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案主真實案例,記者查證無誤,特發文!
民眾有監督公務不法的權力,在此「如實揭露」,由全民公評,作者願負法律責任。
上圖是新北經發局針對案主詢問「2014年新店氣爆行政罰案號呢?無裁罰涉公務圖利!」,看來是答非所問隱匿不答吧~
案主稱「新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注意事項一(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規定)」「敘明具體處理意見及法規依據」,幾乎都是忽悠愚弄百姓。
再比對回復「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有關您詢問103年新店氣爆案,涉及天然氣事業法第56條(漏逸天然氣,致生公共危險之相關刑責、罰金等)相關事宜,經查該案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查署起訴,並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在案。」
新北經發局上述回復,並無詳細起訴及判決案號,更無述及「行政裁罰處分書案號」。
新北市政府無法被監督,等同失控,不是嗎?
案主陳請是以書面,新北市政府承辦林員也是白紙黑字回覆,回文內容「不清不楚」是怕民眾知情嗎?
有請新北市政府依法說明一下,不要將起訴、刑事、民事、行政處分混為一談,當民眾是傻子在耍。
起訴新聞稿附於下
民眾有知的權利,新北市政府有必要針對天然氣事業法第 56 條第一項漏逸天然氣,致生公共危險者,處行為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二項前項情形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三項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十萬元以下罰金。怎麼裁處得說清楚講明白唷~ 讓全新北市民的民眾,立馬即可判斷出權責機關是依法執法還是公務圖利。
起訴僅是依據天然氣事業法第 56 條,至於罰金呢?沒有判決書真的不知裁罰多少錢?
#檢察官、#法官、#經濟部、#法務部派駐新北政風、#新北經發局、#消防局、#工務局,你們身為政府組織,公用事業與全民有關,你們的無視需被嚴厲譴責。
追蹤:
新店氣爆案3死13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審簡字第 1182 號刑事判決,太無視民眾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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