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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翻修 彈性僱用時代來臨

2011/01/21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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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彈性雇用時代來臨,勞委會翻修勞動基準法,以因應新型態就業局勢變遷。根據勞委會公佈的勞基法修正草案,增列勞動派遣相關規定,同時放寬定期契約期限,以及修正事業單位併購的員工權益等等。中華人事主管協會執行長林由敏建議,面臨勞動法令重大變革,企業人資主管更應及早準備,充實相關勞動法令資訊,才能提前因應彈性雇用時代來臨,創造勞資雙贏的局面。中華人事主管協會針對勞基法修正特別開設相關課程,協助上班族及企業人資主管盡早一步掌握修法要義,掌握自己的權益,同時提前為企業備妥因應方案。

勞委會公布的勞基法修正草案中,針對眾所矚目的勞動派遣法令,草案明訂,包括醫事人員;保全人員;航空人員;船員、遊艇駕駛、動力小船駕駛及助手;大眾運輸行車及駕駛人員;採礦人員,六大類行業人員不得使用派遣勞工。至於製造業則不在受限項目中,不過,派遣勞工所佔比率不得超過受僱員工總數的3%,經過勞資會議同意可以放寬到5%,假使工會同意則可放寬到 20%。

 

為避免目前盛行的勞務外包標案,影響派遣勞工權益。草案明訂,派遣事業單位不得與派遣勞工訂定定期契約,也就是說,人力派遣公司必須要常態雇用派遣勞工,不可以再用登錄型契約聘僱派遣勞工,以保障派遣勞工的基本權利。

 

林由敏表示,目前許多科技業盛行簽訂的競業禁止條款,在這次勞基法修正案中也有明文規範。草案規定,除非勞工擔任的職務或是職位有接觸、或是使用雇主營業秘密,否則雇主不可和勞工簽訂競業禁止約定。假使簽訂競業禁止也必須符合下列規定:競業禁止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的範圍、就業對象必須屬於合理範圍。勞工競業期間應該約定合理的賠償。此外,離職後的競業禁止期間不得超過兩年。

 

另外,近年來常見的企業併購案中,衍生的勞工工作權問題,勞基法修正案中也明訂,非屬股份公司型態的事業單位,例如銀行、保險或是證券公司進行併購時,必需要遵守「買賣不破僱傭原則」,也就是公司要全數留用員工,而且不可隨意變更勞動契約。也就是說企業經過併購後,雇主不可隨意資遣勞工,也不可任意變更原來的勞動條件。

 

林由敏分析,目前勞基法規定,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由新舊雇主決定留用勞工,這次修法,對事業單位發生併購時的勞工工作權益,做出更明確的規範。

 

假使勞工移轉到新公司之後,新雇主可能用其他方式導致勞工不適應新公司的企業文化,勞基法修正案中也明訂提供勞工六個月的猶豫期。勞工可以在合併基準日起六個月內不經預告離職,新雇主則需提供員工謀職假,讓勞工在上班時間請假外出,尋找新工作,同時新雇主仍要付資遣費或退休金。

 

林由敏分析,這次勞基法大翻修將勞資關係權利義務進行更明確的規範,尤其是勞動派遣型態,以及競業禁止等業界常見的勞資問題,進行全面性的法令規範,以因應勞動彈性化時代。她建議,隨著法令的大幅翻修,不只是企業人資主管,就連一般的上班族更應懂得法令的變更,才能掌握自己的權益。企業人資主管也能提早為企業因應配套方案,以免新法上路,造成企業內部運作問題。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特別聘請業界資深勞動法令專家,具備深厚的勞動法學理基礎以及豐沛的人資管理經驗,深入淺出開設「勞基法-人資主管基礎入門」、「勞保、勞退、職災補償-基礎入門」、「節省勞動成本的40個錦囊」、「加班與調動爭議之預防及處理實務 」、「勞退新制之因應對策」、「勞健保投保操作與高竿節省勞健保費」等課程,透過法令解析以及案例解說,讓上班族及企業人資主管第一手掌握勞基法修法的精義,及早為企業備妥因應方案。更多課程請上中華人事主管協會http://www.hr.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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