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法官集體違法審判,法院還有存在價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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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女神像乃象徵法院存在的價值:一手持天秤,代表「依法審判」;另手持劍,代表「強制執行力」;雙眼矇布,代表「無私無我」。因為法官是最懂法律者,才被授以論斷「是否違法」重責,「情與理」均非法官專業,唯有「依法審判」才是法官專業;因為有強制執行力,可處分百姓財產與掌控生死,故不可不愼;因為權力太大,必須無私無我,亦即「不畏權勢、無個人好惡」。

「法官法」違法作廢憲法與刑法的法官刑責:雖依法官法第52條,法官有應受懲戒之事項,且依法官法第30條,司法院設法官評鑑委員會,掌理法官之評鑑,但這都只是敷衍,因為,在法官法第30條之最後乃自我特赦:「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據此,「法官可扭曲顛倒原本清晰無灰色的法條」,明目張膽地稱「法官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同」,知法玩法地為「違法審判」除罪,造成法官評鑑止於「細枝末節(是否拖延庭期等等)」。

相關法條均明訂(無排外條款)可使法官受懲戒與刑罰:憲法第80條:「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憲法第81條:「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由此可見,所謂的「獨立審判」,乃「超出黨派、依據法律、不受干涉」,絕非被法官嚴重扭曲的「我行我素地違法審判」;另外,法官依憲法可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免職等等;又,依據刑法第124條:「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周處之害尤甚於猛虎與潛蛟:法院旨在消除百姓「不守法」而導致的不公不義,殊不知,法官的「我行我素地違法審判」反而罄竹難書,百姓只能自力救濟地抗爭,或者官逼民反地玉石俱焚。既然「法官不能依法審判」,喪失法律的專業與法院存在的價值,不如將審判權交給絕不會「違法審判、我行我素」的「生成式AI」:連結網路的全國法規資料庫、最高法院判例、大法官解釋等等,在「深度學習」下「無私無我地依法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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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r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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