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好大官威,天然氣權責機關放任吃案,太嚴重了呀! 上下交相賊
公民記者humanrights報導
本文是案主真實案例,記者查證無誤,秉持為受公權力侵害之弱者發聲,特發文報導!
案主舉證資訊
上圖是案主提供給記者之文件,案主說「陳請吃案不處理耶」,
事實一,陳請附圖證。(案件編號 J200723-4015)
事實二,回復稱是整壓器。
事實三,案主依據「新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注意事項一(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規定)」「敘明具體處理意見及法規依據」,林育正不耐煩甚麼呢? 即便名稱誤用,也無損該設備,依法須有防護的事實。
事實四,一直包庇不作為,依法執法糾正要求欣泰改善了嗎? 請問林育正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是什麼呢?
案主陳述
權責機關對於欣泰各式違規,「明知違法」卻從不處理,顯然太超過也欺民太甚!
先前用「行政程序法第173條」,今天用「新北市政府文書流程管理及檢核作業要點」,然後哪條連林育正都不清楚,這種公務品質,怎能容忍得下去呢?
案主證據
案件編號 J200723-4015 陳請該設備毫無防護措施,難不成連預防被撞倒閃燃爆炸措施都不必嗎?
法令查證
1.「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各機關提昇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實施要點、新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注意事項一(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規定)、天然氣事業法」請仔細研讀。
2.天然氣事業第16條第一項、準用天然氣事業第60條第一項三、再準用天然氣事業第64條罰則暨天然氣事業第65條附則。
權責相關人
新北市政府經發局放任一名承辦獨裁獨辦,新北市政府沒主管了嗎?
記者見解
凡事依法沒話說,本案確實違法事證明確,即便名稱誤用,也無損該設備是「天然氣事業法第三條第一項七輸儲設備(二)輸配氣設備:整壓站」,再參天然氣事業法第16條第一項「輸儲設備有引起災害之虞時,天然氣事業應即採取必要之處置或改善措施。」,確實必須要有防護措施。再查「NAO-107-05 新竹瓦斯股份有限公司輸儲設備維護管理情形專案審計報告」(監察院106年3月8日「106財正0006」公告可考)。(p18)
記者採訪心得
記者以一個平常人的角度來看事件,公權力執法的公務從業員,專業不足、能力不佳、態度認知欠缺,這種公務素質恐怕永遠辦不了好公差,公務機關有必要將公務從業員的「專業、職責、能力、態度」好好審視一番,不堪擔任職務都該重新覓尋人選,佔著茅坑不拉屎無益公權力執法。
再者,民眾受侵害,公務機關該傾聽, 怎麼反向要求民眾得具法令常識來對抗惡勢力呢?明知違法卻故意包庇縱容,本該裁罰卻不作為,涉公務圖利。權責單位法令都不懂,還能執法嗎? 質疑唷!
追蹤紀錄 ︰ 「上下交相賊」 概念
案主回報︰案主陳請案件因被拒絕處理 ,2020.07.31約11:40 撥電至經發局綠能產業科5307駱思暐科長,本以為他不知,於是案主將法令複誦請他查證,結果竟稱「 你,不必重複」。 當下案主完全明白,原來新北市政府內全都知,就是不處理。
太欺侮民眾了吧!
新北市政府的陳請信箱,根本是無法解決真正違法事情的管道,公權力能夠這麼挺,肯定事件不簡單。
公民記者humanrights記者聲明
民眾有監督公務不法的權力,因政府公權力執法的無能,導致民眾受公法保護的權益受損,事事陳請檢舉皆被以「無作為」的回覆文吃案了事,甚至以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直接吃案從此不回覆,各案主四處求助無門,記者「如實揭露」,由全民公評論斷,作者特此聲明願負法律責任。
報導影音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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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連天然氣輸儲設備防護機制都不懂,全民得自求多福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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