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分區立委選舉制度合憲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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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來,由於國會擴權法案引發爭議,衍生出不分區立委無法罷免的話題。

中華民國憲法第1條規定:「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因此,三民主義是我國憲法的法理基礎。老一代的人,在高中上過三民主義課程,大一時,國父思想則是必修的共同科目。不過,事後看起來,不少人應該是「小和尚唸經,有口無心」,無能體解大道。包括聲稱是孫中山信徒的徒子、徒孫們!

三民主義創作者孫文,他心目中的理想國應該長什麼樣子呢?眾所週知,孫文反對間接民權和代議政體,主張直接民權和全民政治。他根據權能分立的原則,提出五權憲法的創見。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個政權,用來有效管理政府的五個治權(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認為唯有這樣,才可以實現主權在民,不必擔心政府太有能力,失去控制,反過來壓迫人民。孫文1924年4月26日所發表的民權主義第六講這樣說:

關於民權一方面的方法,世界上有了一些甚麼最新式的發明呢?第一個是選舉權。現在世界上所謂先進的民權國家,普徧的只實行這一個民權,專行這一個民權,在政治之中是不是夠用呢?專行這一個民權,好比是最初次的舊機器,只有把機器推到前進的力,沒有拉回來的力。現在新式的方法除了選舉權之外,第二個就是罷免權,人民有了這個權便有拉回來的力。這兩個權是管理官吏的,人民有了這兩個權,對於政府之中的一切官吏,一面可以放出去,又一面可以調回來,來去都可以從人民的自由。這好比是新式的機器,一堆一拉,都可以由機器的自動。國家除了官吏之外,還有甚麼重要東西呢?其次的就是法律,所謂有了治人,還要有治法。人民要有甚麼權,才可以管理法律呢?如果大家看到了一種法律,以為是很有利於人民的,便要有一種權,自己決定出來,交到政府去執行,關於這種權,叫做創制權,這就是第三個民權。若是大家看到了從前的舊法律,以為是很不利于人民的,便要有一種權,自己去修改,修改好了之後,便要政府執行修改的新法律,廢止從前的舊法律,關於這種權,叫做複決權,這就是第四個民權。人民有了這四個權,才算是充分的民權,能夠實行這四個權,才算是澈底的直接民權。從前沒有充分民權的時候,人民選舉了官吏議員之後,便不能夠再問,這種民權是間接民權。間接民權就是代議政體,用代議士去管理政府,人民不能直接去管理政府。要人民能夠直接管理政府,便要人民能夠實行這四個民權。人民能夠實行四個民權,才叫做全民政治。全民政治是甚麼意思呢?就是從前講過了的,用四萬萬人來做皇帝。四萬萬人要怎麼樣才可以做皇帝呢?就是要有這四個民權來管理國家的大事。所以這四個民權,就是四個放水制,或者是四個接電鈕。我們有了放水制,便可以直接管理自來水;有了接電鈕,便可以直接管理電燈;有了四個民權,便可以直接管理國家的政治。這四個民權,又叫做政權,就是管理政府的權。

從孫文以上的論述,就可以知道,不分區立委選舉制度,違背了中華民國憲法的法理基礎「三民主義」。因為,不分區立委不是人民直接投票選舉出來的。人民投票給政黨,不分區立委人選則由政黨決定。如果提名的政黨開除某位不分區立委黨籍,就可以將他免職。反而人民無權罷免他們。這剛好就是孫文所反對的間接民權和代議政體。而政黨不是握有公權力的政府機關,卻可以將國會議員免職,這樣不就變成「以黨領政」了。

這種違反三民主義的不分區立委選舉制度是如何產生的呢?1990年代,隨著兩蔣辭世,萬年國會也終究敵不過歲月而走向凋零。只是大中國的虛幻夢想,仍縈繞在眾多政治人物腦海,揮之不去。1990年6月21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就26位立委的聲請,公布釋字第261號解釋。贊同聲請理由書的主張,要在「次屆中央民意代表選舉」當中設立「全國不分區名額」,以同時代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和被中國共產黨控制地區的人民民意。

1991年5月1日公佈的憲法增修條文,把上述的政治主張法條化,開始有了不分區立委。

不分區立委的選舉方法,則規定於選罷法。最初,是以區域立委選舉時,各政黨推薦候選人得票數之和,作為政黨得票數,再以這個政黨得票數作為基礎,分配各政黨不分區立委名額。2007年選罷法大翻修,改採「單一選區兩票制」,一直實施至今。之後,根據制憲聯盟及綠黨的釋憲聲請,2014年6月6日大法官會議公佈釋字第721號解釋,確認「單一選區兩票制」合憲。

歸結而言,不分區立委制度有其歷史背景,修改不易。但選舉制度規定於選罷法,則有調整空間。換言之,臺灣如果要繼續追求民主昇級,最根本的方法,當然就是修憲。但在實現修憲之前,仍然可以先修改選罷法,改良不分區立委選舉制度。

修憲縮短不分區立委任期也是一種可以考慮的方法。至少可以讓人民不滿意的不分區立委人選早一點畢業。例如,將不分區立委任期縮短為2年。並配合地方選舉,進行政黨滿意度期中考,同時改選不分區立委。

民眾黨的內規,早已經把不分區立委的任期縮短為2年,好像也沒有看到有什麼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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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tho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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