勇赴山難搜救卻罹難 官方說按「救難英雄」規格撫卹 現在變卦了!
※ 一個沒有英雄的民族是可悲的奴隸之邦,一個有英雄而不知尊重的民族則是不可救藥的生物之群。(中國近代作家郁達夫,1896-1945) ※
「有功無賞,打破要賠」,徵調你去赴湯蹈火時把你當英雄,但是當你不幸罹難時又把你當狗熊看?需要你時把你捧上天,不需要你時就把你踹下地獄?溪水蒼蒼空遺恨,獨留家屬淚斷腸!一場山難救援豈料搜救者遭遇另一次山難,雖說熱心投入搜救行列且義不容辭地一馬當先,救人之情綿綿無絕期,罹難之後撫卹金被追回,家屬難堪之恨更綿綿無絕期?
日昨(2018.10.13)報載,「台北市磐石救難隊員孫宏新,去年接受台北市消防局徵調投入搜救任務,卻遭激流沖走溺斃,成為退休公務員因公死亡的全國首例,消防局核算出309萬元撫卹金。另一方面,孫宏新的遺族因孫為退休公務員,在孫過世後,每月領取2萬的遺族月撫慰金。日前卻被要求得拿月撫慰金扣抵撫卹金,家屬不滿指:『左手領撫卹金,卻要右手繳回,不合理!』但是,台北市消防局稱根據《消防法》30條規定,兩筆錢牴觸,所以依法扣抵。」是耶?非耶?
台北市消防局說依據《消防法》第30條規定,公務員其妻已領「遺族月撫慰金」,遺孀領的這筆「遺族撫慰金」跟其先生因公死亡所另外衍伸出來的「撫卹金」,有什麼牴觸?是誰說要追回的?此金非彼金,一碼歸一碼,請公部門不要強「凹」有衝突需追回,若本次撫卹金被追回成真,百岳老查誠摯地奉勸全國各民間搜救隊即刻就地解散,爾後凡是公部門所發動的搜救任務絕對不參:
1.公務員的遺族撫慰金=老百姓的因公死亡撫卹金嗎?
2.消防法第30條只規定「死亡者:給與一次撫卹金九十個基數」而已,何來與其他規定「牴觸」?是消防局裡哪位長官的英明「認定」?踹共可以嗎?
3.台北市消防局災害搶救科陳股長表示,依據《消防法》30條規定,本法徵調人員不幸因公死亡,可依本職身分請領各項給付,由於孫烈士是退休公務員身分,遺族已有申請月撫慰金,所以依法必須做扣抵,銓敘部也已經做出明確函釋,消防局只能配合辦理。試問陳股長依的什麼法?該法有「必須做扣抵」的規定嗎?又試問陳股長銓敘部所給北市府的「明確函釋」在哪裡,請公布?
4.關於北市消防局說銓敘部有給北市府「明確函釋」,但銓敘部退撫司呂司長則駁斥說「推責任也不該這樣推」,表示並未給北市消防局什麼函釋,消防局可全責處理。誰在說謊?這不該查下去嗎?
5.既然台北市政府可全權處理,為什麼要把本案給「胡搞胡扯」成「兩筆錢牴觸,所以依法扣抵」?這未免太「過度」解釋了吧?這個過度解釋的「元兇」大名一定要公布,畢竟「敢、能」做出這種匪夷所思兼沒人性的過度解釋,大概不會是個普通人物?
6.執業律師林瓊嘉表示,《消防法》30條條文中,是屬於民間救難單位執行公務罹難給予撫卹的相關規範,與公務員在國家服務,退休後所領取的退休俸是不同的,若將二者混為一談,完全悖離情理法,「這根本就是不給家屬任何補償,政府剝奪一位英勇救難人員應有的權益,就不符合公平正義」,除了繼續向北市府提出訴願,爭取應得的撫卹,另將協助家屬提出國家賠償。百岳老查以為,既然台北市政府消防局做的這麼「絕」,那家屬就提出國賠案吧!本案比當年張博威山難其家屬申國賠案還來的正當千百倍!
有登山就可能會發生山難,正如有車輛行駛就可能有車禍發生之一般!2011年2月27日張博威獨攀白姑大山遭致山難事件,2015年5月底的一審法院認定搜救不力,判南投消防局賠償267萬元,抹煞辛苦上山搜救人員的努力,嚴重打擊消防人員士氣,也將消防弟兄污名化,因而山難搜救遭判國賠「寒蟬效應」擴大,導致2015年6月初在南投干卓萬山的墜崖山難,民間搜救人員竟無人願支援。何以搞到民間搜救人員不願意挺身支援搜救任務呢?這個「殷鑑」所引發的「難堪」效應,難道負責山搜的消防單位已忘了嗎?
以目前情況看來,山難發生時若無民間的救難單位於第一時間挺身而出的話,講句很現實且不中聽的話,那就是家屬「望啊望,等啊等,山鳥笑我空等」!台北市消防局這一擴大解釋且扭曲「撫卹案」旨意,勢必造成另外一種「不願挺身支援山搜」的「外溢效應」?舉凡具有公務員身分者,尤其是已經退休的公務員跑去當義警、義消、各個領域的志工、義工等,萬一在你「服勤」時不幸遇難了,那死了就死了,家屬領回屍體燒化了事,船過水無痕?因公殉職者的家屬不會因為你的死亡而拿到撫卹補償等金額!敬請這些軍公教等公務員退休的朋友們,你還是不要再替公家機關做事了!這個沒良心、沒理性、沒血性的公部門,怎麼值得你去替他「賣命」?這不啻是暗示或明示或鼓勵,以後大家「事不關己」,克制你先前救人第一的那股「衝動」,深深吸一口氣提醒自己保持冷漠、袖手旁觀即可?
熱血青年「苦小賓」當年一股熱誠要成立「民間搜救隊」時,曾多次與百岳老查聯繫,互相交換一些意見及心得,「磐石」救難隊成立之後,多位昔日一同登山的高手都相繼投入該救難隊服務山友及社會大眾,該組織活動力很強、隊員素質也很高,「績效」更是有目共睹。恨只恨,這一次該「磐石」救難隊員孫宏新因出勤而遭不測,換來台北市消防局的「無情」對待,怎不叫其他民間搜救人員心寒呢?「得其民有道,得其心,斯得民矣。(孟子)」其他各縣市的消防局、全國各民間救難隊及有心替公家單位做義工者,「日頭赤焰焰,隨人顧生命」,你們以為呢?
~ 百岳老查 2018.10.15.
附 記:
1.去(2017)年3月,為了搜救在花蓮縣南二子山失蹤的台北巿消防隊員李盈勳,磐石救難隊員孫宏新3月8日在執行無線電中繼任務時失足落水罹難。北市消防局長吳俊鴻表示,孫宏新因公罹難,將比照「救難英雄」規格從優撫卹。試問去年的吳局長,你說的「比照救難英雄規格從優撫卹」呢?
2.據悉,救難英雄孫宏新他在就讀文化大學建築及都市設計系時,就很喜歡登山,畢業後就考上公務員,2007年6月從台北市都更處退休,曾到太魯閣國家公園等處擔任志工,前年完成登百岳,更投入台北市磐石救難隊服務山友。照片一、引自2017.03.09.蘋果日報,是餐與搜救失蹤消防隊員不幸罹難的磐石搜救隊員孫宏新熱愛登山在雪山的照片(翻攝孫宏新臉書)。照片二、引自2018.10.13.蘋果日報,是孫宏新等人去年3月間投入花蓮二子山的搜救任務,該環境非常險惡(資料畫面)。
百岳老查回應1:
1.台北市消防局指出,「本案依消防法第30條規定協助辦理核發因執行勤務死亡一次撫卹金90個基數,依當時法令核算為309萬8700元,並依消防署、銓敘部及內政部函釋辦理。」全國消防單位、搜救單位及個人請注意:當初台北市消防局發放「撫卹金」也是根據「消防署、銓敘部及內政部函釋辦理」,現在呢?北市消防局自己認定而把當初上級單位給的「函釋辦理」給推翻掉嗎?你這個「推翻」動作有什麼適法性、合理性?
2.台北市消防局還假惺惺地說,「已建議消防署進行相關條文修定,將會並積極爭取當事人權益。」這齣戲實在演得有夠官樣,老百姓看得頭都快要搖斷了?
3.更奇怪的是,消防署自毀內政部及署本身之立場?還說,「經再三審視消防法適用對當事人權益保障似有不利疑義,加上本案為首例,採納北市消意見認為確實有再研議必要,將儘速邀集相關單位召開研討消防法修正事宜會議。」北市消防局的戲已經演得很爛了,作為上級單位的消防署也是如此這般的「戲劇水平」而已,還配合演出?
4.有律師針對此案指出,「依法規來看,並沒有明定每月的遺族撫慰金跟死亡撫卹金只能擇一,加上這分別是工作所得跟獎勵英勇救人的錢,並不衝突。」
5.在新聞報導裡,銓敘部對北市府這種「推責任也不該這樣推」的態度相當不以為然,並表示本案北市消防局「可全責處理」。只可嘆,北市消防局把好好的一齣英雄殉難好戲演得如此荒腔走板! 百岳老查 2018.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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