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情提要:影片畫面使用TVBS新聞於youtube上播出之內容:「請生理假很囂張」!涉歧視,雇主挨罰。
據指出,某設計公司女員工請生理假,主管卻私下在他人面前說她「太囂張,不想待公司嗎?」、「有夠白目」等語;當事人認為主管說法歧視女性,一狀告到勞工局;勞工局派人到該公司了解,主管解釋說不是針對該員工,但事後將申訴的女員工解僱。(全文網址: 請生理假被罵囂張 公司遭罰5萬元)
湛藍排骨性別新聞解說(8/24):
其實,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生理假):「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生理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病假規定辦理。」而且第21條指出:「受僱者依前七條(包含第14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這也是為什麼此事件的判決結果為公司敗訴、勞工局開罰雇主5萬元。若女性勞工請生理假時遭受雇主拒絕或有其他不利對待,可向各地勞工局提出申訴。
這裡就有一個很值得討論的議題,就算女性有法律保障每月可以請一天的生理假,姑且不論女性敢不敢使用生理假(就像TVBS新聞中訪問的女性所言,如果長官是男性,向他請生理假有時候會不好意思;或是老闆對常請生理假的女性有不好的印象而影響升遷、職位或薪水),其實女性在這條法律上仍有先天上的不公平。
依據「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一般病假的請假額度,受雇者一年合計的病假不得超過30天。假設女性每個月請一次生理假(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的內容,併入病假計算),那麼她一年只剩下(30-12=18)18日的其他病假可以請。
如果,生理期不是病,那為何要併在病假日數裡面一同計算?為何不是讓女性職員每年至多可以請(30+12=42)42天的「病假」?
更何況,生理期是大多女性規律的身體作息,本來就不是病,用「病假」來視之大有問題。
拋出這個議題給大家討論,若形成輿論可再請相關單位調整法律。以上就是今天的湛藍排骨性別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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