律於股掌之間。也難怪侯寬仁竟不知反省,還於九十九年五月一日於媒體謊稱監察院之調查只由一位監委調查,且誣指監委到太極門接受感謝,反擊監察院調查不公。侯寬仁在媒體上公開侮辱、誹謗監委,欺騙政府,人民及媒體,實在罪無可逭。學者專家大聲疾呼「法務部及高檢署承辦之官員是誰?如此『官官相護』的始作俑者是誰?袒護違法的下屬是否等同必須接受懲處?」再則,「侯寬仁經監察院調查,確實有八大違法,而且嚴重違法濫權、侵害人權,而移送法務部從嚴究責議處,其犯行既已查清且移送懲處,就沒有懲戒時效的問題。」

      前檢察總長陳聰明因出入陳前總統密友黃芳彥之私宅,在立院答詢時,說謊而遭監察院彈劾,同時移送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查處;前調查局長葉盛茂被控隱匿情資公文,亦瑯鐺入獄。法界人士質疑,為何獨厚侯寬仁,侯寬仁的罪證比他們多太多了,簡直是罄竹難書,「為什麼差那麼多?」

      「流浪法庭30年」作者江元慶教授曾公開指出,「根據司法院統計,98年司法收件案大概是350萬件,每一個案子最少有一個原告、一個被告,平均全台灣有700萬人是司法案件的當事人,也就是每三個人之間,就有一人會走進法庭,當我們走進法庭時候,誰會是流浪法庭30年的主角?誰又會是鹿港幽魂的主角?誰又有可能是太極門弟子?我們真的不能再當冷漠的大眾,太多的案子接連發生,如果我們繼續沉默下去的話,這些悲慘的案件,會不會發生在我們身上,或許不會,可是會不會發生在我們子女的身上?所以當政府對我們有種種不法的時候,當政府對我們繼續撒謊的時候,我們可以發出我們微薄的力量,不要再當無知的法盲與憲盲,唯有『全民自覺,一起吹哨。』才能扶正正義。」

      呂學樟立委也曾清楚指出,監察院是要求法務部懲處,並非重新調查,法務部屢次藐視監察院之調查結果,一再聲稱「再調查」,一再拖延時間,再以「時效已過」,避不懲處,官官相護的惡習,讓「正人先正己」根本淪為口號。對於法務部一拖十年,超過追訴期,未能懲處。監委葉耀鵬已展開調查,追究行政責任,近日將約詢法務部歷任部長,展現監察院激濁揚清、整飭官箴、保障人權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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