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章制度又出紕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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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報導,有一名陳姓毒品前科犯,受不法人士教唆,以1件2百元到3百元的代價,帶著假的委託書,盜領31名被害人的戶籍謄本,被害人遍及全臺。由於神岡戶政事務所承辦人員機警,主動跟委託人確認,假冒簽名製作假委託書的不法事件才被揭穿。然而,依據戶政事務所人員的說法,現行制度,若當事人拿出委託書,承辦人員只須作形式上的審查,就可以核發戶籍謄本。因為,人工作業無法準確辨認委託書上簽名蓋章的真偽,這樣的制度沒有問題嗎?無法辨認委託書簽章真偽的情況下,仍然可以繼續核發戶籍謄本嗎?戶籍謄本不是重要個資嗎?這樣沒有損害民眾權益嗎?

其次,臺中地院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一審判處嫌犯二年三個月徒刑。不過,新聞報導沒有提到,是不是有人要負偽造簽章的責任。偽造簽章不是小事,是會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司法部門有把案件調查清楚了嗎?

國內的簽章制度,非常奇怪。常常碰到只相信木頭章,不相信本人簽名的狀況。即使接受簽名,也常常要求要正楷書寫,不得潦草。像美國前總統川普那種龍飛鳳舞的簽名,在臺灣,很可能會被承辦人員當場退件。更奇怪的是,臺灣的司法界,對於受託人直接簽委託人姓名,而不是先簽受託人本人姓名,再加註係接受某人委託代理簽名的事實,也會被司法人員認定為有效,不算是冒名。最離譜的是,在「委託人」否認有在委託書上簽名授權受託人的情況下,司法人員竟然還可以運用「表見代理」的自由心證,去認定相關文書上的簽名,雖非本人親簽,仍然有效。

現在冒名的事情發生了,我覺得政府機關對於使用委託書的申請案件,若無法辨認簽章的真偽,就應該要向委託人全面進行函證,以保障人民權益。正本清源,還是要追隨國際潮流,建立一套有效的簽章認證制度,證明簽名的人確實是本人無誤。至少也要在事後知會相關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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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時間: 2012.07.28

Antho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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