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錯處方開錯藥的納保法 如何保障納稅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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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維岷 台北報導) 2016年12月28日公布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納保法〉將於今(2017)年底施行。對於過去稅捐稽徵實務上常出現的萬年稅單爭議、解釋函令效力等問題,都將有重大影響。「第26屆兩岸稅法研討會暨 2017臺灣年度最佳稅法判決評選」,4月10日下午於台大霖澤館舉行共同探討納稅人權利保護新發展等議題,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教授盛子龍,認為萬年稅單是台灣很特殊的問題;而納保法是錯誤的立法,自始至終下錯處方開錯藥。不但解決不了問題,反而造成更多的失誤。

盛子龍指出,稅捐稽徵法規定,人民要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前,需先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復查,由原處分機關做成復查決定,未來若產生訟爭時,法院審理標的到底是哪一個行政處分?若原處分、復查決定、訴願決定三個都審理,要判決人民勝訴時,又該撤銷哪一個行政處分?實務上,絕大多數都是裁量性的選擇,只撤銷復查或訴願決定,原課稅處分都沒有撤銷,有些案子因此來來去去纏訟長達20幾年,當事人深受其害,因而稱之「萬年稅單」。台灣人民打贏官司,原來的課稅處分卻繼續有效,不但可以做為執行的基礎,還可以作為限制出境的基礎。官司打了半天,有贏等於沒有贏。造成人民非常大的怨言,學界也大加批判。因此,納保法第21條第3項嘗試以時間限制回應這個問題,但是否能真正解決?值得探討。

盛子龍直指,從訴訟法或稅捐稽徵法來看,沒有任何一個條文規定原處分自始不在審理程序標的當中;同樣的,經過實體審理結果,認為原處分、復查決定、訴願決定都違法侵害納稅人權益時,依照訴訟法的法理及基本的邏輯,就應全部一起撤銷,哪有選擇只撤銷二個,一個不要撤銷的道理?納稅人沒有這樣選擇,法院憑什麼違反處分權主義的訴訟法基本邏輯,自行限縮納稅人的處分權範圍?到底哪條法律授權法官可以選擇性地在審查後不撤原處分?根本沒有!所以,這種訟爭尚未成熟為限制人民訴訟權,剝奪其請求撤銷原處分的訴訟權,法理上沒有足夠充分的依據。

台灣的裁決主義,不敢作終局判決,自我選擇撤到哪裡,違法限縮納稅人的訴訟權保障。但因核課期間有重大漏洞,而造成萬年稅單,無限的循環。納稅人一再訴訟、一再勝訴,卻始終沒有贏。盛子龍分析其原因:第一,法官終端解決案件能力嚴重不足,沒辦法一步到位解決。第二,當法院把原處分撤銷後,因核課期間僅5-7年,有可能會因此課不到稅。

盛子龍根據多年實務經驗指出,其實稅務行政救濟前面階段最容易贏,稅務機關自己知道哪裡理虧,最好溝通,此時救濟成功比例遠高於後端訴訟階段。他認為,法院若以人權為重,就回到原來該怎麼處理就怎麼處理,只要撤銷幾個原處分案例後,財政部就會自己想辦法去修法,填補核課期間的漏洞。法院若以公益為重,就類推適用有關租稅核課時效不完成的規定,用法令補充的方式把漏洞補起來。總之,他認為納保法是錯誤的立法,自始至終下錯處方開錯藥。不但解決不了問題,反而造成更多的失誤。

「萬年稅單」讓與談人高雄第一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廖欽福想到法稅改革聯盟2016年舉辦的《稅不好睡凱道》活動,而「萬年稅單」的代表案例就是太極門稅案。他好奇地去探究納保法第21條從草案的8年變15年的原因,從立法過程關係文書看到審查會只有簡單幾句話,並未說明15年是如何計算出來的。他同意盛子龍的論點,這是美麗的錯誤,應回到專業面來解決。

圖說: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教授盛子龍認為納保法是錯誤的立法,自始至終下錯處方開錯藥。不但解決不了問題,反而造成更多的失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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