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人格權的訴訟,不應該適用小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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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規定,請求給付金錢的訴訟,金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小額程序。適用小額程序的訴訟案件,法院得不調查證據,為”公平”之裁判。這種原本應該只適用於金錢上爭議的審理程序,引用到妨害名譽之類的,涉及人權的案件,已經被不法集團用來製造寒蟬效應。

例如,某社區少數住戶,疑似與外包公司勾結,進行黑箱作業,主委拒絕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0條規定,公告社區的公共基金和代收溫泉水費的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拒絕住戶行使第35條規定的查帳權利;還有,把住戶大會出席委託書格式,由原本符合「防範黑衣人條款」的格式,換成不合規定的舊格式,把勾選委託人與受託人關係的欄位刪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7條規定,住戶只能委託配偶、直系血親、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代理出席住戶大會,俗稱「防範黑衣人條款」。目的在避免住戶大會被外來的「黑衣人」把持。

一個約200戶的溫泉渡假社區,平日沒有什麼人,工作很簡單。外包總幹事每週工作15小時,月薪約3萬元,換算成時薪將近5百元,待遇遠超出市場行情。

社區保全契約由社區外包的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務公司與保全公司簽約,而非由社區直接與保全公司簽約。保全契約不公開,是否真的有保全契約存在,大部份住戶都不知情。老闆雖然是同一批人,但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的資本額只有1千萬元,比起保全公司的4千萬元,差距很大,能夠承擔的保全責任少很多。派來的保全人員,不穿保全公司制服,都是一些退休老人,顯然不是合格的保全人員。

接續前一篇報導「為什麼法院變成說謊者的天堂?」在穿黑衣服的社區總幹事告社區財委戊○○○的案件,證人(社區外包清潔人員)在法庭上說的故事是(111年度訴字第59號):

原告社區總幹事問:妳有看到戊○○○拿文件摔的時候一起罵我?

證人:有,我有聽到,她拿文件摔的同時,對原告說『妳算什麼東西』,並叫

她把存摺拿出來。

問:戊○○○之後,林○○(社區副主委)接著做何事?

他指著原告的頭,說『妳的頭殼裝屎嗎(台語)』。

問:妳何時離開那裡?

我看完他們罵完後,我就想趕快走上去離開那裡。

問:所以剛才你看到的影片,賴○○跟甲○○出來的時候你已經離開了嗎?

證人:對,是在甲○○他們兩個走出來時我就走了。

然而,2023年8月15日開庭,社區總幹事拿告戊○○○案件的民事判決當證物去告綠衣服的女性住戶甲○○,故事劇本改了。真實的情況,社區總幹事提出的證物(手機翻拍的社區監視器影像),播放經過23秒,辦公室內才發生衝突,那時候穿綠衣服的女性住戶甲○○,人還在辦公室外面。然而,蕭淳元法官只播放證物影像約19秒:

蕭法官:好,原告(即社區總幹事)有聲請要勘驗這個7月31的光碟啦齁?

社區總幹事:是。

蕭法官:那個,被告這邊有沒有意見?

甲○○:沒意見。很好。

蕭法官:沒意見。那我們事先有看過了齁!7月31今天的,這個聲音,一打開齁,我們這邊的…(雜音持續約19秒)

蕭法官:錄不到。

社區總幹事:對。法官。應該是錄不到聲音。因為我們那個…

蕭法官:錄不到當下的聲音啦。

社區總幹事:對!對!對!

社區總幹事:因為那個社區的監視器太老舊了,所以它沒有聲音。

蕭法官:好。那我們勘驗的結果是只有影像沒有聲音哪齁。被告有沒有意見?

甲○○:有影像,沒聲音,沒有意見。但是那個裡面的敘述全部都錯誤。因為開始的時候,我是站在,它這裡面開始,影像開始,是我站在外面。並不是跟著她們那個,戊○○○她們進場。

蕭法官:原告對影像描述錯誤,原告聲明…

甲○○:錯誤,不實。

蕭法官:好,原告聲明,...等一下,現在沒有要辯論齁。

蕭法官:原告聲明,整個,整個社區的攝影機錄不到聲音…

社區總幹事:對,因為機器老舊。

蕭法官:好。

社區總幹事:所以我們今天有,有請證人。

搞了半天,法官的勘驗證物影像結論,就是「勘驗的結果是只有影像沒有聲音」。聽到甲○○說「原告對影像描述錯誤」,蕭法官原本在指導書記官打筆錄,突然回過神,立刻把話題岔開:「…等一下,現在沒有要辯論齁」。天哪!對證物影像的勘驗結果,是用「辯論」產生的嗎?不是應該要從頭到尾仔細看過影像嗎?影像只有1分45秒,竟然只播放19秒,法官還騙當事人甲○○,說「我們事先有看過了齁」!「我們」又是哪些人?

接下來竟然演出蕭法官違反民事訴訟法的誘導發問場景!

蕭法官:好,那妳,還記不記得,剛剛有放那個監視器嘛,對不對?

證人:記得。

蕭法官:好。還記得剛剛所放的監視器…的影像。發生了什麼事?

證人:就4、5個人跑去總幹事的辦公室那邊大小聲啊。

蕭法官:就4、5個人,跑去總幹事的辦公室那邊大小聲。

證人:對啊!

蕭法官:那被告(即穿綠衣服的甲○○)跟原告(社區總幹事)有在嗎?

證人:都在裡面啊。

蕭法官:被告、原告都在裡面。

蕭法官:那妳當時在哪裡?

證人:我在那個柱子那邊,我剛好在打掃。

蕭法官:我也在柱子那邊打掃。

蕭法官:好。那妳有聽到被告罵,甲○○有罵藍○○(原告)?

證人:有~,就是有!

蕭法官:妳有聽到被告罵人嗎?

蕭法官:那妳聽到什麼?聽到什麼?

證人:她就罵她「不要臉的髒東西(國語發音)」,我不會講臺語。

民事訴訟法不是規定:「審判長應命證人就訊問事項之始末,連續陳述。 證人之陳述,不得朗讀文件或用筆記代之」。蕭法官竟然違法誘導證人作片斷陳述!

社區總幹事告甲○○罵她「不要臉的髒東西(台語發音)」,證人只是「片斷陳述」,還藉口說她不會講台語,這樣還可以當證據。事實上,根本沒有人會用臺語罵人「不要臉的髒東西」,那根本不是臺語的罵人用語。更扯的是,蕭法官只播放19秒的影像,甲○○當時人明明還在辦公室外面,辦公室裡面也很平靜。衝突是在影像畫面經過23秒時才發生的。證人竟然在蕭法官的誘導下,再度片斷陳述:

蕭法官:好。還記得剛剛所放的監視器…的影像。發生了什麼事?

證人:就4、5個人跑去總幹事的辦公室那邊大小聲啊。

接下來的判決書(宜蘭地院112年度宜小字第198號民事小額判決),蕭法官就寫:

剛剛監視器所放的影像,是 4、5個人跑去總幹事的辦公室在那邊大小聲。原告、被告都在裡面,我當時在柱子那邊打掃。我有聽到被告罵原告不要臉的髒東西,好像是要看社區的帳,也就是存摺。我跟被告之前不認識。那時候我老公也有在系爭社區做保全,所以我才知道被告是社區住戶。以上這個故事,跟前面提過,戊○○○案件的民事判決比較,是完全不同的版本。

事實上2020年防疫開始後,甲○○就沒有去過系爭社區。2021年7月31日是疫情爆發後首次去系爭社區。證人夫婦連甲○○的全名全姓都可以在法庭上說出來,真的是太神奇了!但蕭法官卻不覺得奇怪。2023年8月15日開庭:

證人:總共5個人罵,還說我沒有看到。

蕭法官:所以確定…

證人:5個人。

蕭法官:被告有罵原告嗎?

證人:有~,就是5個人。

蕭法官:現場有5,現場,妳說被告那一方有5個人?

證人:對。要我講名字出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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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tho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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