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筱雯法官的判決—涉不適任法官?
【案號】: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253號
【判決】:預售屋承購者不須給付合建案地主地租
【舊的既判力】:
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021號與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36號,法官因合建建商(共蓋五層)取得土地使用權與房地互易契約,建商將以一、四、五樓交換土地,而向建商承購預售屋的二、三樓,為“建商之繼受人“,並非無權占有土地,故判兩戶不須給付地租。
【當事人提出新的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決(既判力)】:
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家簡字第29號與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家簡上第1號,法官最新確定判決:「原屬合建建商之一樓、四樓的事實上處分權歸地主一,原屬合建建商之五樓的事實上處分權歸地主二(同時該合建土地之登記所有權人仍百分百屬於地主一與地主二)」。合建建商因這最新確定判決,已無合建之事實,且已無可以交換土地之房屋,即,停工延宕三十年的合建案,建商對該土地已無任何權利,更甭論預售屋承購者。
【涉不適任法官之因】:
法官判決建商仍有權占有該土地:「遍觀最新確定判決,並無就系爭建物是否無權占有系爭土地為論述或判斷,實不足以推翻建商有使用系爭土地興建系爭建物之事實」。
建商已因這最新確定判決,明確失去原屬之一、四、五樓,二、三樓早賣予預售屋承購者,該建物總共五層;地主仍為該土地之登記所有權人,實不知,建商對該建物與土地尚有何種權利?地主提出新的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決,為何舊的既判力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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