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某國立大學的財經相關科系的助理教授─陳某,於民國85年過失致死案並由最高法院更審民事判賠新台幣71萬2千2百餘元,陳某當時並未履行公法義務。93年9月被害人鄭某申請強制執行,要求「依法執行,法院怎麼判就怎麼給」,但陳某仍堅持不履行。今98年12月法院再度強制執行,陳某委請律師及另一國立商學院教授羅某近日來以電話聯絡被害人,打算商談此案。被害人除了再度被翻起傷心回憶外,還要面對一個不負責任、不守法的國立大學教授們的打擾。沒想到教授這般的高知識分子,竟然公然欺侮被害人;在現今體制下,沒有可對應保護的單位,只好向社會大眾聲援。
據台北市民鄭某投訴公視peopo記者稱:臺灣某國立大學財經相關科系教授陳某與另一有名的國立商學院教授羅某,近日來委請律師及羅某本人來電,聲稱商談賠償數字,讓被害人感覺被欺侮與賤踏生命尊嚴。這起車禍自發生至今已十幾年,惡夢陰影揮之不去。當時受害家屬的三名孩子,最小僅9歲、最大為20歲,當時均在學中;陳某未給付該負責的醫藥費及奠儀金。85年8月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該案,陳某拒不出席會議,堅持法院見,儘管法官囑陳某要安憮受害人家屬,陳某仍完全不予理會,讓這刑民事訴訟到90年最高法院民事更審才判決確定,任被害人請求刑事更審都被駁回,93年9月申請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賠償強制執行,陳某不依法執行--法院怎末麼判就怎麼給?陳某依然不願同意付款。執行當日陳某的兄弟(陳某有3兄弟)於法庭上使用暴力,想讓被害人害怕取消執行,當日遭法官強力驅趕出法庭。事隔5年,依法規定再強制執行,於98年11月再度由法院強制執行,陳某依然不願負責,找律師及羅某以電話告知受害人要商談,欲使降低賠償金額及利息,被害人已表示依法制行,法院公文寫得很清楚,近日羅某還會來電商量,被害人很困擾。
面對這個問題我們可以省思,現今社會給高知識分子及高社經地位者較多特權,何以台灣知名大學教授執法那麼困難,據陳某律師來電說月付2萬元(薪水6萬的3分之1)不好,想一次付完,是要多少錢,履行公法義務還要找被害商量!多可怕的社會,被害人堅持守法依法判的數字即可,一位國立財經大學教授竟然可以欺侮被害人,而無法申訴求援。
被害人認為:
守法難道不對嗎?錢生不帶來死不帶去,民事賠嘗僅是一份責任,此案不是能或不能的問題,而是有心沒心;要與不要的問題。臺灣車禍案高居世界第1,原因很清楚簡單—人對生命的不關懷與尊重,「生者判贏死者判輸」,車禍文化遭到如此嚴重,鄭某稱連清廉的交通運輸大學教授們都不敢研究這一部分,民間柯媽媽也不見人影,中華民國車禍關懷協會前總幹事捲款而逃,找不到人,又稱:誠如大安高工有一位主任(其母親車禍死亡也是生者判贏死者判輸)說我們都很善良,一來被害人為生活奔波很累很忙;二來沒有時間精力處理喪事與司法訴訟;三來最重要的是一顆破碎心無法復原,只好放棄算了,忍受惡質制度下的結果,把不滿放在心坎深處,讓其不定期爆發社會事件,因此被害人鄭某的案,不是僅他個人的案件,他要代表所有車禍被害人發聲。
車禍在刑法上沒有「故意」犯意,司法常保護被告肇事者壞人,司法不在司法事件上談公平正義(判決採比率原則),那麼司法要走入民眾,是不容易的,司法是最基本的生存道德,大學教授知識份子,還要貪其便宜。從此案件,可預見台灣未來是沉淪的,與受賤踏不尊重的,臺灣人還不醒醒嗎?又有一位有名的國立大學心理師說,車禍肇事者也是受害者,因為不是故意的,疏忽不小心造成別人家破人亡,是要原諒的?請問那一死亡的家屬非駕車行為人,其犯何罪?被那麼樣的要求無奈承受痛苦,及背負沉重經濟壓力與巨大財物損失。其實疏忽是常期坏習養成的不注意,不控制自己行為,應視為無形有意。就此鄭某案,也只不過百零餘萬,一個人生命就那麼一點價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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