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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臺閩勞工保險局(函)

2011/10/15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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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致臺閩勞工保險局(函)
敬啟者:您好!
原已申訴在案,承蒙貴局(勞退金)處理中…,原舉發資方(即雇主)強行以高薪資低報規避提撥,損及勞工權益與資方(即雇主)強行逕行辦理停保,損及勞工權益,經檢舉人訴之於法,並經法院審判長面諭,勞保部分屬於貴局權責管轄單位,就資方(即雇主)即使短報之事實,也無法判賠給勞工,因為勞退金是待勞工退休後,才能給付給勞工作退休生活之用途,與一般損害賠償絕然不同,稱須勞工自行向工保險局檢舉,爭取向資方(業者)追繳短繳部分。
貴局先是稱有追溯期限效期之問題,經檢舉人說明:「早已訴之於法;現已依法訴訟中…正在法院審理中…」,一審(纏訴2年)判決資方(即僱主)敗訴,資方不服上訴二審(在歷經1年)二審定讞。再檢具一、二審判決書確定證明書,e-mail寄送貴局(勞退金部分)經勞退金部門受理小姐說明,貴局逕行分案後只處理勞退金部分,擅自停保屬「承保」部門業務,無形衍生「吃案」將檢舉人具名檢舉違法案件大事化小,嚴重損及勞工權益。

今重新依法暨再檢具一、二審判決書確定證明書,e-mail寄送貴局,呈請貴局重視勞工權益,依據判決追繳資方(即僱主)應繳未繳勞工投保年資與累績勞工基數,再因檢舉人於100年9月14日主動依法提出「終止勞僱契約」後,需待貴局追繳保費累績基數後亦是現階段即可,依法申請「失業津貼」呈請貴局依法辦理,以維勞工權益。

檢舉人:黃招斌

送達處所:324-99桃園縣平鎮市中壢郵政14支31號信箱

原載天眼日報於:http://www.t-ynews.com.tw/news_info.php?h=30|59905  (含附件:判決書原文)

雇主未繳勞保費將開罰>>>>原載於http://www.coolloud.org.tw/node/56019
行政院會今(25)日將通過勞工保險條例、就業保險法修正草案,增列投保單位若未依規定負擔被保險人勞保、就保費用,而由被保險人(即員工)自行負擔者,將按應負擔保費金額,處以兩倍罰鍰。
同時,投保單位並應退還該保費給被保險人。
此外,為加強勞保、就保費用查核,修正案同時對雇主查核時,拒絕提供員工人數、薪資等資料,以及相關資料未保存五年等情形加重罰責,由原來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款,提高三倍為6,000元以上、1萬8,000元以下。
早前長庚醫院因為與醫師間存在「僱傭關係」認定爭議,今年4月間遭醫生檢舉本應由醫院負擔的健保部分負擔費用,都轉嫁給醫生,十幾年來醫院少繳費用達數億元以上。
事後醫生再檢舉醫院連勞保費及就保費,應由雇主部分負擔的七成費用,也是全向醫生扣款,但勞委會當時表示,由於沒有相關罰責,因此無法可罰。為彌補漏洞,勞委會相繼提出勞保條例、就保法修正案,增列條文明定,若被保險人勞保、就保費用由被保險人(即員工)自行負擔者,將按應負擔保費金額,處兩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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