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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輸配氣設備暨供氣管線敷設,請全民一起來監督,以防氣爆造成民眾死傷!

2020/08/10 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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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天然氣輸配氣設備暨供氣管線敷設,請全民一起來監督,以防氣爆造成民眾死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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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記者humanrights報導
記者基於「政府公開資訊法第一條」之立法宗旨,全力監督政府公權力不彰之缺失。針對公法保障的權益被公權力侵害的民眾,報導發聲並 追蹤直到改善為止。

本文是案主真實案例,記者查證無誤,特發文報導!

●案主陳述

✔上圖一是案主向退輔會陳請其轉投資之「天然氣業者」對於敷設管線不合法問題,所獲取的回覆內容(上圖二,查天然氣管線圖資,證實「欣泰」不敢將違法管線,填入政府管線圖資的資料庫)。案主說僅能用一句話表達和形容『納稅給土匪政府是非常不值得』。案主始終無法理解,我們的國家對於公共議題確實都是『土匪作風』,好比「苗栗大埔事件」,倘若是好政府,就該清楚及了解憲法第15條對民眾的基本權益是須受到保障,如同案主產權,為何是案主繳稅卻被欣泰這個土匪竊侵當作賺錢管道呢?此等的不公義,為何執政的地方政府會「直接無視」呢?「苗栗大埔事件」害死了幾個善良民眾,他們一輩子都認為「公權力會站在民眾這方」,結果最終是被執政無能的政府害死了!在這個國家的現階段是沒有著重在「為民眾謀取最大福利和權益」啦,有的是政客分贓,為圖利自己立法,為自肥立法,不懈怠的貪汙,不懈怠的自肥,不懈怠的欺民!只看到公權力的執法,僅是為了圖利某些特定人,欣X既得利益者,在地方政府的包庇下採取『土匪作風』也不足為奇了!
『依法執法』沒話說,是尊重法令,也是一件簡單的事。守法民眾以為「公權力會站在民眾這方」,但現在看來並非如此
案主強力主張,全民該一起來『監督』這個極度貪瀆的無能政府。

●法令

█「輸氣管線」-依據天然氣事業法第三條定義第一項第七(二)輸配氣設備「指自來源地起所敷設之輸氣管線、加壓站、整壓站及其他有關之設備。」
█「天然氣管線」想詳知,必須先了解「輸配氣設備」,再來如何找到「天然氣管線定義」就得參照天然氣事業法第35條「計費準則」,才能找到『公用天然氣事業用戶管線設備裝置計費準則第三條
➠本支管 :為輸送天然氣而敷設於道路、橋樑、河川、共同管道、涵洞、堤防、公園或其他土地之輸氣管線(亦即由地區整壓站至用戶端之管線)。
準用天然氣事業法第22條,為四通八達可互通之輸氣管線,不得接觸建物本體
➠表外管 :自本支管分接點至建物計量表入口處間之輸氣管線(可區分為「共用表外管」及「專用表外管」)
準用天然氣事業法第23條,為單入管線且不得進入建物室內
➠表內管:自建物計量表出口處至管線末端開關間之輸氣管線。
準用天然氣事業法第23條,為單入建物室內之管線

「輸配氣設備」之輸氣管線,特許業者都會故意以表外管程序,忽悠民眾,便宜行事圖己方便之作為,這種管線沒有機關核准逕自施工管線,違反下列各條規定,
1.施工前一天通知違反天然氣事業法第25條第一項,若發生災害以天然氣事業法第56條裁處。
2.天然氣事業法第3條第一項七(二)「輸配氣設備:指自來源地起所敷設之輸氣管線、加壓站、整壓站及其他有關之設備。 」。
3.天然氣事業法第15條前段「公用天然氣事業擴充或變更已有之主要輸儲設備,應將其工程計畫事先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以天然氣事業法第62條第一項三「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裁處。[罰則太輕,偏袒特許業者違法之惡法]
4.經濟部公用天然氣事業營業章程第5條(天然氣事業法第29條第二項[侵門踏戶違法施工居然無罰則,偏袒特許業者違法之惡法,形同土匪掠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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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見解與採訪心得

✔支持『全民該一起來「 監督」這個極度貪瀆的無能政府』。
✔全球環境不一樣了 ,在此5G快速時代,全民都可當記者,請正人君子們,踴躍舉發不公義的事件,揭發是為了保障善良人權益不被侵害,「自助而後人助,人助而後得天助 」,看到案主努力奮戰數年之久,相信天然氣亂敷管線問題,必定會招來公義之人出來處理。

●公民記者humanrights聲明

民眾有監督公務不法的權力,因政府公權力執法的無能,導致民眾受公法保護的權益受損,事事陳請檢舉皆被以「無作為」的回覆文吃案了事,甚至以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直接吃案從此不回覆,各案主四處求助無門,記者「如實揭露」,由全民公評論斷,作者特此聲明願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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