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正己專案」胎死腹中 死因「官官相護 正義有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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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吳振昕/台北報導)

        太極門控告侯寬仁檢察官於85年偵辦太極門案時,涉有濫權追訴、瀆職、洩密及毀謗等罪嫌,台北地檢署17日偵結,並以所告發之罪嫌均已超過10年追訴期,依法不得再追訴而處分不起訴。此外當年配合侯寬仁檢察官作偽證的稅務員史越生也因超過10年追訴期而獲不起訴處分。法界質疑台北地檢署一再官官相護,輕縱自己人侯寬仁。

        法界人士表示,根據刑法第80條規定犯最重本刑1到3年其追訴期為10年;犯最重本刑3到10年其追訴期為20年。而侯寬仁偵辦太極門案時其行為明顯涉有多項刑責:
 
1. 違反偵查不公開:85年12月19日侯檢察官偕媒體搜索太極門道館,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45條偵查不公開原則,以及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祕密罪。」並利用媒體違法公開呼籲成立「自救會」,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

2. 違法搜索:濫權搜索太極門弟子李正文、文秀珍等身體、住宅、迫害言論自由,違反刑法第125條第1項第2款「濫權追訴處罰罪」及刑事訴訟法第122條規定,嚴重侵害人權。

3. 違法凍結資產:未查明掌門人夫婦名下之不動產是否與其起訴範圍有關,即將之全部凍結,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33條規定,以及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4. 僭越職權,命各縣市政府解散道館:全案移審台北地方法院之後,未依法經簽奉機關長官核定,發文內政部及各縣市政府,解散太極門、斷水斷電,違反憲法第14條保障人民集會結社之自由及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規定。

5. 違反科學辦案及證據法則,戕害檢察官公正執法形象:86年4月15日以養小鬼起訴,4月16日公布起訴書於媒體,隔日早上才搜索證物,下午首次訊問掌門人是否有「養小鬼」?先起訴再蒐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95、96、264條等規定,更涉嫌觸犯刑法第125條濫權追訴處罰罪及第310條誹謗罪。

6. 偵辦過程重大違法不斷:對所謂被害人未本於職權進行調查,悉依「自救會」所提報之名單充數,出現人數加總錯誤、多名重複出現或早已亡故等情況,仍據以提起公訴,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條規定。

7. 嚴重侵害被告之權益:偵查訊問被告時,從未依法通知掌門人所委任之李潮雄律師,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4項規定。而自羈押掌門人翌日起至對外公布起訴書之日止共117天,侯檢察官總共只開3次偵查庭,總共僅詢問13句話,訊問時間總共僅29分鐘!違反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之保障及刑事訴訟法第95、101條第3項規定。另違法羈押彭麗娟卻未依法通知家屬,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03條第2項規定!

8. 提訊掌門人時,訊問態度惡劣:在偵查庭暴怒斥責,不依法解開手銬,且有丟擲卷宗等不當言行,違背刑事訴訟法第98條、第282條等規定。

        有學者主張侯寬仁檢察官上述的犯刑是處理同一個案件所發生,因此不應以單一刑責認定其追訴期,而應採累計方式審酌侯檢所應負擔之最高本刑核定其追訴期才合理,如此一來其最高本刑將超過10年,應有30年之追訴期。在史越生的部分,當初在檢察官調查其間,便曾作證表示太極門是補習班、老鼠會、幹部有抽成等不符事實的證詞,已明顯觸犯刑法第168條偽證罪,應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其追訴期也應為20年才對,對此台北地檢署亦未出面說明。

        太極門辯護律師、人權律師蘇友辰認為,犯罪事實要依證據來認定,沒有證據不能就推論的方式來處理,侯寬仁一開始偵辦太極門案就違反了國際人權上強調的「無罪推定」原則,一開始就將太極門認定為有罪,先射箭再畫靶,一直朝對太極門不利的方面搜證及解讀,最後證據當然很薄弱,全案三審無罪確定早在意料中事,檢察官一時的偏頗心態,卻讓人民辛苦折騰了十數年,然涉案之檢察官至今卻未遭受任何懲處。法學教授陳長文律師於 97年1月3日「不能鄉愿姑息、不能坐視縱容──不容少數檢察官敗盡檢察公信」之聲明指出「懲罰違法濫權的檢察官,長文希望讓檢察官們能夠建立責任感,知道過去七十多年來未曾被援用的刑法第125條『濫權追訴與不追訴罪』並非具文,而是有其實際的制裁效果。這樣檢察官們就會知道自己必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能更謹慎地行使手中的檢察權力,並進而真正走出政治與不當勢力的干擾,真正成為『維護正義』的使者。」又於99年1月25日投書聯合報的民意論壇,以「防冤獄 尚方寶劍何時出鞘」一文,提出「人民面對司法濫權的無助,以及對於濫權怠職的司法人員缺乏追償懲戒、足令警惕的機制。誠盼司法界以回歸捍衛社會正義的初心,走出官官相護的因循文化,讓個案與制度的正義都獲實現,挽回社會對司法的信心。」

        相較於檢察官積極偵辦周占春法官洩密罪一案,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吳景欽博士投書媒體指出,承辦檢察官在大規模搜索太極門道場後,僅找到桃木劍及查得帳戶六十餘萬,即指稱掌門人養小鬼與逃漏稅,並上電視台大談案情,公然違反偵查不公開,此案雖經三審無罪判決確定,相關人等卻無端受到牢獄之災,並獲得冤獄賠償。如果周占春該被起訴,則當初造成如此冤獄的檢察官,其洩密情狀更為嚴重,更觸犯濫行訴追罪,北檢卻將追訴權時效從起訴時起算,則只要檢方不斷上訴,讓案件拖過十年,追訴權時效何有不之理,若以此理由為不起訴處分,法律推斷或許專業與細緻,讓人感到無奈,而當初受冤屈的老百姓,又將情何以堪?

        法務部長曾勇夫信誓旦旦要在上任後大力推行「正己專案」懲處濫權違法的檢調人員,社會大眾質疑已在法務部官官相護的醬缸文化下「胎死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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