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本文
第 11 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 24 條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兩者政治體制最大的差異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一黨專政」為統治基礎,人民的言論、通訊與新聞報導範圍,不得逾越共產黨所裁定的國家與黨的統治安全界線。但在中華民國,憲法保障人民的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自由,其中包含新聞採訪與播報自由。而且明訂:【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換言之,公務員必需「依法行政」,凡是逾越法律,濫權侵害憲法保障的人民權力時,必需承擔刑、民事懲罰。而所謂的「公務員」,泛指執行公務之廣義上的公務員,當然包含政府機關中的「委員會」成員。
所謂「自由」的定義,在於不侵犯他人權益之下所能行使的最大行為度。而「法律」則是依據社會共識下,以嚴謹的文字表述,將此定義具體明文公告,使全民一體適用。所以,當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對新聞媒體進行任何裁處時,「依法行政」與「可受公評」,就是兩項非常重要的原則。尤其在西方民主政治中,「新聞媒體」被視為政府三權分立體制外,客觀監督的第四權,所以有「無冕王」之稱。任何阻撓、侵害新聞採訪與報導自由的行為,都會被視為嚴重侵犯人權。
此次NCC以「違反公序良俗」、「報導特定人士篇幅過多」以及「未善盡查證與平衡報導」為由,對中天新聞台裁處一百萬罰鍰,並且限期一個月內提出改善報告,引發社會一片譁然。除了裁處內容的客觀性、適法性、公正性受到質疑,NCC發言體系也無法具體解釋其裁處的合理性。因此,社會輿論紛紛質疑,政治力介入獨立機關運作,嚴重侵害新聞自由。
中華民國在台灣實施的民主政治,最寶貴的價值就是「自由」、「民主」、「法治」,但從太陽花學運事件,到這次NCC的濫權裁處中天新聞台,已經使我們引以為傲的民主價值徹底崩壞。民進黨政府倘若再不有所節制,就算民國109年的大選能續保政權,台灣也恐將陷入更大的內鬥漩渦,最後將葬送民主體制的命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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