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人員本來應該要扮演「公道伯」的角色,為社會排難解紛,維持祥和的社會。但如果司法人員的專業能力不足,卻有可能反而變成是製造社會紛爭的亂源。
我的鄰居最近因為沒有子嗣,因此,收養同宗的未成年後輩作為子嗣,繼承香火。但法院竟然不准。理由之一竟然是請社工人員評估結果,覺得被收養人家裡雖然兄弟姊妹比較多,但生活還算過得去,所以沒有「出養的必要性」。把收養子嗣的案件,套用收養貧童的公式去處理,真的很荒唐。
本來收養均依據契約自由原則運作。自1985年起,政府跟隨世界保護婦幼的潮流,規定收養必須聲請法院認可。但對這類的聲請案件,法院多進用不具法官身份的「司法事務官」辦理裁定工作。此外,依照規定,對這類案件,法院必須關心的重點,主要還是被收養人的「最佳利益」。但司法事務官卻搞不清楚狀況,雞毛當令箭,胡亂揮舞。
國家給法官終身職保障,本來是想要維持司法審判的獨立性。但也因為過度保障,導致有些法官不求上進,專業能力跟不上時代,成為恐龍法官。
客機發生空難,如果是飛行員的人為疏失,就會要求全部的飛行員通過專業能力檢測。大學教授也要定期發表研究論文。法官攸關社會的公平正義,所以我覺得也應該每年接受專業能力檢定,如果無法通過,應該暫停擔任「公道伯」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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