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榮幸請到25年前起草動物保謢法的成員之一,
動保法研理事長顏紘頤律師帶我們來看看本次修法的新進展吧。
#將增進動物福利納入動保法立法宗旨。
第1條第1項修正為: 為尊重生命及保謢動物、增進動物福利,特制定本法,將增進動物福利納入動保法立法宗旨中。
#對虐待的定義更進步。
修正第3條第10款中,對虐待的定義原為除飼養、管領或處置目的之必須行為外,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或其他方法,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在新修正通過的條文中,則將不當使用器物以及不作為也納入虐待的範疇(註1*)。
也就是說,過去對虐待的定義是要做出毆打等外力且造成外傷之行為,但不給動物吃喝導致動物餓死、讓動物自生自滅,未來也能視為虐待的一種,因此修正條文將不作為也納入虐待範疇,適用動保法中的虐待相關罰則(依據現行動保法第6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動保法第25條則規定若違反動保法第6條,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全面禁止使用爆裂物、毒物、電氣、腐蝕性物質、麻醉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獸鋏來捕捉動物。
動保法第14條之1原規定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爆裂物、毒物、電氣、腐蝕性物質、麻醉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獸鋏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捕捉動物,致使動物痛苦、受到傷害,且動物保護法規範之動物為 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並無使用相關規定方式捕捉之必要,故修正條文將非經主管機關許可字樣刪除,意思也就是指未來全面禁用前述7種方式捕捉動物 (註2*)。
#主管機關應定期公開特寵查核報告。
還有一個不錯的消息是修正通過動保法第22條之1,原條文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及評鑑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或寄養業者;其查核及評鑑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修正條文新增查核報告應定期公開,新增主管機關應定期公開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或寄養業者相關查核報告,除讓民眾了 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無定期查核外,也敦促業者應遵循法令以達警惕之效果(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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