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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泰偷敷「本支管」新北市政府至今包庇圖利到底,台灣人權居然比中國還差呀!

2020/10/06 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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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欣泰偷敷「本支管」新北市政府至今包庇圖利到底,台灣人權居然比中國還差呀!

【公共議題/humanrights報導】

照片

表外管敷外牆遭抗議,拆 from twhumanrights on Vimeo.

20160509-施工中影片 from twhumanrights on Vimeo.

法院閱卷,輸配氣設備本支管被欣泰違法敷上建物本體上,果真政府不敢公開圖資! from twhumanrights on Vimeo.

法院圖資與現場後防火巷不符 from twhumanrights on Vimeo.

●台灣人權居然比中國還差,以上影片,僅供參考

✔ 台灣政府根本不管民眾死活,管線到處亂敷都不管,我們的政府都說「法治國家」,看了以上的影片,就了解一件事,權責機關是多麼的「無能」。
➠ 我國「天然氣事業法」將「本支管」定義的非常清楚「為輸送天然氣而敷設於道路、橋樑、河川、共同管道、涵洞、堤防、公園或其他土地之輸氣管線。
➠ 中國影片管線比「我國的表內管」管徑還小,且只銜接到用戶「一戶」而已,社區民眾主張「財產權」,業者「順應民意勇於改革」。反觀,記者報導的「本支管」偷敷亂敷狀況,至今依舊「擺爛不處理」。
✔新北市政府至今還是「包庇圖利」,依據天然氣事業法第三條第一項七輸儲設備[儲氣/輸配氣設備](二)輸配氣設備
➠再參同法第十三條➠末參同法第六十六十二條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情節重大者,於公用天然氣事業,並得廢止其設立許可及供氣營業執照」「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再參同法第六條「輸儲設備配置計畫圖」填具申請書檢具權責機關,轉中央許可」、同法第九條(偷敷)、同法第十條(偷敷沒有配置位址圖)➠末參同法五十七條 「未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取得供氣營業執照,擅自經營公用天然氣事業之業務者,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停止供氣行為。」
➠再參同法第十五條「擴充或變更已有之主要輸儲設備,事先報經權責機關,轉中央許可」➠末參同法第六十二條「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再參同法第十六條➠末參同法第六十條 「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情節重大者,於公用天然氣事業,並得廢止其設立許可及供氣營業執照」。
➠再參同法第二十一條(須承購或承租他人土地者,權責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協調)➠同法第五十六條。
➠再參同法第二十二條(用地應事先徵得各有關主管機關之同意,再權責機關末中央)➠同法第五十六條。
➠再參同法第三十三條(使用之輸儲設備,報備權責機關末中央)➠同法第五十九條「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情節重大者,於公用天然氣事業,並得廢止其設立許可及供氣營業執照」。
➠再參同法第三十八條「擴增或汰換主要輸儲設備,完工後檢具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證明文件權責機關,轉中央許可」➠末參同法第六十二條「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再參同法第四十七條(建立更新輸儲地理資訊管理系統,定期送權責機關、中央)➠末參同法第六十二條「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再參同法第五十條(輸儲設備應自行定期檢查,作成紀錄,主管機關查核,每年及必要)➠末參同法第六十一條「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再參同法第五十五條(輸儲設備不足,限期改善)➠「撤換負責人或廢止其供氣營業執照」
➠再參同法第六十四條「依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九條至第六十一條規定,廢止公用天然氣事業供氣營業執照者,並應通知其繳銷供氣營業執照;未繳銷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逕為註銷。」
➠再參同法第六十五條「依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九條至第六十一條規定,廢止公用天然氣事業供氣營業執照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協調其他公用天然氣事業接續經營,且得使用原事業既有輸儲設備繼續供氣並支付償金。」

以上僅就「輸儲設備」所有的法令及罰則,殊不知,不解新北市政府為何沒有連續罰?為何沒有要求拆除?為何不處分?為何允許公用事業獨佔業者,公然竊侵民產?侵占也得補償卻免費占用30多年,太不合法了。稅是民眾繳,竊侵占地不法所得,卻是欣泰獲取,公共利益不是這樣亂搞的呀! 圖利欣泰30多年,侵害民眾權益30多年,新北市政府總是以擺爛的怠惰習性,也難怪新店氣爆3死13傷,權責機關新北市政府對欣欣也是完全沒有裁罰。

台灣民眾的命,不值錢呀!  台灣的中央及地方政府長期包庇圖利業者,丟臉丟大了,明明就是違法,違法管線還在,證據都在,公務機關就是不作為,實在太不如中國的處理態度,這種執政品質也難怪經濟落後~

堂堂國營事業的中油公司也是亂敷天然管線的業者之一,顯而易見,這不僅是陋規陋習還是常態的帶頭違法故意欺民作為!


 

●法令
政府資訊公開法
天然氣相關法令
天然氣事業法
公告公用天然氣事業供氣計畫之內容格式與提報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
公告公用天然氣事業營業章程範本
公告天然氣事業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保險金額
➠天然氣事業法相關子法 >
➠➠天然氣事業災害及緊急事故通報辦法
➠➠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地理資訊管理系統建置辦法
➠➠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防災相關設施裝置維修辦法
➠➠ 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
➠➠公用天然氣事業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提撥辦法
➠➠公用天然氣事業天然氣售價及基本收費計算準則
➠➠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
➠➠公用天然氣事業用戶管線設備裝置計費準則
➠➠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管理辦法
➠➠天然氣供應及價格管制實施辦法
➠➠天然氣導管配管專業人員管理辦法
➠➠天然氣導管配管專業人員專案技能檢定辦法
➠➠ 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採行先進國家相關標準認定辦法
➠➠公用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及場所之民間檢查機構認可辦法


●報導心得與見解
✔為了釐清天然氣管線的基本常識,搜尋到很多的天然氣網路資訊,我國政府的公務機關當「井底之蛙」當太久了,很多「事」要被「隱匿」,恐怕是「官商」有鬼吧!
✔中國業者因民眾反對及抗議說是「1.安檢不符安全隱患 2.(表外管)外牆施工符合規範 3.與用戶溝通 4.提供建議 5.規範允許外接,但造成一些社會影響,我們會盡量消除這一些情況」。聽完中國業者受採訪的內容,反觀我國政府從中央到地方還是「擺爛」包庇圖利欣泰,比較下來,我國政府執政能力和公務素質「零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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