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佳佩法官與蔡明宛法官的判決,涉法官瀆職!
刑法第124條(瀆職罪):「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號】: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021號與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36號
【案情】:地主(提供土地)與建商(提供資金)合建,因建商從未申報勘驗該建物(含地基與結構體),延宕35年,工程完全停擺,預售屋承購戶卻“非法“入住該違建,地主向預售屋承購戶請求給付地租。第一審與第二審法官,均依據35年前的合建契約,與承購戶因買賣已取得該違建之所有權,違法裁判承購戶也取得土地所有權,故地主要求地租為無理而敗訴。
【涉法官瀆職—枉法裁判】:
(一)地主一直是該建地之「合法登記的所有權人」,根據民法第758條:「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不知審判法官們如何由35年前的建商合建契約,與承購戶的預售屋買賣契約,推論到「無土地所有權的建商可以出售該土地」?
(二)既使建商因合建而取得「土地的使用權(蓋房子)」,也僅限於在土地上蓋房子,或免費居住於“因蓋屋子所需“之暫時工寮中。合建之建商並未取得該土地之「居住權」,預售屋承購者有何法律依據,可以“免費“在該土地上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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