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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扶審議體制太浮濫,不知反省不知檢討,法扶機制能幹啥用呢

2020/09/18 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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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法扶審議體制太浮濫,不知反省不知檢討,法扶機制能幹啥用呢

●公民記者humanrights報導
記者基於「政府公開資訊法第一條」之立法宗旨,全力監督政府公權力不彰之缺失。針對公法保障的權益被公權力侵害的民眾,報導發聲並 追蹤直到改善為止。


本文是案主真實案例,記者查證無誤,特發文報導


●案主陳述

照片

✔ 上圖是案主回報法扶基金會電子公文回應「濫告者獲法扶通過扶助的陳請」信件。【參︰濫訴不起訴,濫告者被反訴,其故意且惡意的捏造不實指控犯罪行為,竟可獲法扶免費扶助】。案主說2020.09.04-13:43:01接到法扶王小姐來電,說詞與電子公文一致,有說會呈給主管。對於主管未決議如何答覆前,法扶王小姐來電,顯然無法代表基金會,本份電子公文也未署名最高主管,僅以基金會名稱,似顯基金會程序有點問題。
✔ 案主針對法扶基金會「官僚制式的回覆」超級不滿。法扶基金會拿「納稅財」當凱子,去扶助一個超級濫告者成何體統呀,案主稱一定「奉陪到底」。
➠扶助濫告者真是誇張到不行,顯然審驗出現極大的問題,可能原因一法扶審議人員被申請者欺騙了﹔原因二審驗程序有漏洞﹔原因三審議人員沒經驗且實務差無法辨識﹔原因四看到申請者是現職在台北市政府任職,就不論「是非真假」一律通過同意扶助。

法律扶助法第15條第一項二後段「所涉及之紛爭具有法律上或社會上之重大意義者」,反問「拿檢舉人個資去提告」的濫告者,憑什麼「獲法扶同意免費扶助」呢?根本不符法律扶助法第15條,法扶基金會如此濫裁同意免費扶助,令人傻眼~
➠➠真瞎的法扶基金會呀~該要好好的檢討,反省、研議、防弊了呀~扶助費等同打水漂,法扶基金會該有人要承擔錯誤,也該追責,更該向濫告者提出償付扶助費用,法扶助長濫告,真是浪費人民納稅財,更是浪費檢調資源,令人反感至極。法扶基金會該改革了!


●記者查察法令
法律扶助法
法律扶助的扶助範圍 [濫告者該除外「應除外卻不除外,助長濫告,不合法」]不符法律扶助法第15條第一項二後段除外
法律扶助法第15條第一項二後段「所涉及之紛爭具有法律上或社會上之重大意義者」
法扶審查委員會審議辦法 依據 法律扶助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 
審查委員會審議辦法第五條第一項「主審委員應先行審閱申請文件與案情相關資料,以查申請人有無符合本法第五條、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所定之要件,並得請求申請人說明申請意旨、案件事實、有無資力,或補正相關之證明或資料。...」
律師法
✔▲綜上,濫告者顯然不符審查委員會審議辦法第五條第一項「法律扶助法第15條第一項二後段「所涉及之紛爭具有法律上或社會上之重大意義者」 」。


▲記者見解與採訪心得
✒➠ ✔縱容公務失職者濫用法扶基金會之法助機制,全民該嚴厲監督並要求公開「審驗通過扶助案件之主要理由」,且必須排除「濫告者申請」和「告訴乃論的被告於地檢偵查時之法律扶助」,這樣才能避免「濫用法扶資源」。

✒法律扶助法第65條「司法人員、司法警察(官)、軍法人員或律師處理法律事務,發現符合本法所定申請法律扶助之要件時,應告知當事人得依本法申請法律扶助。」....反之同理,受委律師閱卷後,發現「被扶助的被告是因捏造不實的濫告者」且又不符「法律扶助法第15條第一項二後段」所定申請法律扶助之要件,回報終止扶助,不是更符合法扶精神嗎?
✒法律扶助法第11條第一項第一款「法律扶助事件准駁、變更、撤銷及終止之審議與執行」....有撤銷及終止,卻沒人會用,即便案主投訴暨抗議,法扶基金會還是沒有反省之心
以上二條能幹嘛呢?
✒➠ ✔申訴管道,「法扶基金會 、司法院 、審計部、台北市律師公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律師倫理規範)」
 


●法扶醜事

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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