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民眾為什麼必須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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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奇寶寶日前手機收到訊息,發起連署,我很快的轉發出去。一位朋友回訊息:問廢核後的配套措施為何?

台灣核電廠全停掉 電都夠用    天下雜誌 2012-05-11

http://www.cw.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id=5032772&page=2

日本原本對核電的依賴程度,比台灣高將近10個百分點。福島核災後,日本政府做出「不興建新廠,舊廠不延役」,慢慢淘汰核電的決定。台灣也能嗎?從日本看台灣,也許更該問,不要核電,台灣會付出什麼代價?全民願不願意?核電的好處大家都懂:便宜、無眼前的污染,前提是「只要」不出事。要不要核電,就看每一個國家願意為了那個「萬一」,承受多少風險,付出多少代價。

去年311地震以來,日本逐一停掉核電廠,並以大量的火力發電,來彌補電力缺口,尤其是天然氣發電。據日本政府推算,2011年,9家電力公司的燃料費,較前1年增加了超過1倍,也就是每天,日本付給中東買天然氣的錢,就超過100億日圓。因此,今年4月,東京電力已調漲17%的企業電費,在日本的民生電價比台灣貴2.7倍之上,7月,東京電力還將調漲家庭用電10%。

【台灣人均用電量  世界第2】

和台灣不同的是,節電已經是整個日本社會的共識。而台灣的人均用電量,在世界各主要國家中,只比美國低,比日本、南韓、新加坡還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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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人士講了多年請政府檢討耗能工業的比例,但是政府不作為。使得臺灣非得建電廠來因應耗能產業,成為全世界人均用電量世界第二,這合理嗎?

至於配套措施,今天我看到產經版訊息,是很有說服力的消息:

反核增溫 太陽能股撥雲見日

http://udn.com/NEWS/STOCK/STO1/7721546.shtml

核四廠是否繼續投入興建,行政院院長江宜樺提出將交由人民公投,市場相關反核聲浪群起,綠色潔淨能源再次受到市場矚目,相關能源政策也成為立法院今日焦點,對太陽能來說是一大利多,加上近期急單進駐下,太陽能電池廠本季營運增溫淡季不淡,激勵太陽能電池廠族群今股價在台股疲軟下,逆勢發光,包括太極(4934)盤中大漲逾5%,新日光(3576)、昇陽科 (3561)、茂迪 (6244)、旺能 (3599)也上漲超過4%。

核四廠是否繼續興建,相關話題已經在市場討論許久,行政院規畫將交由人民公投進行決定,市場分析,由於日本311地震後,受到福島核廢料外洩所苦,在前車之鑑的環保、環境安全等意識興起下,核四因此停止商轉的機會高,成為太陽能廠營運利多。而立院第8屆第3會期第1次會議於今 (26)日展開,朝野立委也提及核四將公投,應先加強太陽能、風力等相對乾淨政策。

日本在核安事件後,官方政府積極鼓勵太陽能發電安裝,以政策補助力量推動,帶動日本太陽能市場需求急速成長,而在台灣部分,太陽能業者過去也持續呼籲,蓋核四廠的追加預算,都可以蓋好幾座電廠,相較於核廢料等疑慮,太陽能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能源,對環境更加友善,也建議政府應該重視太陽能產業,不過仍未見到相關政策有較大的啟動。

預期隨著核四可望停建,相關發電需求將轉至太陽能部分,對於廠商來說也是一大利多。現階段來看,太陽能電池廠除了本業製造之外,也積極布局下游電廠,包括新日光轉投資的子公司永旺能源在台灣取得13個電廠專案,昱晶與中鼎合作成立昱鼎能源,布局太陽能電廠等。

台灣太陽能產業為全球第二大生產基地,太陽能電池廠族群今天在核四可望停建,需求成長,以及本季營運淡季不淡,後市可望有雙反轉單等多項利多的激勵下,股價逆勢走強,太極早盤大漲5%,新日光、昇陽科、茂迪、旺能盤中走揚逾4%,昱晶、益通也上漲3%。

 

全文網址: 反核增溫 太陽能股撥雲見日 | 今日股市 | 股市投資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STOCK/STO1/7721546.shtml#ixzz2M6r1jkJQ Power By 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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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不太在意配套措施,我在意的是更可怕的事情:福島核災的慘狀
沒有福島核災的現世報,不會有現在大規模的反核與廢核聚集。

雖然我知道遲早會出事,只是不知道是哪裡打第一砲

不希望臺灣也陷入同樣的絕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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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諾比的悲鳴
Voices from Chernobyl

http://www.books.com.tw/exep/prod/booksfile.php?item=0010523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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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旗環球證券分析,核四與前面三個核電廠的最大不同,在於核一到核三是有美國專業顧問公司監督的承包案,核四則是台電自行興建。台電沒有蓋核電廠的經驗,卻變更了奇異公司設計的一千多項規格,因此過去兩年核四的運轉及安全問題層出不窮。未來台電有沒有能力解決這些問題,還在未定之天。

花旗也指出,核四預算可能飆到三千三百億元,這樣的高成本要進行商轉,究竟符不符合效益,也有待商榷。

核四若停建 外資:卸下沉重決策包袱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mar/3/today-fo3.htm

核廢料案起糾紛 北韓揚言告台電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mar/2/today-fo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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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四安全監督委員會核工專家林宗堯辭去委員一職

懇切提出 「核四論」

http://e-info.org.tw/node/69036

必須停建?還有救?核四解決方案?
核四安全總體檢!林宗堯專訪!  2013年2月27日星期三

http://talk.news.pts.org.tw/2013/02/blog-post_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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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核四漲電價,政府和台電到底在幹什麼之懶人包!!

http://www.facebook.com/media/set/?set=a.532311170125056.113079.174401365916040&type=1

核四興建時,多層的品保制度行如虛設,靠檢舉發現銲條不符的重大缺失。

http://www.pcc.gov.tw/pccap2/BIZSfront/MenuContent.do?site=002&bid=BIZS_C00003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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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工碩士反核

臺灣各行各業風起雲湧的反核聲浪不斷,媽媽監督核電廠聯盟發起人之一林志玲也錄製影片反核:

http://www.facebook.com/photo.php?v=10200903341045007

楊諮宜 270萬千瓦發電量的核四很重要嗎? 我們花蓮和平火力發電廠現在就有130萬千瓦的發電量,而且新廠再增加130萬發電量的計劃已經通過環評,只是經濟部認為台灣的電已經太多而喊暫停

周維陽 廢了核四,替代能源才能真的發展,企業才能真的負起社會責任,台灣人與政府才甘心真的節能減碳,核四還在,誰要省? 給台灣一個機會吧,人的求生存能力不可思議,廢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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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四興建時,多層的品保制度行如虛設,靠檢舉發現銲條不符的重大缺失。

http://www.pcc.gov.tw/pccap2/BIZSfront/MenuContent.do?site=002&bid=BIZS_C00003886

1.3.(3)○○公司承製○○廠一號機組反應爐基座涉嫌偷工減料有關之採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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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受監督機關:○○股份有限公司(○○施工處)、○○股份有限公司(機械工廠)
二、 案件名稱:○○公司承製○○廠一號機組反應爐基座涉嫌偷工減料有關之採購案件

  (一) ○○股份有限公司:○○(核四)計畫第一、二號機○○區廠房結構工程

  (二) ○○股份有限公司:「○○鋼構塗裝工程標準單價」等五十件採購案
三、 地點:略

  (一) ○○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處○○施工處

  (二) ○○股份有限公司機械工廠
四、 出席人員:略
五、 稽核監督背景說明:

  (一) 查○○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辦理之「○○計畫第一、二號機○○區廠房結構工程」工程採購,其承攬廠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得標後,將上述工程之 「包封圍阻體及一次圍阻體鋼結構」工程分包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公司復將其中部分之電銲工作,透過採購程序,分別分包予○○、 ○○、○○、○○等數家協力廠商施作。九十一年四月間,○○院○○會接獲檢舉,指陳○○公司及其協力廠商涉嫌偷工減料,經相關單位查證及評估結果,○○公 司及其協力廠商之相關銲接作業確有錯用銲條等缺失,並經相關媒體於九十一年六月間批露。

  (二) 前 揭缺失有關採購部分,依本會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九十)工程企字第九○○五○二○○號令修正之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查屬○○部採購稽核 小組稽核監督範圍,本會爰以九十一年六月七日(九一)工程稽字第九一○二三八三○號函,移請稽核監督;另本會復自政府採購資訊查核系統勾稽篩選與前述分包 (協力)廠商有關之「○○第一號機反應器基座SHELL#2,#3,#4,#5,及屏蔽牆製造工程」等十四件有異 常情形之採購案,以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九一)工程稽字第九一○二五八二五號函請該部採購稽核小組一併研處。有關該小組對於上揭十四件採購件之專案稽核監 督報告,該部業以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經政字第○九一○四二二八五三○號函送請○○公司機械工廠依稽核意見採行改正措施,並副知審計部、

  (三) 由 於○○院及○○院對本案極為重視,且○○院○委員○○七月二日於「○○公司承製○○廠一號機組反應爐基座涉嫌偷工減料等情事」之調查會議,要求本會就本案 稽核監督,並將調查結果作成案例宣導,準此,本小組爰派組專案小組前往○○公司○○施工處就其辦理之「○○計畫第一、二號機○○區廠房結構工程」及前往 ○○公司機械工廠就其辦理之「○○鋼構塗裝工程標準單價」等五十件採購案進行稽核監督。
六、 對於○○股份有限公司之稽核監督結果:

  (一) 查○○ 公司以「○○計畫第一、二號機○○區廠房結構工程」招標,係屬特殊或鉅大工程,乃針對財務狀況、工程實績、重要機具證明書、無退票紀錄及施工計畫書等項 目,訂定投標廠商資格,另規定投標廠商須(一)由國內廠商與國外廠商聯合承攬方式投標;或(二)由國內廠商獨立承攬方式投標,但須覓得一家國外技術合作廠 商之方式投標。該工程於八十七年五月十一日公告招標,採資格標及價格標分段開標,資格標於八十七年七月八日開標,計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株式會社○○ 組為其技術合作廠商)、○○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設株式會社為其技術合作廠商)、○○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韓商株式會社○○為其技術合作廠商)等三 家廠商投標,資格標審查結果,三家廠商均符合資格。價格標於八十七年八月二十日開標,因最低標價逾底價(七十億七千七百一十萬元),經優先減價乙次及多次 比減價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雖為最低標(七十四億八千二百萬元)惟仍逾底價且不願再減,○○公司基於核四建廠發電目標時程, 並考量該標價在合理範圍內,必須超底價決標,經徵得審計機關代表同意暫予保留,嗣報經○○部同意決標,決標金額七十四億八千二百萬元,並於八十七年八月三 十一日訂約。

  (二) 按 前揭採購悉依照目前已廢止或停止適用之「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營繕工程招標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上述採購雖 於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前開標、決標及訂約,惟其履約管理於本法施行後仍繼續辦理中。按「機關辦理採購跨越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政府採購法』 之適用一覽表」之規定,其履約管理、驗收等,適用本法之規定,準此,本小組僅就其履約管理部分予以稽核監督,合先敘明。

  (三) 經稽核監督結果,本案工程之三級品管制度核未落實,致施工品質發生重大瑕疵:

 
  1. 按○○ 工程乃國家重大建設,且攸關千萬國民生命、財產之安全,其工程設計、施工及監造,應較其他工程更為嚴格周詳及縝密,而○○公司承製之○○廠反應爐基座,其 主要功用為提供核子反應爐壓力容器、反應爐生物屏蔽牆、下乾井人員及設備進出通道,抑壓池水平逸氣管以及下乾井維修平台等之支撐,其重要性不言可喻。工程 設計、監造與施工均極為重要,任一環節如有疏漏,日後將有危及國民生命、財產安全之虞。

 
  2. 依○○公司與○○公司所定契約之施工說明書第四章1.1 訂有「本工程...乙方需依照行政院『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及其作業要點』之規定,建立『施工品質管理計畫書』...」之規定,按本工程於八十七年八 月三十一日訂約,依據行政院八十二年十月七日台八十二內字第三五三七○號函核定之「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在三層次之品質管理架構下,承攬廠商應建 立品質管制系統,而工程主辦單位應建立品質保證系統;有關承攬廠商之主要工作項目包括「...訂定施工品質管理標準、訂定檢驗程序、訂定自主檢查表...」,有關工程主辦單位之主要工作項目包括「...查證材料設備、查核施工作業...」,另依經行政院審議交本會以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85)工程 管字第二一二號函頒「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九點「主辦工程機關或其委託之監造單位應依監造計畫對承包商提出之出廠證明、檢驗文件、試驗報告等 之內容、規格及有效日期予以審核,並進行現場之比對抽驗,以確保進場材料設備均符合契約規定...」,於上述管理架構下及依上述要點之規定,承攬廠商及工 程主辦單位各有其職責。

 
  3. 有 關工程之監造,本應監督承造廠商確實依照設計圖說施工,查核工程相關材料之規格及品質是否符法令及契約規定等。按本工程之監造,據○○公司表示係由該公司 自行負責辦理,惟經洽請○○公司提供有關本案監造工作之內容及應負之責任,據其查復略以「本工程施工作業由○○公司針對各項施工作業訂定施工自主檢驗,在 施工期間完成各項自主檢查後提送○○公司審查後,轉送○○施工處審核。本項#1反應器基座之製造、所有文件、人員管理、銲接管制及品管作業都由承包商負責 第一級品管之自主檢查之責,其真正品質管制責任在承包商,○○則負責第二級品保工作」,除此外,亦未提供任何工程監造體系之相關文件。

 
  4. 據 前述查復內容以觀,○○公司對於本案承攬廠商之分包廠商○○公司承製部分是否符合契約規定,推諉由○○公司自負管制之責,而○○公司僅以書面查核,而實際 並未從事任何監造工作,顯有疏漏,核亦未落實上述品質管理制度之第二級品管,且○○公司上揭查復內容,有刻意規避其監造責任之嫌。

 
  5. 另查○○公司對於○○公司承製部分,乏有相關監造紀錄,而○○公司施工過程之相關檢驗紀錄,亦乏有○○公司監造人員之簽章,或雖有簽章惟對內容未善盡查核之責(譬如「○○公司○○施工處銲接工作查對表(一)」有部分表單○○公司人員並未簽章,或雖有簽章,惟對於該查對表第14 項有關銲接所使用銲條之勾選項目未詳加核對確認),核有未當。另按監造工作非能因廠商分包(工)精密程度或其施工場所之遠近而有不同,以○○公司輪派人員 赴○○公司機械工廠駐廠乙事為例,據○○公司表示,該等人員係檢驗人員,僅需配合檢驗工作所需執行二級品保工作,而非現場製造之監造人員,○○公司顯有刻 意忽視或省略監造工作之嫌,是以自非以其未從事監造工作或其未發現承製廠商有疏漏而得以免責。

 
  6. 另 有關監造工作由機關自行辦理之工作內容及其應負之責任為何,及其與委外辦理者有何不同乙節,據○○公司表示「本工程之監造工作並無委外辦理,故無此項問 題」,是以本案由○○公司自行監造應屬無疑,且該公司似有刻意隱瞞其監造責任之情形,併建請另案洽請經濟部責請○○公司檢討本案之監造疏失責任,並檢討 ○○公司其他工程處有無類似情形,一併檢討改進。

 
  7. 按○○公司品質計畫有關本案銲接部分之規定,有關RCCV Liner工程作業品質保證方案建立及執行之責任,將以書面委任於全部專業協力廠商,另規定本工程合約中RPV Pedestal及RCCV Liner均屬PartⅢ機械部份,其製造及安裝均委由具N-Certificate之專業廠商「○○股份有限公司」承製;又其「核四核島區鋼構工程銲材 發行及管製程序書」中已明定材料接收員在接收前必須確認銲材已通過檢驗並貼上接受標籤。惟查該程序書均由○○公司執行,○○公司並未明定其應行稽核或抽驗 之程序,以確認○○公司是否依據原先核定之品管程序進行管控,顯見○○公司品質計畫未落實。○○公司應即責請○○公司切實檢討改進,並依契約規定檢討其責 任,以維施工品質,並落實三級品管制度。

  (四) 本案之履約管理核有管理機制未盡周延且執行有疏漏情形之缺失:

 
  1. 據○○ 公司表示,本工程訂有施工停留檢驗點、見證點,○○公司承製部分發生錯用銲條情事而○○公司未能於第一時間發現,顯見該施工停留檢驗點、見證點之訂定有不 足或有疏漏。另據○○公司表示,承包商於得標後依契約規定擬訂各項品質文件,並依工程性質及施工程序擬訂建議○○施工處執行之見證點及停留檢驗點送○○施 工處審查核定。惟查○○公司「檢驗員權責說明」文件所載,有關停留檢驗點、見證點之訂定,係由乙方(按係○○公司)提出見證點及停留點覆核表供甲方(按係 ○○公司)「圈選」以觀,○○公司似無增加施工停留檢驗點、見證點之可能,顯見上述施工停留檢驗點、見證點之訂定方式,有欠合理及周延。

 
  2. 據○○ 公司表示,對於○○公司承製部分,遇其工程品質不良時,○○公司可以拒收。惟如前所述,有關工程材料之規格及品質是否符合規範,本屬監造單位之職責之一, 本案既由○○公司自行負責監造,是項工作○○公司自是責無旁貸。惟查○○公司雖已派員於○○公司機械工廠駐廠,由於人員更替頻仍,甚至尚有其他廠商(○○ 顧問公司)之人員派駐之情形,駐廠似僅流於形式,且未落實監造工作。對於錯用銲條重大品質瑕疵之情事,既未發覺於前,如本工程未遭檢舉,又如何能期待○○ 公司能發現其品質瑕疵於後,顯見上述施工管理方式有不當之處,允宜檢討改進。如該部分監造工作確因缺乏人力或相關專業能力,亦宜委由相關專業廠商辦理,或 洽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

 
  3. 按○○ 公司既自行負責監造,對於各項工程施工進度及其時程掌控,自難以置身度外,據查○○公司之協力廠商,施工錯用銲條情事多發生於假日期間,○○公司固難以卸 其責,惟○○公司監造單位對於假日前後施工進度之增加,既未查覺並採必要之處置,顯示○○公司對於該工程之管理鬆弛。

  (五) 查○○公司辦理本案工程,僅就RCCV LINER(包封圍阻體鋼襯鈑)部分,依據ASME SecIII,針對得標後協力廠商訂定其資格,包括「(一)屬於ASME SecIII DivII之 RCCV liner,其國內加工製作,安裝協力廠商須按ASME SecIII NCA之規定,建立品保方案;(二)屬於ASME SecIII DivI之 RCCV penetration sleeve其加工製作,安裝廠家須按ASME SecIII NCA之規定,持有N-Stamp授權證書並聘請權責核能檢驗員(ANI)」,據瞭解○○公司之所以獲得「包封圍阻體及一次圍阻體鋼結構」工程,在於其取 得ASME及N-Stamp相關授權證書。惟○○公司於得標後,復將部分電銲工作分包予○○、○○、○○、○○等數家協力廠商,該等協力廠商查無須具備上 述協力廠商資格,僅須將電銲工經由○○公司送○○公司進行銲工資格檢定考照,且銲工資格之延續須由○○公司與○○公司共同管理,姑不論上述共同管理模式是 否妥適,○○公司既已針對協力廠商訂定資格,惟並未禁止其再分包,上述協力廠商資格之訂定似亦流於形式,不無可議。

  (六) 有 關本案得標廠商○○公司於得標後分包予○○公司,有無涉及違法轉包乙節,如前所述,○○公司廠商投標資格部分,訂有協力廠商資格,○○公司具該有協力廠商 資格,其所承製之「包封圍阻體及一次圍阻體鋼結構」工程,自非屬○○公司應自行履約部分,且依○○公司與○○公司所簽訂之契約,亦查無禁止○○公司將「包 封圍阻體及一次圍阻體鋼結構」予以分包之規定。依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工程、勞務契約,不得轉包」、第二項「前項所稱轉包,指將原契 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及本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七條「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所稱主要部分,指招標文件標示為主要部分或應由 得標廠商自行履行之部分」等規定以觀,○○公司於得標後將「包封圍阻體及一次圍阻體鋼結構」工程分包予○○公司乙節,似未違反本法第六十五條所定不得轉包 之規定。

  (七) 本 案招標文件規定以獨立承攬方式投標之國內廠商,須覓得一家國外技術合作廠商,查本案得標廠商○○公司之技術合作協力廠商為韓商株式會社大宇,據○○公司查 復該技術合作協力廠商提供之技術服務工作事項包括「定期出席○○╱○○之施工協調會,提供意見與諮詢」,該技術合作廠商似僅具有「核電廠鋼筋混凝土」而不 具有鋼構銲接之技術,對於本案發生錯用銲條情事,自始即未能提出相關諮詢建議,提醒施工團隊注意,該技術合作協力廠商功能似未能彰顯,顯見○○公司招標時 對於技術合作廠商應具備之資格考量有欠周延,其必要性有待商榷。

  (八) 本 案得標廠商○○公司有無本法第一百零一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據○○公司查復「有關法律責任部份本案因已進入司法程序,待司法程序告一段落,再依採購法相關 規定檢討辦理」,惟依本法第一百零一條,機關遇廠商有該款所定各款情形之一,即應依該條規定辦理,不宜以本案因已進入司法程序而得暫緩辦理,況機關依本法 第一百零一條規定辦理時,廠商尚可依循同法第一百零二條救濟,是以○○公司上述處理態度自難謂妥適,應從速依該款規定檢討○○公司有無該條所定各款情形之 一,如有,應即依該條規定辦理。另○○公司係○○公司之分包廠商,○○公司發生錯用銲條重大品質瑕疵,○○公司之一級品管疏失責任自應追究,○○公司允宜 依本法及契約相關規定檢討其責任,必要時並應追償。
七、 對於○○股份有限公司之稽核監督結果:

  (一) 受稽核監督之「核四鋼構塗裝工程標準單價」等五十件採購案,查係本會自政府採購資訊查核系統勾稽篩選與核四工程案有關之採購案件,惟於稽核監督時,其中序號:7(案號:AP3461)、 序號:23(案號:AP3536)、序號:41(案號:AP5074)、序號:28(案號:AP3579)、序號:30(案號:AP3580)、序號: 37(案號:AP5002)等七件採購案,由高分檢調閱且未留存影本,故尚無法就上述七案予以稽核監督,合先敘明。

  (二) 受稽核監督之五十件採購案,其採購標的分類屬性多為「勞務採購」,但個別採購標的之名稱多含有「工程」字樣,例如「核四RCCV磨修工程」,易引人誤解該採購係為工程採購,應予改進。上缺失於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之稽核監督報告中亦有說明。

  (三) 查序號:2(案號:AP2568)、 序號:3(案號:AP2583)、序號:4(案號:AP2588)、序號:7(案號:AP3461)、序號:9(案號:AP3462)、序號:12(案 號:AP3483)、序號:16(案號:AP3512)、序號:22(案號:AP3528)、序號:44(案號:AP9003)、序號:46(案號: AP2303)、序號:47(案號:AP2311)、序號:48(案號:AP2318)等十二案,其決標定期彙送或決標公告之「預算金額」或「底價金額」 或「決標方式」欄登載為「零」或「空白」,核與事實不符,應即行更正。

  (四) 查投標須知第十二點、1,「...並於末尾加『整』或『正』字...否則所投之標單無效」,核屬本會函頒「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第一點之(十六)「製造不必要之陷阱」之情形。

  (五) 查投標須知第十二點、4「如已確知設計變更或數量更改,主辦單位經專案簽准後,於開標前提出資料說明,則可允許廠商另報增減金額,開標時一併計入報價」,其遇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之處置,核與本法第四十一條後段及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不符。

  (六) 查○○公司自主檢查表無銲料領用及銲道施作之查對項目,而○○公司停留檢查點,僅有開口及銲接完成後之非破壞試驗等之檢查點,未能就銲料領用過程加以確認,○○公司、○○公司及○○公司對於銲接作業之查核及管理,有改進之必要。

  (七) 查○○ 公司有關銲條領用及回收作業管理鬆散,且相關作業人員未能確實依照既有規定切實執行,對於錯用銲條情事,未能於第一時間察覺,並預為防範,殊有未當;另 ○○公司及○○公司對於廠商於假日加班,並未派員監工均有疏失責任,且假日門禁管制鬆散,管理不善,應立即檢討改進。

  (八) 有 關本案○○公司再分包於其他廠商,有無涉違法轉包乙節,查「○○股份有限公司以轉售為目的之工程或勞務採購合約書」第九條,並未明定「主要部分」或「應由 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之部分」,按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工程、勞務契約,不得轉包」、第二項「前項所稱轉包,指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 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及本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七條「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所稱主要部分,指招標文件標示為主要部分或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 之部分」等規定以觀,尚無違反本法第六十五條所定不得轉包之規定。

  (九) 有關報載○○公司將核四相關工程分包予協力廠商時,部分採購之決標單未載明日期或加蓋廠商印章,疑有偽造之嫌乙節,據○○公司人員表示,該決標單係○○公司承辦人員於決標後依機關預算單價調整廠商單價之工作底稿,且併同廠商投標文件歸檔保存所致,據查閱序號:10(案號:AP3462)採購文件結果所言屬實,該工作底稿因非廠商投標文件,是以尚無涉偽造,報載之質疑諒係誤解。

  (十) 有關個案之缺失,:如表列

 
發布單位: 稽核小組
更新日期: 2012/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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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廢棄核電廠變身開心遊樂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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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時間: 2007.10.20

好奇寶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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