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署別再踢國際健保人球-人口販運受害者
有二群因配合政策而合法留滯台灣的人,擁有合法工作權、停留權,卻無法加入全民健康保險,被剝奪了基本的醫療權! 要求移民署、衛生署立即召開跨部會協商,莫讓國際健保人球事件,成為台灣人權之恥!
只准工作,不准生病
「國際健保人球」記者會
時間:2009年11月24日(二)上午10:00 地點:立法院中興大樓103 主辦:鄭麗文委員辦公室、台灣國際勞工協會、天主教嘉祿國際移民組織台灣分會、菲律賓華僑關懷連線、越南外勞配偶辦公室、台北教區天主教外勞關懷小組、台灣基督教長老教會勞工關懷中心
依全民健保法規定,凡居留台灣四個月以上,就應加入健保。但目前,有二群因配合政策而合法留滯台灣的人,擁有合法工作權、停留權,卻無法加入全民健康保險,被剝奪了基本的醫療權!
1. 人口販運受害者,遭受政策性二度傷害!2009年八月起,「人口販運防治法」正式實施,為配合台灣檢警法人員辦案而停留在台灣不得出境的各國籍受害人,總算依法取得臨時工作證、停留證,在等待 出庭長達一年以上的留滯時期,可以外出工作,但卻無法加入全民健保。目前已有人口販運受害者被檢驗出罹患腎結石,醫生說只是個小手術,但醫藥費用卻高達數 萬元,受害人無法支付,想返回印尼治療休養,但台灣官方因辦案需要,禁止出境。她是官方要「保護」的對象,卻被軟禁在台,且被剝奪醫療權利,台灣政府要展 現防制人口販運的決心,全力偵察辦案,卻罔顧受害人的基本人權,成為最大的加害者!
2. 持有台灣護照的菲僑,二十年來被剝奪醫療權!根據移民署的規定,持有中華民國護照的底層菲僑,是「無戶籍國民」(ROC Nationals without Citizenship),憑著這本護照,他們必須至駐外館取得三個月的停留簽證,之後再展延另三個月,六個月期滿,必須離境台灣至少一天,再返回台灣, 繼續另一個六個月。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因在台灣地區沒有居留證明文件,故無法納保。這些二十年前被台灣政府 「騙」回台灣,取得台灣國籍,因而喪失菲律賓國籍的華僑,如今在國境線上漂流,連生病的權利都沒有!
要求移民署、衛生署立即召開跨部會協商,莫讓國際健保人球事件,成為台灣人權之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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