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這個案件的新聞報導,事實真象似乎已經被埋沒在政治口水和法律專業術語中,讓人看得霧煞煞,搞不清楚到底是怎麼回事。
如果我的解讀沒有錯誤,這個案件應該是起因於中華民國曲棍球協會以「彰化縣立體育場活動組」圓戳章製發收據,向體育署請領選手住宿費補助款220萬8千元。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於抽查體育署102年財務收支時發現,曲棍球協會以每人每日500元列報支出,超出規定標準。除要求體育署查明外,同時要求彰化縣審計室調查,彰化縣政府是否有如數收繳該金額。結果,竟然發現縣府並沒有收繳220萬8千元住宿費的情事。於是,體育署將曲棍球協會製作不實憑證核銷補助款一事,移送法務部廉政署,而開啟本案的偵查。後來,廉政署於104年11月3日將這個案件移送彰化地檢署偵辦,最後被檢察官陳隆翔以緩起訴處分結案。
調查發現,曲棍球協會於101和102年度向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於102年1月1日改制為教育部體育署)及體育署,申請預付補助經費2千零33餘萬元,辦理曲棍球國家代表隊的集訓及國外比賽培訓事宜。但曲棍球協會必須於實際支用時,逐筆檢附收據,向體委會或體育署申請核銷補助款。沒想到曲棍球協會承辦人員卻偽造選手住宿、膳食、選手零用金等單據,持以向體委會或體育署辦理核銷。分別於101年度浮報選手零用金及住宿費247萬1百元,102年度浮報住宿費220萬8千元。嗣因該協會所檢具的相關核銷單據,遭體育署發現單據上面所蓋圓戳章早已於10年前即廢止使用,故不准曲棍球協會辦理核銷。
其次,曲棍球協會承辦人員依各校教練提出的選手名冊,製作兩份選手零用金印領清冊。一份交由教練代為發放零用金,由選手親自簽名領取。另一份印領清冊則委託他人整批代刻選手私章,蓋印作為選手簽收憑據,持向體育署辦理核銷補助款。其中有3名選手因故未參加受訓,卻仍名列印領清冊之中。也有選手反映只領到一部份的零用金。連一些教練都有掛名不來,或簽完名就走人的情況。
此外,曲棍球協會向體育署核報二年內的住宿費約540萬元,但彰化縣立體育場卻僅收到2萬3千元。
最後,曲棍球協會繳還體育署原本已經核銷完成的補助款540萬元。案件則被檢察官緩起訴處分;也就是沒有送法院審判就結案了。
檢察官給予緩起訴處分,顯然是認定曲棍球協會的相關承辦人員,只是貪圖作業方便,沒有詐領體委會或體育署補助款,中飽私囊的「犯意」。問題是檢察官有什麼證據可以支持他的心證?既然曲棍球協會可以向政府申請補助款,應該是經過合法登記的公益團體,有獨立的會計帳簿和存款帳戶。檢察官查過這些帳簿和帳戶了嗎?查清楚被浮報款項的資金流向了嗎?如果沒有,我覺得檢察署應該針對本案重啟調查,還給社會一個公道。畢竟,體委會和體育署的補助款,其實都是納稅人的血汗錢。
我是覺得不少司法界人士,對「司法獨立」的涵意有很大的誤解。司法獨立是用來保障司法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不受外力干預,而不是說,司法人員怠忽職守或做錯事,不可以被問責。舉例來說,尹錫悅擔任檢察官期間,接獲民眾檢舉總統朴謹惠涉及不法。朴謹惠如果可以運用總統的職權,讓檢察官案子辦不下去,甚至將尹錫悅免除檢察官職務,這就是司法不獨立。但如果尹錫悅為了討好總統,吃案或放水,事後被發現了,難道不應該被追究違法失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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