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內容

踢爆!台中市政府企鵝館簡報盜用中國網拍圖片!

2012/06/03 00:07
5,451次瀏覽 ・ 21次分享 ・ 11則留言
PeoPo推 21
檢舉

胡志強市長:你的市府官員承辦人員不只會砍樹,還會帶頭違法偷圖違反著作權法!
這次該不會又要找一個承辦人員頂罪了吧??

照片

劉曜華教授:美國佛羅里達大學都市與區域計畫博士

現任逢甲大學都市計畫與空間資訊學系專任副教授兼系主任

照片

1. 該營運計畫的風險控管與環境管理機制,是廠商獨立負責?還是市政府也有責任?
2. 該計畫只提到廠商收益,請問,梧棲人有何收益? 這種封閉式的館舍如何造就外溢效果? 又,梧棲一年四季氣候差異很大,這種封閉館舍是全年無休? 還是有季節性?

昨天收到朋友轉寄給我的企鵝館簡報:

照片

DEAR:
附件資料為101年6月1日企鵝館興建及營運報告資料 請指教 謝謝!
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盧三貴 敬安

這是觀光局公布的企鵝館興建簡報,主要是要說服台中市民興建企鵝館!

為了監督市政半夜很認真的看看這個規劃內容問題在哪?簡報中第16頁右邊拿著企鵝娃娃的正妹照片應該是從中國淘寶網偷來的!她抱的是中國最大即時通訊軟體騰訊QQ的企鵝娃­娃!

這個好玩了!我直覺這張圖應該是盜用中國的圖片,努力的進行搜索之後,被我抓到了!他故意把下面的網址截圖使用在官方簡報!

http://detail.china.alibaba.com/buyer/offerdetail/1115778713.html

照片

媒體後續報導:

蘋果日報:腦殘報告 企鵝來台中較樂 為蓋3億館場 稱「免遭捕食脅」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20603/34273637

台視新聞:企鵝住台中較快樂? 市府簡報挨轟  為蓋3億館場 稱「免遭捕食威脅」  簡報為委外設計 市府:將要求修正 

http://youtu.be/n0rFnU75wwE

自由時報:花3億興建企鵝館 荒謬報告令人舌 

http://iservice.libertytimes.com.tw/liveNews/news.php?no=648579&type=%E5%8D%B3%E6%99%82%E6%96%B0%E8%81%9E

南極企鵝快樂嗎? 中市府報告挨批荒謬、吐血 | ETtoday 新聞雲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20603/52537.htm#ixzz1wize41yu

中天新聞》台中市政府計畫砸下3億蓋企鵝館,不過規劃報告卻讓民眾相當傻眼,報告中引用澳洲新聞,指企鵝在南極會受到海豹、殺人鯨捕食,不如搬到台中還比較幸福,讓網友痛­批實在荒謬。

http://youtu.be/17PTMnPEmbA

華視新聞:住台中較快樂...市府報告無厘頭

http://youtu.be/gNi7uTof0e4


網路上常有盜用他人圖片之行為,該行為可能觸及之法律問題,大致上約有下列規範:

一、著作權法

首先,若要適用著作權法,應先討論該被盜圖片是否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因著作權法之精神,在於保護具原創性之著作,而圖片通常屬攝影著作,若要受保護,應視其是否為由­主題之選擇、光影之處理、修飾、組合或其他藝術上之賦形方法,以攝影機產生之著作。若是通常之以攝影機對實物拍攝之照片,尚難認係著作權法所指著作。

換言之,受保護之攝影著作,必須有思想、感情表現之因素,攝影者需將其心中所浮現之原創性想法,於攝影過程中,選擇與安排標的,運用各種攝影技術,決定觀景、景深、光量、­攝影角度、快門或焦距等事項,進而展現其原創性,並非單純僅為實體之機械式再現。故,若如身分證、駕照、護照或考試用之照片,係以實用之目的所作成,除非符合思想或感情創­作表現之著作要件,否則非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攝影著作要件[2]。

若是受到著作權法保護之(攝影)著作,則在網路上盜用者,可能觸及下列著作權法之規範。

(一)刑事責任

(1)重製

著作權法第91條1項規定:「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重製即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網頁上盜用他人圖片之行為,即屬以其他方法重複製作他人著作物。

(2)公開傳輸

著作權法第92條規定:「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盜用他人圖­片,並放於網頁上,即為以上述方法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是為公開傳輸。

另外,盜用人將原照片上之簽名檔字樣消去,此動作應不具原創性,故應不構成本條之改作行為。但該行為可能足以證明,盜用人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主觀故意意圖。

發言應遵守發言規則

回應文章建議規則:

  • 文章屬於開放討論空間,回應文章的議題與內容不代表本站的立場
  • 於明知不實或過度謾罵之言論,本站及文章撰寫者保留刪除權
  • 請勿留下身份證字號、住址等個人隱私資料,以免遭人盜用,本站不負管理之責
  • 回應禁止使用HTML語法

公民記者留言請先登入

素素 (未驗證) ・ 2012/06/04 08:30

公民記者留言請先登入

素素 (未驗證) ・ 2012/06/04 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