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特權】台中顏家大豪宅弊案非首例,有權有勢的『建物、農地、門牌、違章、道路』樣樣皆可為所欲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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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僕領公帑,專職包庇圖利及欺侮民眾案例】
【桃園特權】台中顏家大豪宅弊案非首例,有權有勢的『建物、農地、門牌、違章、道路』樣樣皆可為所欲為!


上圖是特權之家由航測圖資(121.356, 25.050)空拍現狀比對


上圖是龜山區公所強辯大湖一路176巷道路是62年即已存在,筆者很無語,公部門居然將農業田埂路視為道路
1.大湖一路176巷於何時戶政編訂呢?
2.農業田埂路符合土地法及使用,何時變成道路了呢?
3.特權之家興建前後呢?龜山區公所怎麼不比對呢?

警大575地號國產署未撥用,龜山區公所無資料

德不配位必有災殃
特權者︰曾忠義背景(2008 涉賄選起訴、2010挪公款私用起訴)︰74-78農會理事長鄉代表、79-86八年龜山鄉長「開路鄉長」、87-91桃園縣議員、91-98議長。2013.1.1血癌注射後往生,2013.1.18違章大豪宅公祭,副總統吳敦義先生親至,覆蓋國旗嗯,筆者身為中華民國國民,深覺中華民國國旗簡直過度廉價[國旗覆蓋靈柩實施要點](國旗覆蓋靈柩申請),這類藉特權自肥得利者,蓋了國旗後,整個家族就此興旺了嗎?還是德不配位就此沒落了呢? 

特權事蹟︰特權建照、特權基地正門轉向(農地警大段574)、特權農地非農用違章(農地警大段574)、特權使用執照(大崗段地號727)、特權門牌是龜山區新興街56巷62號、特權國旗覆蓋靈柩。

官署公務圖利︰特權道路之敷設和維護,猜測違章豪宅四周植樹美化全是公帑。
不公義的無罪(審判長蔡榮澤)︰議會首長公務範圍與一般民選或派任首長不同,且餽贈品未落入曾忠義個人私囊故判決無罪無異是鼓勵首長藉業務之名,以公帑進行有目的的餽贈。筆者僅是一般民眾,看到法官以首長業務費就無罪判決,不理解以議會申購採買並虛構送禮對象報銷,且與被餽贈者之間是否存在真實的業務關係呢?

上圖是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城鄉發展分署國土規劃(可查詢地號用途及產權持有狀況)


上圖是案號11209200259桃園市政府回應,事故點在警大段地號575號農業用地上「非屬都市計畫法劃設之計畫道路」,若真是擅改道路,進行鋪設維護,就絕對涉及了違法情事了!
都市計畫法都市計畫土地違規使用(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第3章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制定之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第31條)( 府法制字第1110311092號令)違者按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裁處,不遵按都市計畫法第八十條依法予以行政強制執行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基上,警大段地號575號之土地使用分區之認定應可更加明確,推翻警方於法無據之道路認定心證法。因龜山分局無能和不作為,無視行政程序法的有利和不利該注意,逕自濫權行使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第2款:「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之規定,不再答覆。,令筆者非常的無語,針對警方執法的不查證濫權警大段地號575號違法特權道路顯示公部門的恣意妄為是非常的嚴重。

警大段地號575號國有土地違法不當使用
警大段地號575號國有土地受有「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第3章土地使用分區及管制事項」規範,暨同法第31條之限制,可再參『市區道路條例』。即便『道路』一詞算落不同法令,唯獨不變是設置道路及公帑設置和維護,必然有其需要遵循的順序和法令及權責機關此一特權道路顯然是沒有依法如實審核和通過(涉擅自私設)反之,若有道路審核相關文件存在(涉偽造文書)二者都絕對涉及弊案目前可知是桃園市工務局承認「警大段地號575號」受其維護之「道路」,工務局在毫無法令依據下,私設為道路,簡直就是特權。警大段地號575號」地號為獨立地號,四周沒有任何一個「建築基地」與之毗鄰


上圖陳請內政部(案號 20231004033) ,請求函釋『市區道路條例』第二條,查證桃園市竟自私設道路之適格性,下圖內政部函轉桃園市政府,顯示中央機關是毫無擔當,居然連個函釋都不敢。

桃園市龜山區『特權大秘寶』, 涉竊占國有土地『警大段地號575』之意圖,方便專屬進出違章大豪宅之便道,79-86八年龜山首長
➠筆者被撞的事故點在『警大段地號575』,因警方初判表位址一錯再錯,且讓筆者汽車爆胎的騎士,賴定筆者是『未禮讓』,說實話『筆者至今滿頭問號,反光鏡沒有騎士暨機車身影,也沒看到怎麼撞上,神奇是全車身無刮痕咧!』,請騎士說一下情況,騎士並沒有想告訴筆者的意願,只依據初判就要筆者認罪賠償。為了確定該段是否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之『道路』之適格性,筆者比對政府各機關的10多種的各類圖資,更發現政府圖資一堆錯誤的標示,令筆者不得不小心一一查證,至少已遞出20多筆的查證陳請。
➠陳請案號11209200259經桃園市府都市發展局/都市開發科回復『土地使用分區為「林口特定區計畫」內農業區,非屬都市計畫法劃設之計畫道路』(上圖),
➠政府公開圖資的錯誤主因是,特權人之住家門牌是『新興街56巷6x號』,導致傻傻分不清的圖資標記,因製圖的不嚴謹,進而產生三處同巷名之標註(下圖),特權之家其出入口左轉是私人產權住二用地,右轉是國有土地『警大段地號575』屬『區域計畫的農業區』,顯然是一條特權之家專屬進入違章大豪宅之便道,筆者猜想這個特權之家的特權人士絕非小咖,才會讓各項權責機關,明知特權之家各項違法下,時至今日也都不敢依法執法!

大秘寶-特權之家
➠特權之家是地號大崗段727號建物門牌太特殊了『新興街56巷6x號』,門牌不符民政局權責之「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導致三處被標註成同巷名『新興街56巷』(上圖),如此奇特景況,影響公眾辨識之巷名,真沒問題嗎?連在地警察都不知道萬一發生火災,消防隊如何即時救災呢?
➠特權之家,住家地號是『大崗段727號』,建物擴大至農業用地之『地號警大段574號』,這樣沒違法嗎?都市計畫法(第29條)已違反分區規定,不是嗎? 
➠特權之家,住家『建物圖說』, 原始圖說大門方位在哪呢?地籍圖顯示『住家一側大崗段地號718號、725號私人產權(住二),門口出入與警大段地號575號國有土地(農業區)』完全沒有毗鄰,建物沒有改向問題嗎?且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第31條毗鄰農業區之建築基地.......得經本府審查核准後,以農業區土地興闢作為連接建築線之私設通路(私設通路長度、寬度及使用條件,由本府定之。)。」『大崗段地號727號(農)』與『警大段地號575(住二)』符合嗎?
➠特權之家,住家門牌『新興街56巷xx號』,當初門牌給號,究竟是依據甚麼法令呢?前段是『大湖一路176巷』,後段是『大湖路463巷』,怎麼中間就給了『新興街56巷xx號』呢?誰允許的呢?
➠特權之家,住家之『使用執照』,是否與現況符合呢?
➠特權之家,住家之『隔壁-新興街56巷6x號』,屬農地,建物擴大至農業用地之『地號警大段574號』,這家又是誰的?
➠特權之家,使用之土地房屋稅之稅務問題,逃漏稅吧!
➠特權之家旁之農業用地,各產權人又是那些背景人物呢?特權之家人物位高權重熟悉公務內線,以『劃地為王』手法,圈地取得國有產權,肯定涉弊!住家小小三角地能圈成大豪宅,豪宅大門屬農地違章出入走道是國有土地,占盡國家國有土地之便宜,自肥圖已之便利,喬事闢徑便道,方便直達豪宅,令筆者大開眼界!
➠特權之家將農地框限在『新興街56巷6x號』圍牆內,是否有違『農業發展條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特權之家違章大豪宅出入口是『警大段地號575』,僅有這麼一小塊的畸零地國有土地,其四周全是私人土地圍住了。然而『警大段地號575』它卻是林口特定區計畫農業區,最重要的啟始區塊,沒有緊鄰特權之家大崗段地號727號,龜山區公所敷設成道路,視為『公眾道路』,進行各項設施之建置和維護,完全無視區域計畫農業用地之限制,也無視是國有土地,公所明知不符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第31條,居然就幹起違法情事。再參閱市區道路條例理應不符遑論第六條尚有公告程序。國有土地相關管理,因涉及在地轄權,全都下放權力到轄區官署,法令形同廢法,中央機關因怠惰成習,導致圈地占為已有的情事,都被合法化的掩蓋了,國有土地轉移的過程,似合法程序,實則是轄區官署上下串的貪污圖利包庇偽造文書的結果。全國眾多特權之家,很多都是當地的重要人物,違法亂紀恣意妄為,所建的建物幾乎都是違章大豪宅。如本文之特權之家,擴圍『警大段地號574』出入豪宅之外的『警大段地號575』,目前為區公所維護,擅改土地分區用途,不僅涉及竊占國土為專屬便道,還花公帑為其便道進行維護,不違法嗎?(參貼文:【強制被認定】封閉社區中庭逕自被認定為「公眾道路」,公權力已達無法無天地步了! )

特權之家涉及公務內線及眾多的權責單位於明知的違法公然包庇和圖利
桃園市府組織權責的不負責

經濟發展局(農業區工廠林立)農業局(農業用地非農用)地政局(土地使用分區未監督)都市發展局(國土計畫土地使 用未管制)工務局(國土農業地私設道路圖利特權)交通局(道路定義失能)警察局(交通初判公文書未依職權且錯誤認定及濫行裁決和舉發)環境保護局(農業區因違章工廠影響環境之稽查)消防局(農業用地違章工廠存放物件之查察無法落實)地方稅務局(不符農業用地之使用範圍)法務局(各項弊案漏洞防堵無能)資訊科技局(地理圖資不實未察覺資訊失能)主計處(核銷之成果不彰及圖利之不法核銷)政風處(各項弊案稽查無能)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不法陳請未列管未追蹤未查核)龜山區公所(濫權行政和圖利特權)建築管理處(放任特權擴大建物使用範圍及農地非農用)養護工程處(養護未依法圖利特權)交通事件裁決處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農地私設便道無法解釋道路定義)環境清潔稽查大隊(國有土地警大段地號575之樹木石槽影響視覺不處理)龜山區戶政事務所(門牌編釘不符法令)龜山地政事務所(文書行政與實務不符未有稽查機制)龜山分局(行政程序有利不利皆不注意擾民且對於非職權業務強行用法欠妥)

中華民國體制之公部門皆是各自為政怠惰成習,誰也不想管事,誰也不願依法執法,公務程序全是『個案』,連『公務權責』的法令規範完全不遵守,導致『不公義』情事一再發生,放任特權人掠奪及不法,依據本案之特權之家,台中顏家豪宅弊案顯然非首例,肯定還有更多沒有被公開揭露吧!

參考案例  公費私用桃縣議長曾忠義遭約談  台中顏家豪宅  特權人豪宅          
參考法令  區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農業發展條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市區道路條例、公告道路、釋字第400號畸零地使用規則、警大段地號575緊鄰大崗段地號727號特權專屬便道、、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市區道路人行安全地理資訊系統、、、、、

█判定是否為巷道是否為公眾道路,皆該依據土地使用分區,若「以眼見道路視同道路」的心證法之謬論,於法無據之公務作為不符行政程序法了,遑論首長之家大崗段地號727號,沒有緊鄰警大段地號575號,對於警大段地號575號都市計畫屬農業區之使用分區,當地權責理應全都知情,明知的事實,還能擅改警大段地號575號為道路,意圖特殊,官署相關權責者,即便再多辯解,也都難以卸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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