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是臺北市議會本會期的最後一天。上午11點起董氏基金會即接到市議員來電詢問:「衛生局人員告知,若《臺北市新興菸品管理自治條例》第九條內容明列禁止加熱菸,將會牴觸現行中央法規」?
董氏基金會除立即回覆更正此錯誤訊息,下午3點也與公益合作夥伴:全國家長會長聯盟、臺北市國中學生家長會聯合會、台北市家長會長協會、台灣全國媽媽護家護兒聯盟等家長團體,聯合向61位市議員去信陳情與確認:「台北市議員為人民健康, 訂定自治條例禁止電子煙及加熱菸,不會牴觸現行中央法律」,同時也懇請 議員們為了人民健康堅守立場,不讓任何新型菸品有闖關機會。
今日家長團體向市議員的陳情信件如下:
敬愛的 議員:
今日(7/1)我們再接到議員的來電詢問:「若臺北市新興菸品管理自治條例中明訂禁止加熱菸,是否會違反現行中央法規」?在此疫情嚴峻期間議會仍戮力為民服務, 議員們真的辛苦了!
因此,特來補充報告與懇請 議員接受全國家長會長聯盟、臺北市國中學生家長會聯合會、台北市家長會長協會、台灣全國媽媽護家護兒聯盟、董氏基金會等民間團體請託,請您為了大眾健康,將《臺北市新興菸品管理自治條例》第九條條文修訂為可確實禁止控管電子煙、加熱菸等新型菸品,且符合現行法律之內容,建議修訂條文如後附件資料。
事實上,目前電子煙與加熱菸在《藥事法》、《菸害防制法》的規範下均屬非法商品,不得製造、輸入、販賣,唯對於展示、廣告、使用等未有明確規範,所以盼藉由自治條例補母法不足,如自治條例明列全面禁止新興菸品,絕不會違反母法,反而是目前自治條例草案第九條第一項僅有電子煙之禁止規定,似暗示加熱菸並非本自治條例所欲禁止之客體,恐與現行法制不合,謹請 議員明察並予以修訂。
而新北市已率先在自治條例中全面禁止電子煙、加熱菸等新型菸品,無違反母法之說。
4月29日三讀通過的《新北市電子煙及加熱式菸具管理自治條例》明文規定:「未經取得藥品許可證或醫療器材許可證之電子煙、加熱式菸具及其零組件,不得製造、輸入、販賣、展示、廣告、促銷或贊助」。
此外,美國疾管署(CDC)今年5月最新公佈的新冠肺炎指南中證實:新冠病毒傳播方式包括飛沫、接觸及空氣中的氣溶膠,而且附帶病毒的氣溶膠在室內密閉空間可以傳播至少1.8公尺遠(https://bit.ly/2UT8MpK)。而紙菸、電子煙、加熱菸所產生的煙霧就是典型的氣溶膠。(董氏基金會5/27新聞稿https://bit.ly/361sceh),全面禁止新型菸品不只能保障青少年免於新型菸品荼毒,更可有效捍衛市民健康。
懇請 議員支持,僅修訂自治條例第九條條文,以達補足現行中央法規之不足、確實保障市民健康!
全國家長會長聯盟、臺北市國中學生家長會聯合會、台北市家長會長協會、台灣全國媽媽護家護兒聯盟、董氏基金會 聯合敬上
附件資料:
*建議修正《臺北市新興菸品管理自治條例》
北市目前草案 | 建議修訂 |
第九條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任何人不得於距離本市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基地境界線五十公尺以下區域內,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加熱式菸品。 |
第九條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新興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
*國健署函釋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05年8月22日國健教字第1050005125號函,略以:
(二)….該產品可分為(1)電熱式菸草產品;(2)支撐器;(3)充電器三部分組成。各該項目可分開獨立販售,故其與上開傳統菸品之屬性不同,應分別認定之。
(三)有關菸草產品部分,係部分以菸草製成,應屬菸酒管理法與菸害防制法所稱之菸品。至有關支撐器及充電器部分,因其形狀類似菸品,依據本署104年8月13日國健教字第1040701069號函釋之意旨,菸害防制法第14條明定,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另,上開規定所稱「菸品形狀」,非指任何具長條形狀外觀之物品即屬之,而係該物品足令未成年人於認知上產生可作為模仿菸品之混淆,電子煙將類似煙霧之蒸氣吸入肺中,產生模仿吸食菸品情形之效果,足令未成年人產生認知之混淆,為本法所禁止,另上開支撐器及充電器等零件倘組成後可供吸食電子煙之載具使用,核屬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4條之規定。
台北落後新北? 不知地方自治條例有權禁止加熱菸! 圖取自travel。
*為揭露菸商真面目,扭轉網路充斥菸商扭曲誤導的現況~由國內權威醫師組團隊開設「台灣拒菸聯盟」此專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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