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分局警員適值下午下班時刻,涉嫌假借「執勤公務」之名,行己之便公然違規…
【桃園縣訊】中壢分局警員適值下午下班時刻,涉嫌假借「執勤公務」之名,公然違規,漠視交通安全
桃園縣警察局中壢分局警員適值下午下班時刻,涉嫌假借「執勤公務」之名,行己之便公然違規,漠視交通安全,執勤公務沒有迫切需要豈能無視「交通規則」,如此;嚴重影響警察形象。
遭人攝影後還惱羞成怒,假借執行臨檢無故盤查本案攝影舉發人,因當時有call向110報案「有警察公然違規…」110勤務中心以往均會回覆說明後實際情形…,但是至今截稿時尚未收到110勤務中心的說明,公佈出來讓社會與論公斷。
桃園縣警察局中壢分局警員違反「中華民國憲法 」第 8 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中華民國憲法 」原載: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00001&FLNO=8
原載於天眼日報:http://www.tynews.com.tw/news.php?action=show&nid=61388
刊載於台灣新聞網:http://tnews.cc/03/newscon1_113026.htm
刊載於公視新聞網:http://www.peopo.org/portal.php?op=viewPost&articleId=93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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