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會議通過釋字第六八四號解釋,未來大學生或研究生不滿學校行政處分,如張貼海報、考試成績、加退選課程等事項,學生都有權提起行政訴訟,要求行政法院主持公道。這個大法官解釋看似尊重人權,但是難道不知道行政法院有敗訴法院之稱,有這麼需要大費周章,「好像繞著地球一圈,很有成果,實際上又回到原點」。
眾所皆知,人民的行政救濟是一條漫長且穩輸難贏的過程,多少百姓的人生歲月都斷送在這無法掌握的未來。政府告訴人民「司法為民」,要相信司法;不行的話,民還是可以告官來保障自己的權利,行政法院也是為民而設,然殊不知在官官相護的體系下,民告官根本就告不動,浪費時間,最終又回到原點,一點幫助都沒有,徒然浪貴人民的生命財產!
行政法院的法官專業是常受到質疑的,因為不懂稅法,所以往往依賴國稅局來當打手,這樣的行政官司,人民告官就像請鬼開藥單,勝訴率微乎極微,只是自討苦吃而己,讓行政法院只是擺好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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